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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形计2014年04月28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04月28日

时间:2012-01-19 来源: 泥巴往事网

2014年11月25日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及《全国中... 其余3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2年6月28日,公司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 1-5-2 二、内核意见 我公司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小组于2014年4月30日至5月12日对融信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市场 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 行)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 (试行) 》 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 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规定。

第三条 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 构(以下统称转让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证券转让活动的,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行使相关转让 权利,获取相关转让服务,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设立交易单元 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 相关规定由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条 转让参与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 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属交易单元相关证券业务 1 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转让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 方可参与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的证券转让。

转让参与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第六条 转让参与人从事证券经纪、 证券自营、 做市和证券 资产管理等业务,应当使用不同的交易单元,但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转让参与人的申请和 业务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业务权限:

(一)参与不同类别证券品种的转让; (二)参与不同类型的交易申报; (三)参与特定证券的做市申报; (四)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第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转让参与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技术系统、内部控制、业务资格变化及遵守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规则的情况等,调整或取消相关交易或业务权限。

第九条 根据转让参与人的申请,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 以为其交易单元设置以下使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系统 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功能:

(一)申报买卖指令及其他业务指令; (二)获取实时及盘后交易回报; 2 (三)获取证券转让即时行情、证券转让公开信息等交易信 息及相关新闻公告; (四)获取交易系统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条 转让参与人设立的交易单元通过网关与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交易系统连接。

转让参与人可通过多个网关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 也可通过一个网关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 但不得通过其 他转让参与人的网关进行交易申报。

第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转让参与人设立的每 个交易单元自动配备一个免费标准流速。

转让参与人可向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一个以上的标准流速, 并可将所拥有的总流 速配置到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网关上。

一个标准流速为每秒 10 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 市场需要进行调整。

配置到网关上的流速应当为标准流速的整数 倍,单个网关最多可配置 10 个标准流速。

第三章 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二条 转让参与人可根据业务需要, 向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申请设立交易单元。转让参与人申请设立交易单元的,应 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 5 个转让日内作出是 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三条 转让参与人购买标准流速或设立网关, 应当向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 3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作出是 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所 述的申请审核同意的, 核定相应的交易单元编码及所涉业务类型、 标准流速数量与网关编码等。

第十五条 转让参与人可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变 更其交易单元业务类型、 交易权限与标准流速数量或网关编码等。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 3 个转让日内作出是 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六条 转让参与人可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注 销其交易单元、标准流速或网关。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 3 个转让日内作出是 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七条 转让参与人在办理网关注销手续时, 应当同时办 理使用该网关的交易单元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转让参与人在办理全部交易单元注销手续时, 应同时办理网 关的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因转让参与人发生重组、合并、破产、清算等情 况涉及交易单元或者网关变动的, 转让参与人应及时向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办理相关的变更或者注销等手续。

第十九条 转让参与人不得转让交易单元。

未经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同意, 转让参与人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将设立的交易单 元交予他人使用。 4 第四章 收费 第二十条 转让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从事证券转让业务, 应 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纳交易单元开设初费、使用费、流 速费与流量费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转让参与人设立首个交易单元时,应交纳人 民币 50 万元的交易单元开设初费。转让参与人设立首个交易单 元后,增设交易单元的,不必再交纳交易单元开设初费。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转让参与人申请使用的每个交易单元(含首 转让参与人申请使用的总流速不超过其享有 个交易单元)按每年人民币 3 万元交纳交易单元使用费。

的免费标准流速之和时,不需交纳流速费;申请使用的总流速超 出其享有的免费标准流速之和的部分, 按每个标准流速每年人民 币 5000 元交纳流速费。

第二十四条 转让参与人应当按年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交纳流量费。转让参与人每年流量费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转让参与人每年流量费总额= (转让参与人所属各交易单元 的年交易类申报笔数总和-该转让参与人享受的年交易类免费申 报笔数)× 每笔交易类申报收费单价+(转让参与人所属各交易 单元的年非交易类申报笔数总和-该转让参与人享有的年非交易 类免费申报笔数)× 每笔非交易类申报收费单价。其中:

(一)交易类申报包括买申报、卖申报和撤销申报;非交易 类申报指除交易类申报外的其他申报,包括新股申购申报、转托 管申报、可转债转股和回售申报等。

(二)每个交易单元享受的年免费申报笔数为交易类申报、 5 非交易类申报各 5000 笔。

(三)每笔交易类申报收费单价为人民币 0.15 元,每笔非 交易类申报收费单价为人民币 0.01 元。

按上述规则计算的转让参与人应交纳的流量费, 每年不足人 民币 2000 元的,按人民币 2000 元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易单元,是指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并接受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二)网关,是指放置在转让参与人处、用于连接转让参与 人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系统的软硬件设施的总称。

(三)标准流速,是指转让参与人在单位时间内通过网关向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系统发送的标准的申报笔数。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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