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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诉个人借款案,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银行借款纠纷案,某银行诉顾某信用卡纠纷案

时间:2012-11-09 来源: 泥巴往事网

(2011)卢民五(商)初字第397号某0 某0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某0 某0委托... 某0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告顾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某日受理后...

某银行诉顾某信用卡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黄民五(商)初字第 173 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北海路 8 号。

负责人叶逢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韵,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蓓?,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

本院于 2009 年 12 月 30 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 顾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 告系原告所发行的上海银行信用卡持卡人。自 2007 年 3 月 8 日起至 2009 年 12 月 10 日 止,被告使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达人民币 7,623.34 元(包括透支本金、透支利息、滞 纳金等) 。原告向被告催款未果,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计算至 2009 年 12 月 10 日止的 透支款人民币 7,623.34 元。

被告顾某承认原告诉称的事实,愿意就归还透支款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顾某应归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透支款人民币 7,623.34 元;该款应于 2010 年 3 月、4 月每月月底之前各归还原告人民币 500 元,2010 年 5 月、6 月、7 月每月月底之前各归还原告人民币 1000 元,余款人民币 3,623.34 元于 2010 年 8 月底之前归还原告。

二、被告如有一期不履行上述协议,原告可就人民币 7,623.34 元的余款一并申请执 行; 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 元, 因调解结案, 故减半收取人民币 25 元 (原告已预付) , 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 2010 年 3 月底之前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院 2010 年 3 月 5 日的调解笔录上签名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书 记 员 王辉 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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