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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远县计划生育站,宁远县计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刘三见

时间:2012-09-1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张永辉、樊香艳征收社... 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5820元,现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 执行刘三见、李荣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宁法行恢执字第 128 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舜陵镇舜帝路。

法定代表人万志湘,主任。

被执行人刘三见,男。

被执行人李荣英,女。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刘三见、李荣英征收社 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 2012 年 7 月 9 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12)宁法行恢执字 第 6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与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 会达成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 10150 元,现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的内 容全部履行完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2)宁法行执字第 128 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蒋 波 杨 增 胜 裴 依 成 二 O 一二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江 为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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