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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远县计划生育站,宁远县计划生育,计划生育罚款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景春

时间:2013-10-1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申请执行人嘉禾县人?????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雷知先,该委主任. 被执行人肖... 申请执行人嘉禾县人?????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嘉人口计生征字(2013)...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 执行李景春、柏六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宁法行恢执字第 84 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舜陵镇舜帝路。

法定代表人万志湘,主任。

被执行人李景春,男。

被执行人柏六翠,女。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景春、柏六翠计划生 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09)宁法行执字第 29 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 执行人李景春、柏六翠在 2009 年 4 月 3 日前履行义务,并向被执行人下达裁定书。被执行 人接到裁定书后与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达成和解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 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款共计人民币 4900 元,已给付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2)宁法行恢执字第 84 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蒋 波 杨 增 胜 裴 依 成 二 O 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江 为 民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景春、柏六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09)宁法行执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李景春、柏六翠在2009年4月3日前履行义务,并向被执行人下达裁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裁...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舜陵镇舜帝路. 法定代表人万志湘,主任. 被执行人欧阳跃正,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樊汉平、彭绿菊计划生育行... 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于2011年8月24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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