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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县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解读,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11-30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文号:粤财综[2003]100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1900-1-1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票据费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综[2003]59 号 各市、县(区)、自治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结合我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等财政票 据清理归类工作,我们对 2001 年 2 月 13 日印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 财物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1]11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财政票据管 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六日 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制止乱 收费、乱罚款现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 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 政策措施,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罚没款和其他非税收入,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财政部门 印制的收据。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单位进行检查 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广东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稽查,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我省财政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 负责制定财政票据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省财政厅委托广东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省票据中心”)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刷、发放、核销和稽查 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设立的票据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财政票据 的发放、核销和稽查的具体实施工作。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核销和销毁 财政票据。

第五条 财政票据的购领对象必须是符合使用财政票据规定的具有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健全的部 门(单位),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或派出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和分发。

第六条 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所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各级财政票据监 管机构向承办银行发放。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七条 财政票据分为通用票据、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是指满足一般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适用于收取普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以及 其他非税收入; 专用票据是指为适应某一种收费或基金的需要而制定的具有特定式样的专用票据;专用票据又分为定额和非定额 票据两种。

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一般设置为三至五联,根据工作需要,财政票据可印制为手写票和电脑票。手写票据和定额 票据适用于经批准的现场执收的部门(单位)使用, 电脑票据一般适用于委托银行代收或有条件的经批准的直接执收的部 门(单位)使用。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部门(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以及收取其他 非税收入,一律按本办法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凡不按本办法使用票据的,被收费、处罚的单位或个人有权 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九条 各类财政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财政票据的种类、式样、规格、联次、内容和财政票据印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等, 并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省票据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负责印制全省的财政票据。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的印刷企业应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每个标书印刷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参与 招标的印刷企业,由省票据中心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报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并由省财政厅发 给财政票据准印资格证书。

财政票据的印刷应由省票据中心与印刷企业签订印刷合同,印刷企业应确保财政票据在印刷、运输、保管等各个 环节的安全,并妥善保管好票据印制章和防伪设施。

省票据中心应当按照印刷合同的约定对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合同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其违 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印制财政票据的资格,并收回发给的财政票据准印资 格证书。

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财政票据。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购领和核销 第十三条 符合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购领省票据中心负责发放全省的财政票据。省级 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以及驻粤的中央单位(除财政部有专门规定外)和驻各市、 县的省级单位统一到省 票据中心购领; 地级市的部门(单位)和所属县(市、 区)财政部门统一到地级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购领; 县(市、 区)部门(单 位)和乡镇财政所到县(市、区)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购领。

第十四条 符合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除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编委批 复的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定编文件(或经政府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资格 证、单位介绍信外,还应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根据所使用的票据种类, 到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所注册项目、标准调整变更时,应重新办理批文、注册登记或注销手续。

(一)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教育、医疗收费)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 费的文件复印件、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二)属于行政处罚的,还需提交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复印件。

(三)属于征收政府性基金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四)属于教育收费的,还需提交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物价部门核发的《教育收费许可证》(属学历教 育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五)属于医疗收费的,还需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收费许可证》、《广东省医疗机 构诊疗科目核定表》。

第十五条 委托银行代收费的部门(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委托银行代收批文到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 《使用 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并购领《收费缴款通知书》。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委托银行代收批文和单 位办理的《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通知委托的代收银行办理相关购领和核销财政票据衔接手续。代收费的银行 不得擅自将财政票据交由第三者使用。

第十六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尚未实行委托银行代收费项目和水上、边远地区等需现场执收的部门(单位),财政票据 实行分次“限量购领”和“验旧换新”的制度。

(一)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审查符合规定后,发给《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和《财政票据购领手册》。单位 凭证购领财政票据。

(二)再次购领财政票据时,除保留上次购领的少量票据备用外,应按照“验旧换新”的原则,出示《财政票据领购 手册》和填写《财政票据核销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用票单位留存,第二联票据监管机构核票,第三联财政主管处、科、 室备查),内容包括已使用的票据名称、领购时间、册数、起止号码、收取资金的数额和已划缴财政金额、未缴财政金 额等,并附已上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银行入库凭证复印件,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审核,原则上须确定其所收取 的资金与已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相符后,方可继续购领票据。如票款不符或资金未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财 政票据监管机构有权停止供应票据。

第十七条 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包括委托银行代收),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五年。个 别用量 大的财政票据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 经有关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省级单位的由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销毁,省以下单位的由各 地级以上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负责汇总造册其本地区应销毁的财政票据,报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批准后进行销毁,核 销委托银行代收的财政票据时须与财政专户进行核对帐目。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撤消、改组、合并、 以及改变隶属关系的和收费、基金、罚没项目已被明 令取消的, 部门(单位)应在十五日内, 向原登记购领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 办理 《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 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对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 政票据监管机构批准后核销。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 制度,加强票据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 备。做到专人、专责、专帐、专库管理,严格领、用、存和核销手续。同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应建立财政票据使 用登记制度,设置财政票据登记薄,定期向同级财政票 据监管机构报告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

(一)财政票据在起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号、缺联、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票据发放机构报 告。使用时,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以 红书填写财政票据和拆本使用财政票据。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地级以上的报刊登载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 书面报告,并于事发后十五日内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二)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在每本票据用完后,必须按规定在封面上填写清楚整本票据开出的金额,票据起 讫号码,并由经手人签章后,交单位财务审核,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规定的核销票据时间内查验核销,票据存根封存 至销毁。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应建立财政票据稽查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财政票据的购领、 使用、核销、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 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制章的; (三)伪造、制贩假财政票据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故意隐瞒,不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的; (六)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 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的; (七)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的; (八)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的; (十)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有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 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财政票据监管人员在履行财政票据监管职责 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财政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其法纪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财 政厅和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01 年 2 月 13 日印发的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1]11 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财政票据目录表 附件:

广东省财政票据目录表 票种 使用范围主要说明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政管理 (中英文) 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 机构,在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过程中, 依照法律、法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向 单位或个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 的票据。

(二)政府性基金通用票据 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政管理 票据类别 一、通用票据 (非定额) (中英文) 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 (三)政府性基金(预收、退费、 机构,在依照国务院和财政部审批项目 结算)通用票据 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 或以政府名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 种基金时,开具的票据。

(四)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指根据 1996 年国务院国发 29 号和广东省 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 办法》(省政府第 51 号令)等有关文件 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时开具的票 据。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主 管部门和其他机构通过主管部门的管理 职能从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机构收取的 管理费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乡镇政府筹 集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包括乡镇 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五)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 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算票据 等机构收取的内部往来资金、代收单位 职工水电费等。

票据类别 票种 使用范围主要说明 二、专用票据 1、公路规费专用票据 交通、公路部门依照有关机关的批准, (一)(非定额) 2、公路运输管理专用票据 在对机动车辆和航行的船舶征收各项规 3、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 时,费开具的专用票据。车辆通行费专 票据 用票据只限电脑打印使用。

4、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 5、手扶拖拉机、摩托车养路 费专用票据 6、航道养护费专用票据 7、航道养护费航次缴讫证 8、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 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收据指人民法院依 退费、结算)专用收据 据国家法律、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 9、罚款收据 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10、没收财物收据 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时开具的专用票 据。

11、暂时扣留(或冻结)财 罚款收据、没收财物收据、暂时扣留(或 物收据 冻结)财物收据,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者实施行政 处罚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和物资, 以及依法追回赃款、赃物时开具的收据。

12、高等、中专、成人学校 教育收费收据 13、中小学校教育收费收据 14、行政事业单位幼儿园收 教育、医疗收费收据,指公办的教育和 费收据 医疗单位依照国务院或省以上物价部门 15、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 批准收取的收费有关文件或按照相关的 16、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 "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 (分手工和电脑票为一式 准,收费时开具的收据。

三联,电脑票为一式二 联) 17、医疗机构多媒体自助服 务终端(门诊收费专用 发票)(医疗挂号诊金 收据) 18、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19、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二)定额 1、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 据 2、车辆通行费(定额)专 用票据 3、定额罚款收据 4、医疗机构门诊挂号定额 收据 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指各行业的学会、 研究会协会等组织按规定收取其会员会 费时开具的收据。

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适用于以政府部 门或单位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资金和物 资时,开具的专用收据。

定额票据一般适用于经批准的现场收费、 罚款使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据票面分为:伍 角、壹元、贰元、伍元、壹拾元、贰拾 元、叁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种。

车辆通行费(定额)专用票据票面分为:

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柒元、壹拾 拾元、贰元、叁拾元八种。

定额罚款收据票面分为:伍元、壹拾元、 贰拾元、伍拾元四种。

医疗门诊挂号定额收据票面分为:贰角、 伍角、壹元、贰元、伍元五种。

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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