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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 城市房屋拆迁,邵阳人民政府网,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执行姚珍元房屋拆迁一案

时间:2013-09-0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市政办发〔 2010〕14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 补偿... 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按照国务院《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第八条...

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执行姚珍元房屋 拆迁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双法行执字第 29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地址:邵阳市大祥区邵水西路田家 湾。

法定代表人罗尔赫,系该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亚平,系该办法规科科长。

被申请执行人姚珍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中专文化,系邵阳 市电力局退休工人, 住邵阳市百春园电力局家属区 18 栋 3 单元 401 号 (系姚桂英大女婿) 。

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执行姚珍元房屋拆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邵房拆裁字(2011)第 4 号《裁决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2008 年,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综合大楼及住院大楼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 依法定程序获准建设, 并被邵阳市政府列入 2011 年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 年规划纲要里,拆迁人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于 2009 年 7 月 2 日依法取得拆许字(2009) 第 5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期限从 2009 年 7 月 2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拆迁范 围为邵阳市双清区砂子坡 8 号至 25 号及老灵乌庙 12 号、21 号、22 号、30 号、32 号房 屋及其附属物。

本案被拆迁人姚珍元的房屋座落在邵阳市双清区铁砂岭砂子坡一组, 位于邵 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综合大楼及住院大楼改扩建工程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 属于被拆 迁对象。该房屋为砖混结构,为住宅性质。由于被申请执行方一直未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而 房产登记机关又无档可查,国土资源管理局查明该房屋国有土地占地面积 50.56 平方米, 邵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登记、申请表登记人为姚珍元。因不能确定产权面积,后经邵阳 市房地产测绘大队现场重新测绘,实际建筑面积为 128.23 平方米。由于被拆迁人姚珍元与 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未能就分类评估价格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也未能共同选择房地 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2010 年 9 月 7 日,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组 织有关方面代表, 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了湖南邵房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屋实施分 户评估, 邵阳市罡大公证处对此次抽签进行了现场公证。

湖南邵房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于 2010 年 12 月 30 日对该房作出邵房估拆字 (2010) 第邵 1203-2 号 《房地产评估报告》 , 分户评估价格为 1520 元/平方米,评估值为 194910 元。对上述评估结果,拆迁当事人均 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估要求。

现因姚珍元不同意补偿方案, 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 办公室于 2011 年 5 月 3 日作出邵房拆裁字(2011)第 4 号《裁决书》 :一、将被拆迁人姚 珍元座落在邵阳市双清区铁砂岭砂子坡一组房屋,建筑面积 128.23 平方米,产权调换至邵 阳市双清区大汉集团东风商业步行街五一南路与铁砂岭转角综合楼 C 区小户型公寓住宅第 五层 5008 号房屋, 建筑面积 58.07 平方米, 第五层 5009 号房屋, 建筑面积 85.81 平方米, 共建筑面积为 143.88 平方米;市场评估价 1920 元/平方米(估计时间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 时 2009 年 7 月 2 日), 总价值为 276249.6 元; 二、 拆除被拆迁人住房面积 128.23 平方米, 按分户评估价格为 1520 元/平方米计算,补偿金额为 194910 元,拆迁人产权调换的房屋 建筑面积为 143.88 平方米, 按市场评估价为 1920 元/平方米计算, 总价值为 276249.6 元, 被拆迁人房屋补偿与产权调换房价值相抵后,被拆迁人应付给拆迁人差价款 81339.6 元; 三、拆迁人按被拆迁人住宅 3 元/平方米付给被拆迁人一次搬家补助费 385 元,电视、电话 移机费 500 元,其它房屋附属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四、按本裁决书第二、三条结算, 被拆迁人应付给拆迁人差价款 80455 元,拆迁人交付安置房给被拆迁人时,被拆迁人将应 付款付给拆迁人; 五、 被拆迁人在接到本裁决之日起十六日内将座落在邵阳市双清区铁砂岭 砂子坡一组房屋腾空,交付给拆迁人拆除,搬迁至安置房内。并在此期限内,拆迁双方应积 极配合沟通,争取协商达成协议。被拆迁人逾期不搬迁的,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由我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综合大楼及住院大楼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定 程序获准建设, 被执行人姚珍元房屋位于该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 属于被拆迁 对象。此项目建设为公益性项目建设,是老百姓期待的民心工程。该房屋的及时拆除,有利 于邵阳市人民就医条件的及早改善。

本案中, 在被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房屋产权证及该房屋 产权登记面积无档可查的情况下, 由具有资质的邵阳市房地产测绘大队对被拆房屋进行测绘 及双方在价格补偿上协商未果的情形下按法定程序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符合法律程序。

现 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为被申请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后的拆迁安置用房,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人民 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邵房拆裁字(2011)第 4 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处 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安置补偿内容符合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 上述裁决书后,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已发生法 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强制执行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 2011 年 5 月 3 日作出的邵 房拆裁字(2011)第 4 号《裁决书》 。

二、限被执行人姚珍元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座落在邵阳市双清区铁砂岭砂 子坡一组房屋腾空、拆除。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审执费 1206 元,由被执行人姚珍元承担。

审 判 长 陆丕易 审 审 判 员 判 员 李荣军 刘琨堂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 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 应当在 30 日 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 裁决;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罗海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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