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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判决书,婚约财产纠纷案代理词,婚约财产返还判决书,袁怀永、袁继超诉刘万香、刘芝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3-06-28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潘源红诉被告郝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外... 退还数额结合本案案情及当地习俗以11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袁怀永、袁继超诉刘万香、刘芝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太民初字第 1702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袁怀永,男。

原告袁继超,男。

委托代理人杜有文。

被告刘万香,男。

被告刘芝灵,又名刘芝玲,女。

原告袁怀永、袁继超诉被告刘万香、刘芝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 年正月初九,原告袁继超与被告刘芝灵经媒人介绍订婚,订婚时二 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 8660 元,后因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解除婚约,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 彩礼,被告拒不返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 8660 元。

被告辩称:二原告向二被告押彩礼 8660 元属实,是原告提出退婚的,不愿返还。

经审理查明:2009 年正月初九,原告袁继超和被告刘芝灵订婚,原告向被告押彩礼 现金 8660 元,当日被告按风俗回给原告 200 元。后原被告双方在协商结婚事宜中产生矛 盾而解除婚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礼金 8660 元,被告不允,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当地风俗在订婚时押给被告彩礼 8660 元,被告回礼给原告 200 元,事实清楚,双方均认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为原 告押彩礼 8660 元扣除被告回礼 200 元,应为 8460 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万香、刘芝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袁怀永、袁继超彩礼 8460 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 50 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辉 审 判 员 王向阳 审 判 员 杨鹏飞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姚记伟

摘要: 刘万香、刘芝灵、 袁怀永等诉 {刘0X} 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太民初字第1702号 原告袁怀永,男. 原告袁继超,男. 委托代理人杜有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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