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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许某离婚案,严凌诉凌蕾离婚案,湖南一法官审离婚案,李娟娟诉李亚伟离婚一案

时间:2012-04-0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2014年1月1日... 原告王某为与被告李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蓓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李娟娟诉李亚伟离婚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郏民初字第 790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娟娟,女。

被告李亚伟,男。

原告李娟娟诉被告李亚伟离婚一案,本院于 2009 年 8 月 28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娟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亚伟经公告传唤逾期后 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 2001 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 2003 年元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 续。婚后生育女儿李某。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生活琐事 打架。

被告对我们母女生活不管不问, 于 2007 年 2 月外出打工, 至今也没有给我们寄过钱, 我们已分居生活二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请求:1、要求与被 告离婚;2、婚生女儿李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 100 元的抚养费自理,并于每年的 12 月 30 日前一次性支付全年的抚养费。

被告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 2003 年 1 月 1 日登记结婚,2003 年农历 8 月 13 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婚后感情一般,后因为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纠纷。两年前被告外出务 工至今未回,且去向不详。期间,双方互不联系,也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

原、被告婚生之女李某现跟随原告生活。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薛店镇薛店西街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 为凭,这些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结婚,并生育一女,但婚后双方不珍惜夫妻感情,为 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于两年前外出,不知去向。期间双方互不联系,也不履行夫妻之 间的义务,并且长期分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之主张,本院予 以支持。关于其女的抚养问题,因其女一直随原告生活,现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对其女尽抚 养义务,故其女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鉴于被告下落不明对抚养费问题 本案不予处理。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四) 项、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娟娟与被告李亚伟离婚; 二、婚生之女李某由原告李娟娟抚养。

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原告李娟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马新峰 胡小霞 李保记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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