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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安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时间:2012-03-2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近日,该局举办了公文处理培训班,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政办主任及文书参加了培训.此次培训主要围绕新实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进行讲解,并对各县(区)交通...

铁路公安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铁路公安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 化、 科学化, 根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办发 ?2012? 14 号) 、 《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 (铁办?2012?188 号) 、 《铁道部 机关公文格式》 (铁办办?2012?68 号)和《公安部公文审核办 法》 (公办?2012?105 号)的规定,结合铁路公安机关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公安机关公文是铁路公安机关实施领导、履行 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 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 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工作的重要 工具。

本办法所指铁路公安机关, 是指铁路公安局及其直属机构、 铁路公安处。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 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准确 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铁路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 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在办公室设立文秘岗位或者由专人 — 1 — 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机关内设部门也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部门的 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铁路公安机关办公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 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铁路公安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 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 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 事项。

(六)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 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任免人员。

(八)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 告知重要情况。

(九)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 — 2 — 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请示。适用于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批准。

(十一)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 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格式可分为通用格式和特定格式。公文的通用 格式一般是指在发文机关标志中带有“文件”二字的公文格式。

公文的特定格式是相对于公文的通用格式而言的,是公文通用格 式的补充,通常包括信函格式、命令(令)格式以及纪要格式等。

特定格式公文的作用和效力与通用格式公文相同。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 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 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要素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 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 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 “机密” “秘密”和保 — 3 — 密期限。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内部公文应当在公文版头部分左上 角标注“内部”字样。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 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 “加急” ,电报应当分别标注 “特提” “特急” “加急” “平急” 。

(四)发文机关标志。通用格式公文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 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中一 般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如发文机关较多 时,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信函格式公文发文机关标志不 加“文件”二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标志。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 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 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 — 4 — 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十四)附注。印发传达范围或公文办理联系人、联系电话 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 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 统称。

(十七)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中各要素的编排规则和公文排版、印制、装订 等要求,按照《铁路公安机关公文格式》 (另发)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和词语、数字、外文字符、计量 单位和标点符号,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 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特殊形式的 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 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 — 5 — 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 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 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本级机关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应当经本级机关同意或授权;属于本级机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 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报送,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类公文中夹 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 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 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同时抄 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 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本级机关办公室根据本级机关授权,可以向下级机关 行文。其他内设部门不得向下级机关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 — 6 — 中向下级机关提出指令性要求,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各自或联合以 信函格式向下级机关的相关部门行文;超越其职权范围,确需向 下级机关行文的事项,应当报请以本级机关或本级机关办公室名 义行文,其中重大或涉及面广的事项,以本级机关名义行文,涉 及面较广或只涉及本业务系统的事项,以本级机关办公室名义行 文。

(三)需经本级机关审批的事项,经本级机关同意后可以由 本级机关内设部门以信函格式行文答复,文中须注明已经本级机 关同意或批准。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 致的,不得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 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 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铁路公安机关或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 时可以联合行文;与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一般不能 联合行文。属于党政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第十八条 铁路公安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向相应的机关 部门行文。其中,发布、传达要求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文种可用 “函”或者“通知” ;联系工作和答复审批事项,应当用“函” 。

本级机关内设部门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其他内设部门 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信函格式与相应机关的内设部门联系工 — 7 — 作。机关内设部门之间一般不相互行文,必要时用便函。

“对外正式行文”是指代表本级机关,向本机关以外的其他 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能活动、发布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十九条 按照铁路公安实行铁道部公安局、铁路公安局、 铁路公安处三级管理体制有关规定,铁路公安系统内部可以正式 行文;属于铁路公安系统的重大事项,由铁道部公安局汇总向铁 道部和公安部行文请示、报告;属于铁道部审批的事项或其他重 要事项,由铁路公安局以正式文件报铁道部,同时抄送铁道部公 安局和铁道部有关主管部门。

铁道部可以对铁路公安局行文。铁道部有关主管部门与铁路 公安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以 信函格式行文,同时抄送铁道部公安局。 第五章 行文形式 第二十条 铁路公安机关行文形式及其适用范围:

(一) 中共铁路公安机关委员会文件 分为上行文格式和下行文格式 上行文格式适用于铁路公安机关党委向上级党委(党组)的 报告、请示及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处理办法和意见建议。

下行文格式适用于铁路公安机关党委向所属铁路公安机关 党委(党总支、支部)下发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规定、意见 — 8 — 等有关全局性文件;铁路公安机关党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文件;通 报、批复。

(二)中共铁路公安机关委员会信函格式 适用于铁路公安机关党委与地方党委商洽工作、询问或者答 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部门请求批准事项; 适用于铁路公安机关党委下发给所属铁路公安机关党委(党 总支、支部)的阶段性工作部署; 适用于铁路公安机关党委下发给部分所属铁路公安机关党 委(党总支、支部)的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批复; (三)铁路公安机关命令(令) (四)铁路公安机关文件 分为上行文格式和下行文格式 上行文格式适用于铁路公安机关向上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及 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处理办法和意见建议。

下行文格式适用于铁路公安机关向所属铁路公安机关下发 的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规定、决定、意见等有关全局性文 件;上级领导同志的讲话;铁路公安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文件; 工作通知、通报、对下级铁路公安机关请示问题的批复。

(五)铁路公安机关信函格式 适用于铁路公安机关与其他部门或者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 机关商洽工作、询问或者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部门请 求批准事项; — 9 — 适用于铁路公安机关下发给所属铁路公安机关的阶段性工 作部署; 适用于铁路公安机关下发给部分所属铁路公安机关的通知、 意见、通报; 适用于奖励、处罚有关单位及人员。

(六) 铁路公安机关密码电报 适用于急需发出的秘密级以上各种公文。使用铁路公安机关 密码电报发出的公文,不得再印成文件下发。

(七) 铁路公安机关传真电报 适用于由铁路公安机关信息网发布的涉及警务工作事项的 通知、通报等公文。使用传真电报发出的公文,不得再印成文件 下发。

(八)铁路公安机关办公室通报 适用于下发本级铁路公安机关领导的讲话。

第二十一条 签报是机关部门向机关负责人汇报工作、请示 事项使用的一种特定格式公文,是机关内部的上行文。

(一)机关各部门以书面形式向机关负责人汇报工作、请示 事项应使用签报,不应使用其他不规范的形式。

(二)签报的文种有请示、报告和意见三种。签报事项需请 负责人指示和批准用“请示” ,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用 “报告” ,就有关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用“意见” 。

(三)签报一般只报送一位分管(协管)负责人,尤其是请 — 10 — 示类签报不得同时送多位负责人。如果所请示事项涉及其他负责 人或其他负责人曾过问参与,可在签报中加以说明。特殊情况需 报送多位负责人时,应经办公室核准。

(四)签报由主办部门负责人亲笔签署姓名,不加盖公章。

签报内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主动与相关部 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 合报送。

部门之间意见有分歧、 经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会 签后报机关负责人决定。

(五)各部门的签报除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或有特殊要求的 事项外,一般应送办公室按办理程序向机关负责人传送,不应直 送机关负责人。

(六)签报由办公室负责编号、管理。机关负责人阅批后, 由办公室返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负责复印送各会签部门。如机 关负责人批请其他部门阅知或办理的,由主办部门负责转送。签 报事项办结后,由主办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返办公室归档。其中在 办理文件、电报过程中所形成的签报,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 该签报原件随文归档。

第二十二条 纪要是公文的一种特定格式,除办公会议纪要 外,纪要既可以信函格式公文制发,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格式。 第六章 公文拟制 — 11 — 第二十三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 审核、 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 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 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 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 部门必须征求相关单位或者部门意见, 力求达成一致。

如有分歧, 起草部门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如对重要事项经反复协调仍不能 取得一致意见时,则应将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报请本机关负责人审 定。

(七)起草涉密公文时,应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 及移动存储介质。

(八)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涉 及相关部门业务内容的,拟文单位应先送相关部门审核后,送办 公室审核。办公室审核的重点是: — 12 —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 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 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 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 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表述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 和标点符号的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需要发文机 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六条 经办公室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 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 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凡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审 核的公文,不得直接报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公文审批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按照工作分工 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公室根 据本级行政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 有关规定签发。

(一)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 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二)以本级机关党委名义起草的公文,由办公室等部门审 — 13 — 核呈报分管党委成员后,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 批签发。其中,公函可由分管党委成员审批签发;公文内容涉及 其他党委成员分管工作的,在呈报审批签发前,先由分管党委成 员批送有关党委成员审阅。

(三)以本级机关名义起草的公文,由办公室等部门审核后 呈报行政正职或副职审批签发。其中,需要由行政正职审批签发 的,分管行政副职审核同意后,批送行政正职审批签发;公文内 容涉及其他行政副职分管业务的,在报行政正职审批签发前,先 由分管行政副职批送有关行政副职审阅;分管行政副职审批签发 前,需要送其他行政副职审核的,由分管行政副职批送。

(四)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主办机关负 责人应先签署意见, 然后由其他联署机关或协办机关负责人会签。

公文签发后如果附有机关负责人批示的,主办部门负责人须在签 批页注明落实情况,必要时应向签发人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起草、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 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二十九条 部门信函格式公文是机关公文的组成部分,其 拟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部门信函格式公文可根据行文方向和行文内容选择相 应文种,如“函” “通知” “通报” “纪要”等。

(二)部门制发信函格式公文,由主办部门负责起草,部门 负责人审批签发。公文内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 14 — 应在与相关部门协商的基础上,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相 关部门会签后制发。必要时,相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发信函格式公 文。内容重要的部门信函格式公文,主办部门应当报经分管领导 同意后制发。 第七章 公文办理 第三十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三十一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 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

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 合要求, 涉及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 会签, 是否符合公文拟制的其他要求。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 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 要确定范围后传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机关负责人 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 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 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要求时限内办理完 — 15 — 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 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横 传、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 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 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三十二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登记。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应当确定发 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二)复核。公文正式印制前,拟稿部门应当对清样进行认 真校对后,送交文秘部门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 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 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 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三十三条 下级机关请示上级机关的事项,应给上级机关 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上级机关各部门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要积极办理。紧急事项 3 个工作日办结;一般事项不应超过 5 个 工作日办结; 复杂事项一般不应超过 10 个工作日办结。

因特殊情 — 16 — 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办结,主办部门应及时予以说明。机关部门之 间会签公文或征求意见, 急件应在 1~2 个工作日回复, 其他件一 般应在 3 个工作日回复。

第三十四条 确定发文机关代字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铁路公安局党委、铁路公安局发文代字应为:

XX(机关代字)+铁公+党、政治或部门代字; (二)公安处党委、公安处发文代字应为:

XX(机关代字)+公+党、政治或部门代字; 批复、答复公文发文代字中的部门代字统一为“复” 。

函发文代字中的部门代字统一为“函” 。

第三十五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 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车递机要挂号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 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 系统进行传输。

第三十六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 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 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 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 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八章 公文管理 — 17 — 第三十七条 各级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 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八条 公文由文秘人员或者专人统一管理。各级铁路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 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 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 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 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四十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 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 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 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 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 汇编, 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 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 — 18 — 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四十二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 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 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或停止执行的,视为自废止或停止执 行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三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 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四十四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 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四十五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 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 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 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向本级机关办公室提出发 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 撤销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铁路公安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 — 19 — 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规章类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 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公安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 2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

主题词又叫关键词。主题词分正式主题词和非正式主题词。公文主题词它是指公文中代表其内容特征的、最能说明问题的、起关键作用的词。

铁路公安是公安部对铁道系统的派驻机构,最高机关是铁道部公安局(公安部十局),... 并善于审时度势、准确判断、利用有利条件处理问题,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或... 善于宣传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能较好进行一般常用的公安应用公文写作. (三)法律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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