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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第一被告串通,原告某甲被告某乙某丙,商标纠纷案原告代理词,原告裘某诉被告冯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时间:2014-02-08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车??与被告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原告举证的银行卡上2008年7月23日转给军宇公司94604元,就是张继深给冯某某买房子...

原告裘某诉被告冯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青民三(民)初字第 629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裘某。

委托代理人柳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冯某。

原告裘某诉被告冯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0 年 3 月 16 日立案受理后, 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冬梅独任审判。本案于 2010 年 3 月 2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柳某,被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裘某诉称:原、被告系夫妻。1997 年 11 月 3 日原、被告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

2004 年 5 月 12 日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 688 弄 91 号 202 室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原告要求被告在房屋产权证上加载原告 的名字,被告拒绝。原告认为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产权证上应加载原告的名字。故此,原 告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 688 弄 91 号 202 室房屋为原、被 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为房屋共有人之一;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利人为原、被 告两人的变更登记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冯某辩称:系争房屋于 2003、2004 年时购买,因在原、被告婚后购买,故应属 夫妻共同财产。但购买系争房屋时对外进行了举债,债务也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现因原告 不承认对外债务夫妻共同承担,故被告也不确认系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对外欠债,房 屋需要出售抵债,故不同意将原告的名字加载至产权证上。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1997 年 11 月 3 日登记结婚,目前婚姻关系仍存续。

另查明,2003 年 10 月 10 日,上海浦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卖方) ,被 告作为乙方(买方) ,双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 买盈港路 688 弄《诚中城》91 号二层 202 室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住宅;据甲方暂 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103.31 平方米,层高为 2.8 米;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 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2,837 元,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 暂定为 293,090 元;甲方定于 2003 年 12 月 30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2004 年 4 月 26 日上海浦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 293,090 元的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

2004 年 5 月 12 日系争房屋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权利人栏内为被告冯某一人。

再查明,系争房屋上存有权利限制:限制类型为司法限制;限制文件有(2010)青执 字第 253 号、 (2010)青民一(民)初字第 548-2 号。

以上事实, 由双方当事人陈述、 结婚证、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发票、 房地产权证、 房地产登记簿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一致确认,系争房屋上有银行贷款尚未还清,自 2009 年 7、8 月份起已经停供。同时被告提供了自制债务清单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对外欠款, 要求原告一并承担;因为对外欠债需偿还,所以系争房屋需出售抵债,故不同意将原告名字 加载至房产证上。原告对债务清单不予确认,认为系争房屋购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 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与原告是否对外承担债务无关。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 请求确认权利。

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明确所有权归属, 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系争 房屋购买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对房屋权利归属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约定, 故系争房屋应属原、被告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因此原、被告是系争房屋当然的所有权人,故 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其为系争房屋共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作为共有人, 原告有权请 求针对自己在系争房屋上所拥有的物权权利进行登记和公示, 故被告理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 变更登记手续。但由于系争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存有司法限制,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期间不 得办理系争房屋抵押、 转让等权属变更登记。

因此现在原告加载名字至房地产权证上存在障 碍, 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暂无法履行。

原告可待系争房屋被解除 查封、变更障碍消除后,再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据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九 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裘某为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 688 弄 91 号 202 室房屋的共有人; 二、 原告裘某要求被告冯某协助办理上海市青浦区盈港路 688 弄 91 号 202 室房屋变 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 8,950 元,减半收取计 4,475 元,由原告负担 40 元,由被告负担 4,43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 同共有。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 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审 书 判 员 记 员 徐冬梅 夏明霞

原告裘某. 委托代理人柳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冯某. 原告裘某诉被告冯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冬梅独任审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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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 被告冯??. 被告冯?. 原告冯?诉被告陈??、冯??、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令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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