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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2-22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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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XXX 不服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1 年作出的茶 (高)计生征字[2011]第 33 号行政处罚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茶法行初字第 20 号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 xxx,男。

原告 xxx,女。

被告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吴刘春,局长。

地址:茶陵县城关镇紫微街 646 号。

委托代理人刘冬娇,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原告 XXX 不服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1 年作出的茶(高)计生征字[2011]第 33 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 XXX 与被告 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就社会抚养费征收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 XXX 与被告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认定都没有异 议,就社会抚养征收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XXX 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25 元由两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谭良哲 龙月宝 人民陪审员 李 之 二 0 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振 锋

被告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吴刘春,局长. 地址:茶陵县城关镇紫微街646号. 委托代理人刘冬娇,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原告XXX不服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1年4月22日作出的茶(高)计生征字[2011]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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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7月16日作出茶(下)计生征字[2011]第1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XXX于2009年9月19日违法生育第2个孩子,根据《湖南省人口和... 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决定书中的义务,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茶(下)计生征字[2011]第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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