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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9-2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经信局(发改局),杭州湾新区、高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

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经信节能〔2013〕401号 各县(市)区经信局(发改局),杭州湾新区、高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部门,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根据有 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对原甬经资源〔2011〕105 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的《宁波市工业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 年 12 月 18 日 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 查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进 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宁 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甬政办 发〔2010〕125 号 )、《 宁 波 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 强度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甬 政发〔2012〕77 号)、《浙江 省工业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项目 节能评估和实施细则》(浙经 信 资 源〔2012〕169 号) 等 文 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修 改制订本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工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 改建及扩建类需进行备案、核 准和审批的项目。工业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 项目核准、审批和备案项目开 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并连同项 目节能评估报告书作为项目节 能竣工验收、 能效监察的依据。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宁 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 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节 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主要是:

(一)对年综合能源消费 量 在 3000 吨 标 煤 以 上、5000 吨标煤以下的石油加工、化学 原料、化学纤维、印染、造纸、 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及 压延、 电力等 “八大高耗能行业” 项目;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煤以上的非“八大高 耗能行业”项目。

(三)市经信委转报省经 信委节能审查的年综合能源消 费量 5000 吨标煤以上的“八大 高耗能行业”项目。

(四)其他需节能评估和 审查的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节能 评估机构是指由省、市经信委 备案公布的中介服务机构,在 核定的项目能耗、专业范围内 开展节能评估工作。

二、评估报告书编制 第四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由项目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 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内容深度应符合《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 度 要 求》( 详 见 甬 政 办 发〔 2010〕125 号附件 1)。节能评 估机构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要 求, 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 原则上要求年用能 5000 吨标煤 以上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编写时 间控制在 1 个半月以内,其他 项目应控制在 1 个月以内。

第五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专页 注明报告编制人员的姓名、专 业、职称并经本人签字,同时 由节能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 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节能评审 第六条 节能评估报告书 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向 20 当地经信局 ( 经发局 ) 提出节能 审查申请,经初审同意后上报 市经信委(受理地点:宁波市 行政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 ,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节能 审查申请文件、项目所在地经 信局 ( 经发局 ) 节能审查请示文 件、项目备案 / 核准咨询 / 核准 登记表(一式 2 份);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 (或申请报告、 备案报告) (一 式 2 份、电子稿); (三)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书(送审稿)(一式 8 份、电 子稿); (四)《工业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送 审稿) (见附件 1) (一式 3 份、 电子稿);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 料。

第七条 市经信委接到申 请后,应根据申请材料的情况 决定是否受理。如申请材料不 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 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 目建设单位需补充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 市经信委受理项 目后应出具受理通知单,委托 市节能监察中心组织对节能评 估报告进行评审,在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评审并形成节能评审 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节能 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九条 对按规定须由省 经信委节能审查的项目,市经 信委在 7 个工作日内经预审后 上报省经信委。

四、节能审查 第十条 项目节能评估报 告书经评审并修改完善后报送 市经信委 (受理地点同第六条) ,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书(报批稿)(一式 3 份、电 子稿); (二)《工业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报 批稿)(一式 3 份、电子稿); (三)项目工业增加值能 耗强度超过市、县(市)区预 期控制目标的,须由项目所在 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按甬政发〔2012〕77 号文件要 求,出具确保完成节能和用能 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承诺文件 ;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 料。

第十一条 项目报批受理 后,市经信委在 7 个工作日内 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通 过 后, 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等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 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 平 10% 以 上 的, 按 甬 政 发〔 2010〕125 号 文 件 要 求, 建 设 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能审查办理流程见附件 2。

五、跟踪和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新增变压 器容量、 新上锅炉项目的管理。

项目用电量要与新增变压器容 量匹配,电力部门要依照项目 节能评估报告书和审查批复要 求给予扩容接入;新增 4 吨以 上工业锅炉的项目,其节能审 查意见作为质监部门核准的必 要条件;对通过节能评估和审 查并投入试生产的项目,应根 据《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甬经信节能 [2013]293 号)要 求,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节能竣 工验收。

第十三条 按照“谁审查、 谁验收”原则,市经信委、各 县 (市) 区 (管委会) 经信局 (经 发局)和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负 责对通过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依据项目节能评估 报告书和节能审查意见进行专 项验收和实施能效监察等跟踪 管理。

(市) 区 (管 第十四条 各县 委会)经信局(经发局)应定 期将本地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情 况和节能审查意见报市经信委。

六、附则 第十五条 对工业、建筑、 交通类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由市经 信委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节能评审 费用由市财政在节能专项资金 中安排。本着节约原则,在确 保评审质量的前提下按实列支。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经 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实施后, 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 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原《宁波 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甬经 资 源〔2011〕105 号) 文 件 同 时废止。

附件略。 21

宁波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 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经资源[2011]105 号) 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经资源[2011]105 各县(市)区经发局(发改...

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关于印发镇海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 2011〕 144 号)、《 关于印发 <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 > 的通知》(甬经资源 [2011]105 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宁波市...

《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甬政发〔2010〕125号)和省经信委《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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