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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教育局,湖南芷江侗族自治县,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时间:2013-11-07 来源: 泥巴往事网

第三十九条,及《 》第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芷计生征字【2009年】第9101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舒华、 {曾0X} 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 抚养费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芷非诉执字第 139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谭建红,男。

被执行人李泽春,男。

被执行人刘花,女。

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 2011 年 8 月 29 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要求强制执行其于 2009 年 12 月 5 日作出的芷计生征字【2010 年】第 1021403 号征收社 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于 2011 年 8 月 29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芷计生征字【2010 年】第 1021403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 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芷计生征字【 2010 年】第 1021403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湖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九条,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芷计生征字【2010 年】 第 1021403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李泽春、刘花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 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判 员 刘建华 杨佳富 李四新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肖 光

法定代表人谭建红,男,局长. 被执行人田明发,男. 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08年7月15日作出的芷计生征字【2008】第8205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于2011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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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及《 》第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芷计生征字【2010】第10100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贺俊、 {朱0X} 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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