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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特种设备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规则2013

时间:2013-03-1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首页 > 政策法规 > TSG规范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作者:罗勇 点击: TSG Z6001-201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pdf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以下简称作 业人员 )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 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 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 4 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 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 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 A1、 A2、 A6、 A7、 G6、 R3、 D2、D3、 S1、 S2、 S3、S4、 Y1、 F1、F2 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 (含地区范围,下同 )、 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 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 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 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 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 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 分合格。

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 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 (以下统称考核大纲 )执行。

第六条 考核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一)适用范围; ( 二)名词术语(需要时); ( 三)作业人员所需的培训和实习时间; ( 四)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要求; 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 (含县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 ( 五)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 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 ( 六)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包括项目 (科目 )、方法和合格 指标; ( 七)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 力要求。

第七条 作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 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 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 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八条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内,全国范围有效。持有《作业人员证》 的人员 (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 经用人单位雇(聘)用后, 其《作业人员证》应当 经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雇主)或者其授权人签章后,方可在许可 的项目范围内在该用人单位作业。 第二章 第九条 考试机构 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 职人员不少于 3 人; ( 二)具备满足考试需要的基地,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设立的 分考点,也必须与基地相应项目条件一致; ( 三)建立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和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考 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且能有 效实施; ( 四)根据相应考核大纲,制订考试作业指导书,明确理论考试的范围和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项目 (科目 )以及合格指标; ( 五)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的原则配置资源和考试软件,并且满 足相应考核大纲所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条件和能力;考核大纲要求实际操 作技能考试采取实物化(模拟化)的,应当具备考试实物化(模拟化)的条 件; ( 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的监考、考评人员,配备考试机构技 术负责人和各个分项的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 识的工程师 (或者高级技师 )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考评人员应当由具有大 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 5 年以上(含 5 年)、具有丰富的实践 操作经验并且熟悉考核程序、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的考试基地及考点,对符合条件的报名 人员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原则上不 得在考试基地及考点以外进行;特殊情况或者特殊项目需要利用当地其他单 位的条件和设施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时,应当事先经过发证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 一)公布考试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 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并且告知审批发证程序; ( 二)公布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具体范围、项目和合格标准; ( 三)审查作业人员考试申请材料; ( 四)按照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 五)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 ( 六)建立作业人员考试管理档案; ( 七 )根据申请《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向发 证部门统一提交申请,协助办理《作业人员证》发放事宜; ( 八)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的复 审; ( 九)向本考试机构的指定部门和发证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与考试相 关的统计报表; ( 十)完成本考试机构的指定部门和发证部门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参加本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

禁止培训、辅导人员参与培训、辅导对象的命题和监考工作。 第三章 第十三条 考试和审批发证 作业人员考核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资料审查、考试、 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审批发证程序,包括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和发证。

《作业人员证》的复审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第四章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岁)、 60 周岁以下(含 60 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 )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 三 )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 四 )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 五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工作单位或者居住所在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 申请人报名参加作业人员考试时,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 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 (见附件 A, 2 份 ); ( 二 )身份证明 (复印件, 2 份 ); ( 三 )照片 (近期 2 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 3 张 ); ( 四 )学历证明 (毕业证复印件, 2 份); ( 五 )健康证明 (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由医院出具本年度 的体检报告, 1 份 ); ( 六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 (符合考核大纲规定的课时,由用人单位或 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 1 份 ); ( 七 )实习证明 (符合考核大纲要求,与申请项目一致,由用人单位或者 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 1 份)。

申请人也可通过发证部门或者指定的考试机构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 请,并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资料的扫描文件( PDF 格式或者 JPG 格式)。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申请资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申请资料的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 人及时补正申请资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考试机构应当根据相应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命题。

考试机构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 2 个月前将考试报名时间、 考 试项目、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等事项向社会公布。需 要更改考试项目、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的,应当提前 30 日公布,并且 及时通知申请人。

考试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其公开、公正、 公平、规范,确保考试工作的质量。

第十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完成考试成绩 的评定,并且告知申请人。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 1 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 年内允许申请补考 1 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考试试 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 按照合格人员委托,在考试 卷、操作技能考试记录、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存档,保存期至少 5 年。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 《作业人员证》 。

也可以由本 人凭考试合格证明和本规则第十五条(一)、(二)、(三)、(四)所列 资料( 1 份)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发证部门只能受理本辖区内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 发证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 人员的申请,不得受理未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的申请。

行审查,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 20 日内 补正申请资料。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 予发证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检验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 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复 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 自行或 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见附件 B, 1 份 ); ( 二 )《作业人员证》 (原件 ); ( 三 )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 明 (内容和学时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1 份 ); ( 四 )医院出具的本年度的体检报告(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 时,1 份); ( 五 )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 1 年的证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 (1 份 );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复审必须参加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合 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 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准予复审合格:

( 一 )复审申请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的; ( 二 )年龄 60 周岁以下(含 60 周岁); ( 三 )在持证期间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 1 年的 (有关 安全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四 )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 五 )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 六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 跨发证部门地区从业的作业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 审,也可向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发证部门在办理复审时, 应当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定原证件的有效 性;在此信息查询系统未查询到的,要求回原发证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复审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复审。

合格的在《作业人员证》上签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发证部门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及相关复审资料存档, 保存期至少 5 年。

第二十八条 项目作业。

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可以重新申请取证。

逾期未申请复 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中的该项目失效,不得继续从事该 发证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复审资料进行审核, 或者 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受理的,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 20 个工作日内, 将作 《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及时应向发 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

证部门挂失,并且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官房网公共信 息栏目中发布遗失声明,或者登报声明原《作业人员证》作废。如果一个月 内无其他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持证人员可以委托原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申请 补发。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作业人员证》。原持证项目有效期不 变,补发的《作业人员证》上注明“此证补发”字样。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建立作业人员档案,为作业人员申请领证和复审提 供客观真实的证明资料。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作业人员证》分为作业人员通用证和安全管理人员专用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证两种格式,其具体样式见附件 C,证书印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考核规则》 (TSG Z6001-200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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