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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邢台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邯郸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黄金泉株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时间:2012-08-2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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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泉株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道路交通管理行政 处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株县法行初字第 26 号 行政裁定书 湖 南 省 株 洲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株县法行初字第 26 号 原告黄金泉,男。

被告株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漉浦东路。

法定代表人文伟明,该队队长。

原告黄金泉诉被告株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于 2012 年 8 月 8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株 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原告黄金泉就公安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事, 双方自愿达成和 解执行协议。为此,原告黄金泉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 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金泉撤回对被告株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黄金泉负担。

(本院决定免交) 。

审 审 判 判 长 员 宋 雪 峰 刘 崇 宪 吉 铭 人民陪审员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莉

原告陈远球与被告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行政纠纷行政诉讼一案向本院提起诉... 被告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辩称: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 因此,暂保留了对该责任认定的异议,各方当事人均未向上级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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