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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5-25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洪财发〔 2014 〕 7 号 洪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洪湖市财政局信息设备和软件耗材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局信息设备和软件耗材的管理,厉行...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兖矿集团发〔2014〕430 号 兖 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关于印发《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专业公司, 各能化公司, 各矿处, 集团公司各部室、 各直属机构:

现将《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原《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兖矿集 团发〔2007〕274 号)、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管理办法》(兖矿集团发〔2007〕258 号)同时废止。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2014 年 9 月 28 日 -1-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管理水平,保障设备 安全经济运行,依据国家《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 条例》 、 《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 、 《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法律、法规和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司范围内从事设备设计、制造、购置、监造、 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检测、租赁、处置、 报废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符合构成固定资产条件的在 生产、运营、试验、办公、生活等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 设施、运输工具、仪器和机具等物质资源。以物易物、接受馈 赠或上级奖励并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也纳入本办法管理。固 定资产的界定以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为准。

特种设备作为设备的一部分,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 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 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具体内容见国务院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 。 第四条 设备管理应当遵循的方针和原则: (一) 依靠科技创新、技术进步,推动装备技术升级,保障 生产经营与服务活动的方针。 -2- (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与精细管 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 设计、 制造与使用相结合, 维护与检修相结合, 修理、 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 经济管理相结合,安全稳定运行与经济高效运行相结合原则。

(四) 专业选型、归口管理、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设备管理主要任务: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 的规定,建立健全设备管理体系,做到统筹规划、合理配置、 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改造,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制定和推行先进的 设备管理制度,从技术、经济、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对设备 的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进行综合管理,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 确,优化设备资产配置,推广应用节约能源与各种资源和保护 环境的技术成果,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实现设 备安全、环保、节能和系统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第六条 集团公司鼓励投保设备(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 险。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升设备技术水平和设备节能 水平。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独资、控股和相对控股的 公司和单位。 第二章 设备管理职责 第八条 建立集团公司、专业(能化)公司、基层单位(矿、 处、厂)分级负责的设备管理体系。 -3- 第九条 集团公司机电环保部是集团公司设备综合主管部 门。主要职责:

(一) 传达、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 针、政策,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制定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 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内设备管理法规、制度、规定、办 法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 负责大型或成套进口设备技术审查或论证工作,组织 大、精、尖、特设备及主要环保设施技术规格书审查工作,制 定大、精、尖、特设备及主要环保设施明细。

(四) 参加大、精、尖、特设备及主要环保设施安装、大修、 改造后的验收工作。

(五) 组织或参与设备维修、设备生产等企业资质认证工 作。

(六) 参加集团公司相关生产单位新开发、 研制大型设备(特 种设备)的鉴定工作。

(七) 组织学习、推广、交流设备管理、设备租赁和设备维 修先进经验,组织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 用。指导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八) 负责业务范围内设备外委修理、划拨、调剂、处置、 报废等审批、申报工作。

(九) 对设备重大隐患跟踪指导,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调 查分析工作。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分工范围内 设备管理相关工作。安全监察局负责设备(特种设备)管理、运 -4- 行、检维修中的安全监督监察工作,负责重大、特大设备事故 调查分析工作;规划发展部负责设备计划审定工作;财务管理 部负责监督设备购置资金的支付工作,参与设备资产处置、报 废工作;生产技术开发部负责业务范围内设备技术审查工作; 工程管理部负责设备(特种设备)安装队伍资质审查和安装质量 工作;物资供应部门负责设备采购、验收及保管工作;培训部 门负责设备管理、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公司、能化公司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 策、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设备管理体系和网络,对本公司设 备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 负责审批或审查本公司设备管理的规章、 制度、 标准、 定额及设备操作规程、 维护保养规程、 检修规程, 并监督执行。

(三) 审查、编制、上报、确定本公司年度设备的各类资金 计划。

(四) 组织或协调本公司设备采购工作;负责设备外委大修 理审批、上报工作;负责生产系统维保合同审批工作;负责基 层单位装备停产检修计划审查工作;负责设备划拨、调剂、处 置的审批、审核、上报工作,设备报废鉴定及审批、审核、上 报工作。

(五) 负责本公司设备专业标准化建设及检查、考核工作。

(六) 负责本公司范围内设备的科技攻关和“四新”技术推 广应用,设备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七) 组织或参与上报集团公司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提 出处理意见。 -5- (八) 及时上报集团公司需要的设备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矿、处、厂)主要职责: (一)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 定,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规程和办法。

(二) 建立健全本单位设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各部 门、各区队(车间、分厂)及各班组、岗位人员的设备管理职责。

(三) 制定本单位的设备更新改造规划,编制年度设备购 置、改造、修理、维护计划,组织科技攻关和“四新”技术推 广工作。

(四) 负责本单位设备的购置、保管、安装、运行、维护保 养、检修、检验、处置、报废等工作,保证设备安全状态,确 保生产系统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

(五) 保持和提升本单位设备专业标准化工作,按规定进行 设备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六) 负责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检 测人员等岗位培训和技能素质提高工作。 第三章 设备设计和制造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内部的设备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具有满 足设备设计和制造的场所、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建立 健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凡国家实行设计和制造资质认 可的设备,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取得相应资质认可,并在资质许 可范围内,从事设备设计和制造工作,不得无资质或超资质范 围进行设备设计和制造。 -6- 第十四条 设备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及时获取和执行国家相 关最新法规、规范、标准,保证设备满足安全、可靠、节能、 环保、技术先进、方便维修等相关要求。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 止的淘汰设备。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 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 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五条 设备制造单位应提供设备安装、使用、维护、 检修所需的技术资料和质量合格证明资料,满足用户使用要 求。 第四章 设备计划编制 第十六条 设备购置、大修理、改造实行计划管理,严禁 设备计划编制以安全、效益最大化为前提,采 无计划采购、大修理、改造设备。 第十七条 用购置、租赁、合同能源管理、修理、划拨、调剂等多种方式 相结合的原则。

设备管理部门和人员要参加基建、技改等重大项目设计方 案的论证和设计的审查,在设备选型中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 理、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原则,对设备的适用性、可靠 性、维修性、安全环保性和经济性提出要求,并督促落实。禁 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 第十八条 基层单位单位每年下半年根据各自生产和生活 -7- 需要,编制下年度设备的维简、技术改造、安全费用、科技开 发、大修理等计划,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根据使用单位上报的 各类年度计划,编制本公司的设备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依据设计概 算中的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编制年度设备投资计划。

设备范围执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转型后建设项目管理 若干规定》(兖矿集团财发〔2009〕205 号)。主要设备发生变化 等需报集团公司相应主管部门,具体执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 各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设 备计划组织实施。设备计划的调整,按照集团公司计划管理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设备购置 第二十一条 基层单位设备专业人员应对需购置设备的国 内外技术程度进行系统了解,对相关制造厂家和用户进行调 研,最终采用的技术方案由基层单位(矿、处、厂、公司)机电 或相关专业的总工程师进行论证审批。

集团公司机电环保部视情况组织或参与成套或整机引进 设备、大精尖特设备或重要生产系统、主要环保设施的调研、 论证和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设备购置原则 (一) 质量第一、性能价格比最优、综合成本最低的原则。

(二) 技术先进、节能环保、互换性强、非淘汰型、售后服 -8- 务好的原则。

(三) 防止设备技术性能严重过剩原则。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重大技改项目和维简、安全费用、 科技开发计划中符合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及设备材料招标 管理办法》 、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供应实施办法》等规定范畴的 设备,按其规定进行购置;集团公司规定范畴外的设备购置, 由各专业(能化)公司制定采购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必须按照设计单位最终确定的图纸、技术规 基建、技改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进度, 格书购置设备,不得擅自提高设备标准、放大设备能力。 第二十五条 合理安排设备采购时间,不得过度超前订货,造成资金占用浪 费。 第二十六条 设备采购合同应附技术协议,所购设备制造 单位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和从事相应设备生产的资质(如生产许 可证、3C 认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等);煤矿井下及其它特 殊爆炸环境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应具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 书》 、 《防爆合格证》);设备出厂应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 制造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 用。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合格供应商准入、评价机制, 具体执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对合同价值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成 批设备、 单台 200 万美元及以上的进口设备或单台(套)价值 500 -9- 万元以上的关键设备进行监造或中检,并对监造、中检的结果 负责。 第六章 设备验收、安装和列报完成 第二十九条 进口特种设备, 应当向使用地(或经营地)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进口的特种 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 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第三十条 设备运抵现场后,基层单位应尽快组织采购部 门、 设备管理部门、 工程管理部门、 设备使用车间(区队、 科室)、 质检部门、施工监理、施工单位、生产厂家等有关人员按照采 购合同、技术协议、设备装箱单(或设备清单)对实物和随机资 料进行验收,原则上 7 日内验收完毕。同时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工作,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对 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在验收前制定验收方案。

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合同或技术协议要求的设备,基层单 位应及时办理退货、索赔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设备随机资料必须完整齐全, 否则不予验收。 随机携带的设备图纸、技术文件和资料以及质量检查试验记 录、验收报告等,建设(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存入设备技术 档案。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根据设备订货合同、技术协议和设 备到货检验、验收合格报告单,按照合同拨付设备进度款。无 合同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 10 - 第三十三条 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按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设备采购部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应迅速转 票。 第三十四条 到财务部门。对于代理公司代理采购的进口设备,应要求代理 公司在缴纳进口设备海关增值税后 15 天内,将进口增值税单 交给基层单位。引进国外专有许可技术必须配套进口设备时, 技术部分、配套设备分别签订合同。 第三十五条 基层单位财务部门,应在税务部门规定的期 限内完成增值税抵扣申报认证工作。 第三十六条 到货设备经过验收合格后, 应及时安装调试, 投入使用。不具备安装条件的设备、零部件等必须入库妥善保 管,定期维护保养,防止日晒、雨淋、锈蚀、损坏和丢失,并 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设备严禁拆套使用,保证安装时设备处 于完好状态。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设备到货后,建设单位设备管理部 门要逐台建立完整的设备台帐(格式见附表 2), 做到设备实物与 设备台帐、财务报表和设计概算或计划相符。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需安装的设备,在增值税发票 转到财务部门后,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应及时办理列报完成工 作:

(一) 设备的基础和支架已经完成; (二) 安装设备所需的图纸资料已经齐备; (三) 设备已运到安装现场,开箱检验完毕,吊装就位,并 继续进行安装。

基本建设项目不需安装的设备,凭增值税发票和验收单办 - 11 - 理设备列报完成工作。 第三十九条 设备安装应按照相应规范、标准进行。安装 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且在许可范围内,应编制安装施 工方案,落实质量保证体系。具体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 定。特种设备的安装,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安装的 特种设备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电梯的安装,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 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 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设备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或基层单位应依据 厂家提供的说明书编制调试方案,并在厂家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下或厂家授权后,进行调试。重要或关键设备必须编制调试大 纲,并严格执行。使用单位应组织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培训, 使其了解和掌握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和操作技能。调试期间应做 好记录。属建设项目的执行集团公司《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管 理办法》 。 第四十一条 依据国家规范、标准、购置合同、技术协议、 出厂资料等,对试运后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 应将技术资料和施工质量证明等资料在 30 日内移交使用单位, 基层单位将资料存入设备技术档案。 第四十二条 基层单位负责通知集团公司机电环保部参加 - 12 - 大、精、尖、特和主要环保设施安装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章 设备使用、维护、检验 第四十三条 基层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体系,明确各 级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职责,不得存在设备管理死角。坚持区 队、车间设备“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谁负责”原则。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 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 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 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基层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的使用、维护、安 全、节能管理制度,制定设备操作规程、检修规程、安全规程, 严格执行巡回检查、维护保养、交接班等各项制度,建立设备 隐患发现、分析、报告、处理、验收等闭环管理机制。

特基层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 设备,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 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的 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施工工地的塔吊、升降机等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 - 13 - 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建筑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等规定。 第四十五条 基层单位应当重视设备现场管理和质量标准 化工作,对使用的设备进行经常性清洁、润滑、维护、保养、 检查、调整和标识等各项工作,对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 装置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防爆设备无“失爆”现象,避免设备带病运转。使设备完好率、 待修率、事故率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

配备必需的维护保养专用工具及检测仪器仪表,遵循“紧 固、润滑、冷却、过滤、检测”设备维护十字方针,提升设备 状态在线监测、故障诊断装备水平和检测预警范围,使用“点 检定修” 、 TnPM(全面规范化生产维护)等设备维护模式, 由 “故 障检修” 、 “定期检修”向“预知检修” 、 “状态检修”过渡。

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准擅自拆除或停用,并确保工作可靠。

联锁自保设施应完好投用,特殊情况下修改、拆除、恢复时必 须严格按程序审批。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 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严格执 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并 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四十六条 按照《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设备润滑和油品管 理办法》 ,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严格油品选型,加强油质分析, 执行设备润滑“六定三滤两清洁”的要求。即:定点、定人、 定质、定量、定法和定周期;入库过滤、发放过滤、加油过滤; - 14 - 加油孔要清洁、加油工具要清洁。 第四十七条 做好设备防腐蚀工作。制定设备防腐蚀工作 管理制度,设立设备防腐蚀专业技术岗位,采用工艺、技术防 腐等综合技术措施,预防设备腐蚀。 第四十八条 岗位操作人员是设备运行和日常维护保养的 责任者,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 会检查、会排除故障),必须遵守设备操作、维护制度和规程, 严格控制操作指标,严禁超温、超压、超速、超量等超指标运 行。

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 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 告;设备运行不正常时,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设备 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有检验规定要求的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 检验和试验,保证设备性能满足安全、节能等要求,未经定期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对检测、检验发 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 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 要求,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作。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 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十条 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单 - 15 - 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熟知本岗位安全、环保、节能知识和 “必知必会” , 并定期复核。对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在使用 前,应组织操作工、维修工、技术人员和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 技术业务学习。 第五十一条 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财务部门按照国家和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提取 设备资产折旧,保证设备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用能单 位取得的相关设备应列入用能单位设备台账。具体执行《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 项目管理办法》等。 第五十二条 对自制设备和新研发生产的设备,实行项目 审查和验收制度,符合固定资产规定的自制自用设备纳入固定 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应建立 完整的设备台帐(格式见附件 3), 有关信息及时录入设备信息化 管理系统,保持帐卡物一致。 第五十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大型固定设备及特种 设备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 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 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 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 16 - (四) 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 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 设备大修理、改造相关技术资料。 第五十五条 设备发生事故,按照操作规程、现场处置方 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综合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事故进一步扩大和再度发生。认真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 质和类型,确定责任者,采取防范措施,妥善处理,做到“四 不放过” 。具体执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 定》 。 第八章 设备隐患排查、修理 第五十六条 依据国家最新规范标准和设备实际状态,以 保证生产系统长周期安全运行为目标,做好设备隐患排查工 作。各级人员定期排查,设备隐患治理落实责任,做到人员、 责任、措施(包括监控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六落实。

具体执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 办法》 。 第五十七条 设备修理应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定 期检测和状态监测相结合,推行基于风险的检测技术和以可靠 性为中心的维修策略,坚持预防性维修方针,既要防止设备失 修,又要避免过剩维修。 第五十八条 各专业(能化)公司、 基层单位应建立机电设备 (或系统)停产检修管理办法,对停产检修计划编制、审查、检修 过程监督、检修项目验收、检修总结等作出明确规定,并认真 - 17 - 实施。检修过程中,严格执行 “三无一不准”制度,即无检 修计划、无施工措施、无安全负责人不准施工;严格落实“四 位一体” 安全责任, 即落实检修项目施工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跟班安监员、跟班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第五十九条 基层单位应制定机电设备检维修作业和设备 临时故障处理规定,并严格执行。检维修工作前明确分工,提 醒注意事项,按规定办理工作票证(如工作申请单、派工单、电 气工作票、机械工作票、动火工作票或特殊作业单等),落实安 全措施,按照检修规程和设备完好标准进行检修。禁止单人单 岗从事检修作业,三人及以上作业时要指定工作负责人、安全 负责人,两人作业要指定安全负责人。设备检维修时,必须在 设备电源源头开关处停电,并挂牌或加锁。禁止口头安排机电 设备日常检维修工作和设备临时故障处理工作。 第六十条 设备大修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通过大修理,消除设备大修前存在的缺陷,恢复设备 规定的功能和精度,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并充分利用设备零部 件的有效寿命; (二)力求设备大修理费用与设备停机检修对生产的经济损 失两者之和为最小。 第六十一条 各专业(能化)公司、 基层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批 准的年度设备大修理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重要生产设备实行检修资质管理,凡承担重 要设备检修的企业,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 书或集团公司印发的设备维修许可证书,设备的承修单位修理 内容应与资质相符。使用单位不得将设备交给无证或超出资质 - 18 - 范围企业检修,检修企业不得超出资质范围检修设备。设备生 产厂家维修本厂设备不受本条限制。 第六十三条 实行检修资质管理的重要设备包括:各类特 种设备、煤矿设备(采掘设备、支护设备,排水设备、通风、提 升、运输设备、洗选设备)、防爆电气设备(含配套电机、电控 等)、高压电气设备等。 第六十四条 集团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自身制 定的维修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维修企业资质标准,不定期对维 修企业资质进行许可。 第六十五条 设备修理原则上选用集团公司内部有修理能 力和修理资质的承修单位,凡集团公司内部有修理能力的设 备,不允许委托集团公司外部单位修理。

需委托自身单位以外的单位大修理设备,使用单位填报 《机电设备外委大修理申报表》(附件 4),单台修理价值在 30 万元以下的,专业公司审批。单台修理价值在 30 万元及以上, 委托集团公司内部单位修理的,专业公司报集团公司机电部环 保部审批;委托集团公司外部单位修理的,集团公司机电部环 保部、经营管理部审批。

符合招标规定的修理事宜,执行招标规定。 第六十六条 设备大修理以合同方式,明确修理内容、修 理金额、验收标准、质保期、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积极采用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保证设备大修理质量,缩短修理时 间、降低修理费用。

电梯的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 许可的单位进行。 - 19 - 特种设备修理应由修理单位办理修理告知。锅炉、压力容 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 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七条 设备大修理竣工后,由专业(能化)公司或 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设备进行大修后的 整体质量检验和竣工验收。

使用单位负责通知集团公司机电环保部参加大、精、尖、 特设备和主要环保设施重大修理后的验收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未按程序审批或没有设备验收合格报告单的 大修理项目,财务部门不做帐务处理。 第九章 设备技术改造、更新 第六十九条 设备更新是指采用新设备替代技术性能落 后,安全、环保状况和经济效益差的原有设备。

设备改造是运用新技术对原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以改善 或提高设备的性能、效率,减少消耗及污染。 第七十条 设备更新改造的原则: (一) 设备更新改造应当紧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产品开发 和技术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二) 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 造的老旧设备, 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达到优质高产、 高效低耗、安全环保的综合效果。 - 20 - (三) 设备更新改造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科学决策,选择 最优方案,确保获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四) 设备更新改造应充分考虑生产经营的必要性、 技术的 先进性和可行性、经济的合理性。 第七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进行更新: (一) 使用年限已满,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价值的设备。

(二) 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修复使用价值的设备; 因生产条件改变, 已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使用年限未满, 但缺乏配件无法修复使用的设备。

(三) 通过修理虽能恢复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但一次修理费 用超过重置价值一定比例的设备(重置比例数由各专业公司、 能 化公司确定,最高不超过 80%)。

(四) 技术落后,不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

(五) 国家明令淘汰和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更新条件 的。 第七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改造,改造单位应具有相应改造 资质。电梯的改造,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 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改造应由改造单位办理改造告知。锅炉、压力容 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改造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 付使用。 第七十三条 设备改造竣工后,由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或 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设备进行改造后的 - 21 - 整体质量检验和竣工验收。

使用单位负责通知集团公司机电环保部参加大、精、尖、 特设备和主要环保设施改造后的验收工作。 第七十四条 设备改造后新增部分的资产,用修理资金开 支的,财务部门不办理设备增值,属维简资金开支的办理设备 资产增值手续。 第十章 闲置设备处置 第七十五条 集团公司鼓励各单位对闲置设备进行处置, 优先集团公司内部单位之间处置使用。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内部处置优先、对外处置评估原则。 第七十六条 闲置设备范围: (一) 连续停用一年以上的或新购进设备两年以上本单位 不能投入使用的,或设计变更不能使用的设备。

(二) 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本单位不再使用的设备。

(三) 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配件、备件、辅机和附件等,因 固定资产闲置,需要进行调剂的。

(四) 待报废设备中有使用功能的,并可单独区分价值的辅 机和零件。

(五) 其他设备。

已批准报废的特种设备、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不符 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设备和无使用功能设备,不得处 置转让。 第七十七条 具体执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处置管理 - 22 - 办法》 。 第十一章 设备租赁 第七十八条 集团公司鼓励采用设备租赁方式来降低生产 成本。煤业公司综机管理中心、集团公司设备生产单位应制定 相应办法并执行。基层单位出租闲置设备,在取得工商营业资 格许可后,可对外租赁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七十九条 集团公司内部出租设备的单位应保证设备性 能良好、运行安全可靠并及时进行检测和修理。承租设备的单 位应合理使用设备并及时维护、保养。 第八十条 设备租赁单位负责所管辖设备的大修理、更新 租赁双方应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 改造。一般性检修和维修、维护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八十一条 责任和义务。设备租赁合同到期后,按照租赁合同有关规定及 时退租、退库。 第十二章 设备报废 第八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下列设备可 办理报废:

(一) 已提足折旧的无使用价值的老、旧、杂设备。

(二) 符合更新条件的设备。

(三) 长期调剂无望的设备。

已提足折旧,设备状况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仍在使用 - 23 - 的设备不予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 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 能,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具有使用价值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 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 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八十三条 资产所有单位根据设备实际情况填报《固定 资产报废申请单》(附件 5),按照管理程序逐级报批。 第八十四条 按照职责划分, 由基层单位、 专业(能化)公司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设备报废鉴定小组,对设备进行技术 鉴定,提出报废意见,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单台设备原值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或成套设 备原值在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由集团公司机电环保 部、财务管理部会签审批。

(二) 单台设备原值 100 万元及以上,或成套设备原值在 500 万元及以上的,由集团公司机电环保部、财务部管理审核 后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三) 其他由专业公司、能化公司审批。专业公司、能化公 司每半年汇总报集团公司机电环保部、财务管理部。

(四) 设备提前报废,需及时办理属地税务主管机关备案手 续。 第八十五条 基层单位应妥善保管待报废设备,以便进行 - 24 - 鉴定。无设备残体原则上不予报废。已批准报废的设备,财务 部门应及时做好设备资产的帐务处理。报废设备的残值收益用 于设备的更新和改造。 第八十六条 报废后设备的处置,由废旧物资处置管理部 门执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不执行《兖 矿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处置管理办法》 。 第十三章 表彰与处罚 第八十七条 集团公司对各专业(能化)公司设备管理工作 实行年度考核,对在设备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择优推荐国家、省级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 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一) 单位设备管理体系不完善,设备管理职责不明晰,设 备管理制度不健全,设备管理混乱的,对单位罚款 3~6 万元。

(二) 设备购置资金、修理资金投入不足,设备存在严重安 全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或造成多次非计划停车的,对单位 罚款 5~10 万元,对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罚款 1-3 万元。

(三) 设备生产、购置、验收、修理、改造、检验、报废不 符合规定的;不遵守设备操作规程,严重违章操作的;设备超 能力运行的;对大、精、尖、特设备及主要环保设施的安装、 修理、 改造后未按规定程序验收的; 不执行上级设备管理规定、 要求的,对单位罚款 1~3 万元。

(四) 关键设备购置不当或长期闲置积压乃至影响生产的; - 25 - 采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设备的,对单位罚款 2~5 万元。

(五) 未按照规定内容建立设备档案和台账的,对单位罚款 1 万元。

(六)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增值税抵扣申报认证工作的, 对单位按照应抵扣金额的 3-5 倍进行罚款。

(七)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 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 备安全法》中相关处罚规定予以同等处罚。

(八) 对未确定处罚金额的事项,视责任、性质、损失,对 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罚款。 第八十九条 上述违规,有符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红 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的,按照集团公司红黄牌标准挂 牌处理。 第九十条 对设备管理存在较多或严重问题的单位,除给 予罚款外,在集团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造成设备事故的,按 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 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各专业(能化)公司根据本办法, 制定本公司的 设备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 准。 - 26 - 第九十三条 道路行驶机动车辆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集团公司大、精、尖、特设备及主要环保设施明细 (第一批) 2. 基建期间设备台账 3. 生产期间设备台账 4. 机电设备外委大修理申报表 5.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汇总表、明细表) - 27 - 附件 1: 集团公司大、精、尖、特设备及主要 环保设施明细(第一批) 一、矿井主提升机(包括主提升胶带输送机、大巷胶带 输送机),主排水泵,主通风机、主压风机,矿井 35kV 及 以上变压器、开关等。

二、化工用大型锅炉(≥130 吨/时)及 DCS,气化炉, 空分装置,合成塔,35kV 及以上主变压器、开关,化工系 统 DCS,气化炉 ESD。

三、电厂用大型锅炉(≥75 吨/时),发电机组,35kV 及以上主变压器、开关,锅炉 DCS。

四、单台(套)计划资金在 1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进口设备等关键或核心设备。

五、机加用特殊的大型或稀有的机械加工设备。

六、电解铝及铝型材加工的关键或主要设备等。

七、超大型起重机(吊车)等特种设备。

八、单位主要污水处理设设施、烟尘处理设施等环保设 施。

九、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其他设备。 - 28 - 附件2: 基建期间设备台账 序号 设备名称 概算中设备名称 财务账设备名称 年度计划号 规格型号 实际数量 (台/套) 生产厂家 设备价值 (万元) 到货时间 设备状态 已安装 正在安装 仓库内 使用单位 安装地点 备注 填表说明:

1. 自第一台(套)设备到基建工地现场,应按照本台账格式,建立本单位基建期间设备台账。

2. 本设备台账以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概算为依据,按照概算中设备明细排序来排列。

3. 若概算中某一概算号中设备数量为多台,而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需分多次采购完成,则该概算号中设备按照到货时间不同分别来进行统计,以便与年度计划对应。

4. 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即列入设备台账中,每年年底,对设备状态和使用单位、地点进行核实后填写。

5. 设备台账尽可能细化到每台设备,若某一概算号中成套系统数量为多种(如空分系统、输煤系统等),在该系统栏下设分项设备栏,具体到每种设备的到货时间、价值、状态使用单位、使用地点。

6. 表中各栏内容必须填写,不得空白;备注栏、设备未出库的使用单位、安装地点除外。

7. 单位由基建转生产后,以此台账为基础,建立设备台账。 - 29 - 附件3: 生产期间设备台账 设备 编码 设备 设备 设备特 技术对 大小/ 库存 开始日 购置价 货币 购置 制造商国 数量 单位 制造商 型号 家 描述 种类 殊分类 象类型 尺寸 号 期 值 码 日期 (第 (第 (第 (第14 (第8 (第9 (第10 (第11 12 13 7 列) 列) 列) 列) 列) 列) 列) 列) (第 16 列) 构建 构建月 制造商 年度 份 零件号 (第 (第18 (第19 17 列) 列) 列) 制造商 系列号 公司 维护 工作 ABC 分类 地址 电话 工厂 中心 标识 字段 名称 代码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21 22 23 24 25 26 27 列) 列) 列) 列) 列) 列) 列) 业务 成本 功能 高级 技术标 供应 交货 保修开 保修结 序列 资产 物料 设备状态 范围 中心 位置 设备 识号 商 日期 始日期 束日期 号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33 (第36 (第37 28 29 30 31 32 34 35 38 39 列) 列) 列) 列) 列) 列) 列) 列) 列) 列) 列) 列) 列次 (第2 (第3 (第4 (第1 列) 列) 列) 列) 序号 (第5 (第6 列) 列) (第15 列) (第20 列) (第40 列) 最大 字符 数 (40) (1) (18) (10) (13) (3) (18) (25) (8) (13) (5) (8) (30) (3) (20) (4) (2) (30) (30) (4) (8) (1) (30) (40) (30) (4) (4) (12) (10) (30) (18) (25) (10) (8) (8) (8) (18) (18) (4) 是否 必填 √ √ √ √ √ √ √ √ √ √ √ √ √ √ √ √ √ √ √ √ √ 煤业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 30 - 设备主数据填报说明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字段中文 设备编码 设备描述 设备种类 设备特殊分类 技术对象类型 数量 数量单位 大小/尺寸 库存号 开始日期 购置价值 货币码 购置日期 制造商 制造商国家 型号 构建年度 构建月份 制造商零件号 制造商系列号 维护工厂 工作中心 ABC标识 分类字段 地址名称 电话 最大长度 字段属性 (18) (40) (1) (18) (10) (13) (3) (18) (25) (8) (13) (5) (8) (30) (3) (20) (4) (2) (30) (30) (4) (8) (1) (30) (40) (30) 填报说明 必输 数值型文本 系统自动生成,不用填写 文本 文本 文本 设备名称 M(生产用),U(非生产用) 特殊设备如防爆设备等的分类,一个分类下可设置 多个技术参数,目前先不填。

√ √ √ √ √ √ 数值型文本 设备分类编码 数值 文本 文本 文本 日期 数值 文本 日期 文本 文本 文本 一律填写1,不得有小数位 系统编码,一律填写T 技术参数1 技术参数2 设备投入使用初始日期,如2002.01.01 格式为:12345678.09,保留两位小数 系统编码,如CNY(人民币元),《公司代码等系统 编码表》 设备购置日期,如2001.01.01 设备制造商名称 系统编码,如:CN(中国),《公司代码等系统编 码表》 产品规格型号 √ √ √ √ √ √ √ √ 数值型文本 出厂年度,如2001 数值型文本 出厂月份,如01、12 文本 文本 数值型文本 技术参数3/成套设备明细 技术参数4/成套设备明细 系统编码,执行维修作业的单位编码,《公司代码 等系统编码表》 √ √ √ √ √ √ 数值型文本 填写编码,详见群共享里面的工作中心编码表。

文本 文本 文本 数值型文本 按重要程度,划分为A、B或C(大写) 资金来源,维简、技改等 维修单位(工厂)的具体地址,如南屯矿地址 维修单位(工厂)的联系电话,如南屯机电部门联 系电话 - 31 - 序号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字段中文 公司代码 业务范围 资产 成本中心 功能位置 高级设备 技术标识号 供应商 交货日期 保修开始日期 保修结束日期 物料 序列号 设备状态 最大长度 字段属性 (4) (4) (12) (10) (30) (18) (25) (10) (8) (8) (8) (18) (18) (4) 填报说明 必输 √ 数值型文本 系统编码,《公司代码等系统编码表》 数值型文本 煤业必填,煤化、电铝不填 数值型文本 文本 文本 文本 文本 系统编码,按照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供资产台账中的 资产编码填写 系统编码,设备使用、成本归集部门,《成本中心 编码表》 系统编码,设备使用位置,根据《兖矿集团各单位 功能位置主数据》填写 系统编码,上一级设备,区分设备的从属关系(先不 填) 设备原编码 √ √ √ 数值型文本 系统编码,供应商编码(可不填) 日期 日期 日期 设备交货日期,如2001.12.31 保修开始日期,如2002.01.01 保修结束日期,如2002.12.31 数值型文本 系统编码,设备购置时的物料编码(先不填) 设备与物料之间的关联号(“物料+序列号”对应一 台“设备”)(先不填) 设备的使用状态编码:0001(在用)、0002(备 数值型文本 用)、0003(闲置)、0004(待修)、0005(在 修)、0006(待报废) 数值型文本 √ - 32 - 附件 4: 申报单位(章):

资 产 编 号 修理单位 主 要 情 况 说 明 以 及 部 件 损 坏 情况 设 备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机电设备外委大修理申报表 年 月 日 已用 年限 设备原值 (万元 ) 计划号:

设备余值 上次大 计划金额 (万元 ) 修时间 (万元) 修理时间 外 委 大 修 主 要 原 因 经 营 管 理 部 意 见 起 维修金额 (万元) 止 单 数 耐用 位 量 年限 修理地点 鉴定人:

专业 公司 设备 主管 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 机 电 环 保 部 意 见 财 务 科 意 见 机 电 科 意 见 单 位 意 见 备注:单台设备修理价值在 30 万元及以上,由集团公司机电环保部、经营管理部会签审批,修理单位为集团公司内部单位的,由集团公司机电环保部 审批。单台设备修理价值在 30 万元以下,由专业公司、能化公司审批。属招标范畴的执行招标规定。 - 33 - 附件 5: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申 请 单(汇总表) 申请单位(章):

序 号 设备名称(或分类) 数 量 原 值(元) 已提折旧(元) 年 净 值(元) 月 日 备 注 合 报废原因及鉴定意见: 计 鉴定人员签字:

年 单 位 意 见 设备科长 财务科长 单位负责人 专 业 公 司 设备主管部门 意 见 公司分管负责人 机电环保部 财务主管部门 财务管理部 月 日 公司分管负责人 集 团 公 司 意 见 注:1、单台设备原值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或成套设备原值在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由集团公司机电环保部、财务管理部会签审批。

2、单台设备原值 100 万元以上,或成套设备原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机电环保部、财务部管理审核后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3、其他由专业公司、能化公司审批。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每季汇总报集团公司机电环保部。 - 34 -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申 请 单(明细表) 申请单位(章):

序 号 资产号 设备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原 值 (元) 已提折旧 (元) 净 值 (元) 折旧 年限 使用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生产厂家 合 计 - 35 - 抄送: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 2014 年 9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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