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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第二人民医院,湖南澧县人民医院,湖南澧县第一人民医院,上诉人湖南省澧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澧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

时间:2013-10-28 来源: 泥巴往事网

上诉人(原一审被告、被申请人):湖南省岳阳市一人民医院,住 {地址:2} .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岳阳市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上诉人湖南省澧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澧县人民医院)医疗 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常民一终字第 51 号 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澧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澧县澧阳镇人民西路 107 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祥。

委托代理人左学红。

委托代理人胡一飞,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原审原告)马传法(曾用名马传发) ,男,46 岁。

委托代理人谢厄,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澧县梦溪镇卫生院,住所地澧县梦溪镇梦溪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胡谊。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湖南省澧县人民医院 (以下简称澧县人民医院) 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2009) 澧民初字第 5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湘医鉴(2009)179 号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判令其承担医方主要责任的 10%。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 年 7 月 5 日晚上 8 时左右,马传法骑摩托车回家,不慎摔倒 受伤。马传法的家人得知后拨打 120 急救电话。10 分钟后,澧县梦溪镇卫生院(以下简称 梦溪卫生院)将马传法接到该院治疗。入院检查马传法右侧大腿被动体位,大面积红肿、青 紫瘀斑、疼痛、活动困难,下肢远端皮肤红润,无发凉及感觉异常,余肢体活动自如。由于 停电,梦溪卫生院无法进行透视检查,便将马传法送往澧县人民医疗进行透视检查。澧县人 民医院进行透视检查后说没有骨折, 只是肌肉损伤, 没有大的问题, 建议回梦溪卫生院治疗。

梦溪卫生院诊断马传法为:右大腿软组织多处挤压伤;右大腿皮肤多处擦伤;右耻骨骨折? 筋膜综合症?深静脉栓塞?予卧床休息、消炎、止血、止痛等。当晚,梦溪卫生院给马传法 再次进行了透视检查,仍未照出骨折,仅给马传法进行消肿止疼治疗。马传法自感受伤部位 越来越肿,越来越疼。2008 年 7 月 6 日下午,疼痛难忍的马传法强烈要来转院。梦溪卫生 院同意转往澧县人民医院治疗,但遭拒收。马传法随即转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该院透 视检查,发现马传法右腿骨折,多根静脉形成血栓,表示发现骨折太迟,延误了最佳治疗时 间,该院无法治疗,建议随即转往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进行治疗。马传法随即转往中南大学 湘雅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会诊后认为:马传法的损伤在 7-8 小时内发现并治疗是 可以治好的,已错过最佳治疗时间,该院只能尽最大努力保住马传法的右腿。经过一天半的 抢救,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认为已无法保住马传法的右腿,如不截肢,有生命危险。马传法 迫不得已接受了截肢治疗。

马传法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进行截肢手术治疗至 2008 年 7 月 14 日转往澧县第三人民医院治疗,于同年 7 月 22 日出院。根据马传法的申请,依法委托 湖南省医学会对此医患纠纷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

2010 年 11 月 15 日, 湖南省医学会作出 湘医鉴(2009)179 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本病例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 主要责任(梦溪卫生院承担 90%,澧县人民医院承担 10%)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的医学建 议:装配假肢。精博康复器材公司出具证明认为患者马传法适合装配国产普通适用型假肢, 型号为 HDHJ036 普通髋关节假肢,其价格为 20 000 元人民币整,正常情况下使用年限为 4 年, 每年维修费约占假肢款总额 10%。

假肢赔偿年限按中国人平均预期寿命 73 周岁计算, 装配训练时间约为 30 天,需 1 人陪护,食宿费用 50 元/人/天。马传法的损伤经常德市澧 州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 5 级伤残。马传法之父马远海出生于 1937 年 7 月 2 日,之母卢昌 先出生于 1939 年 8 月 25 日,均健在,且育有一子一女。

马传法的伤残损失共计 321 498.89 元,其中医疗费 30 316.71 元、误工费 1159.26 元(2009 年度湖南省职工月平均 工资 2045.75 元÷30×17) 、住院伙食补助费 510 元(30 元/天×17 天) 、陪护费 2318.52 元(2009 年度湖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2045.75 元÷30 天×17 天×2 人) 、残疾生活补助费 72 375.66 元(湖南省 2009 年度农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 4020.87 元/年×30 年×60%) 、马 传法已装一次假肢,支付费用 23 000 元,尚需装配 6 次假肢需费用 120 000 元(20 000 元×6 次) 、需残疾用具维修费 56 000 元(20 000 元×10%×28 次、被扶养人生活费 5335 元 (常德市居民 2009 年度最低生活保障 1067 元/年×5 年×2 人÷2 人) 、 交通费 2142 元、 精神抚慰金 8041.74 元(湖南省 2009 年度农村居民平均生活费 4020.74 元/年×2 年) 、伤 残等级鉴定费 300 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马传法的伤残损失共计 321 498.89 元,湖南省澧县人民医院赔偿马传法损失 70 000 元,澧县梦溪镇卫生院赔偿马传法损失 140 000 元,共计 210 000 元,此款于本调解 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清结,余下的损失由马传法自行承担。

二、 一审案件受理费 5206 元, 由澧县梦溪镇卫生院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 5206 元, 减半收取 2603 元,由湖南省澧县人民医院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审 审 判 长 朱 传 和 判 员 贺 德 全 判 员 柳 萌 二 0 一一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任 惠

法定代表人胡谊.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湖南省澧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澧县人民医院)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09)... 食宿费用50元/人/天.马传法的损伤经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5级伤残.马传法之父马远海出生于1937年7月2日,之母卢昌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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