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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补缴2014,2014乐山养老保险补缴,烟台补缴社会保险2014,2014年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补缴范围

时间:2013-11-1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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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 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 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

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 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 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 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 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应按国家和省 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 60 周岁、女 未满 55 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 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 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 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以及工资收入凭 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 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 2009 年 12 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 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 6 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 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 补缴基 本养老保险费。在 2009 年 12 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 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 1995 年 1 月(乡镇企业最 早从 2003 年 1 月起补缴)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 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 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 5 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 费年限) 。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 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 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 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 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 金调整。纳入统筹时原单位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 2007 年底的实 际发放额加 2008 年以后调待全省平均增加额核定(2008 年全省人均 月增加养老金 143.5 元,核定 2007 年原单位实际发放退休人员养老 金时,应核实 2007 年 1-12 月实际发放额,取月平均数。下同) 。

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后,已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中断或虽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含男未满 60 周岁、女未满 55 周岁 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 ,现自 己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将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 应补缴的时间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 行补缴。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至以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 业人员身份参保前未缴费的时间, 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 缴标准进行补缴。

原国有、 集体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 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 养老金的年龄(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 ,本人自愿,可按从事 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从 2007 年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 续缴费。男缴至满 60 周岁、女缴至满 55 周岁,缴费不满 15 年的可 缴费满 15 年以上,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间, 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 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 5 年以上) ,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 1993 年 1 月前养老保险费, 应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 缴标准进行补缴。一直是临时工,且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 金年龄, 现企业已经灭失, 不允许补缴。

上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按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计算, 从补缴完 成的下月起计发,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 补调、不补发。

因终止劳动合同, 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 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 遇人员) ,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或重新缴费满 15 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 待遇,原一次性结清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现已达到或超过领取 基本养老金年龄(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 制职工也可按此办法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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