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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借款申请,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行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诉被告王书海金融借款合

时间:2013-11-17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法定代表人管楚贵,董事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慈利县支行”)诉被告张家界正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康公司”)金融借款合同...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诉被告王书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慈民二初字第 146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 。

负责人文四友,行长。

委托代理人杜修龙,男。

被告王书海,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慈利县支行” )诉被告 王书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12 年 5 月 22 日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慈利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杜修龙,被告王书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慈利县支行诉称,被告王书海于 2002 年 5 月 10 日向我行借款 70 000 元, 用其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 贷款后仅偿还部分利息, 现下欠我行贷款本金 70 000 元及利息、 利息损失 40 255.57 元。我行多次上门催收未果,故诉诸法院,要求被告王书海偿还贷款 本金 70 000 元及相应利息及损失,并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被告王书海辩称,借款是事实,我应该偿还,但我又将此款借给案外人熊文欣周转, 熊文欣一直未给我还款。我现在经济困难,请求被告能减免部分贷款本息。

经审理查明,2002 年 2 月 24 日,被告王书海向原告农行慈利县支行申请贷款,并 用其位于鲤鱼桥古常路 077 号的房产作抵押,双方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同年 5 月 10 日, 原告农行慈利县支行给被告发放了贷款 70 000 元,借款用途为购车,双方约定贷款到期日 为 2005 年 5 月 10 日,贷款年利率为 7.137%。后被告王书海仅偿还了部分贷款利息,到 2012 年 5 月 13 日止,被告王书海仍欠原告农行慈利县支行贷款本金 70 000 元及利息、 利息损失 40 255.57 元。2012 年 3 月 15 日,被告王书海签收了原告送达的债务逾期催收 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借款凭证、房屋他项权证、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等 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 人均应依约履行。被告王书海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不仅应当偿还借款本息,而且 还应当赔偿利息损失。

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故农行慈利县支行要求被告王书海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及利 息损失,以及要求对王书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五 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书海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借款本金 70 000 元 及其截止到 2012 年 5 月 12 日的借款利息及利息损失 40255.57 元。

二、上述借款本息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不能按期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 2505 元,依法减半收取 1253 元,由被告王书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滕 国 庆 二 O 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 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 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 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记 员 汤 芳 ?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 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 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 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 物。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 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 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被告王??,男,汉族,1984年生,住项城市丁*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司项城市支行诉被告胡??、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司慈利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慈利县支行”)诉被告慈利县?????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县水利水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单炎官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0元及应付利息1799.56元(利息计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单炎官拖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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