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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二审判决书,许霆案二审判决书,二审行政判决书范文,李NN诉原郾城县人民政府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时间:2013-12-2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委托代理人康云生,男,汉族,漯河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郾城区城关镇海河路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因诉漯河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刘焕玲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

李 NN 诉原郾城县人民政府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漯行终字第 58 号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 MM,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 NN,男。

一审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祁 XX,市长。

上诉人李 MM 因李 NN 诉原郾城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郾集用(2003)字第 100365 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行政纠纷一案, 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 2009 年 8 月 21 日作出的 (2009) 源行初字第 9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9 年 10 月 29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 MM、被上诉人李 NN 及其委托代理人翟明伟,一审被 告漯河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卢延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郾城县人民政府于 2003 年 5 月为李 MM 颁发郾集用(2003)字第 100365 号集 体土地使用证,李 NN 不服,向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查明,1978 年,李 NN 从原郾城县大刘乡白寺村回其原籍阴阳赵乡后寨村居? 5笔本幼≡谙终 檎 囟 诰永預 A(系其堂兄)的宅基地上。回去之后李 NN 将李 AA 宅基地西的坑垫起一部分, 于 2001 年左右建起北屋两间。

2009 年初又将两间北屋扒掉后, 建起三间两层楼房。李 NN 在房屋主体建成后,李 MM 以李 NN 所建房屋占用宅基地的使 用权归己为由, 阻止李 NN 继续建房, 并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李 MM 作为原告向法院提交了郾集用(2003)字第 100365 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经查明李 MM 于 2002 年 7 月 20 日向土地管理部门提请“土地登记申请书”,登记表“申请登记的依据” 栏内,李 MM 所在村委会加盖公章,并注明“1999 年由内部划拨”,土地管理部门加盖上 章并注明“同意换发”字样,原郾城县阴阳赵乡人民政府加盖公章但没有签署意见和日期, 附图和四至中注明东至路,西至沟,南至李 BB,北至李 KK,2002 年 7 月 20 日,有关部 门出具的地籍调查表中, 土地使用者为李 MM 等, 四至同上。

但界址调查员没有签名。

2002 年 7 月 20 日,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宗地图,宗地编号为 20219004,权利人李 MM,四至为 东至路,西至沟,南至本村集体土地,北至李 KK。2002 年 11 月 27 日原郾城县人民政府 出具“土地登记审批表”一份,注明土地使用者为李 MM,土地座落阴阳赵乡后寨村,面 积 167.00 平方米,四至:东:路;西:沟;南:本村集体土地;北:李 KK。2003 年 3 月 17 日作出初审意见,“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并“建议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使用权登记” 。2003 年 5 月 29 日在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意见栏内签署“同意”。发证机关批 准意见栏内没有签署意见也未加盖公章,只有“2003 年 7 月 11 日”字样。2003 年 5 月 30 日,原郾城县人民政府颁发了郾集用(2003)字第 100365 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注 明土地使用者为李廷军,土地所有者后寨村委会,座落阴阳赵乡后寨村,地号 202—019—004,用途“城镇单住宅用地(251)”,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 167.0 平方米等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争议的焦点为:

(一) 、李 NN 是否系本案适格原告; (二) 、李 NN 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三) 、市政府给李 MM 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关于李 NN 是否系本案的适格原告,法院认为李 NN 在建房屋所占用 宅基地系双方争议土地, 李 MM 称其土地使用证所载宅基地面积即李 NN 建房屋所占土地, 对此李 MM 作为原告在法院提起李 NN 侵权的民事诉讼,该民事诉讼的结果将直接涉及李 NN 在建房屋是否合法的法律后果,并且李 MM 在申请和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时,李 NN 在 此争议土地上尚建有房屋两间。因此李 NN 系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故李 NN 应当是本案的 适格原告。

(二)关于李 NN 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李 MM 在申请和领取土地使用权 证时,没有证据证明已将此事告知李 NN,原郾城县人民政府在给李 MM 颁证后,没有依 法进行公示,李 NN 作为利害关系人无法得知李 MM 已申请和领取土地使用证,而是在法 院 2009 年 5 月受理的民事侵权诉讼过程中才得知李 MM 领取有土地使用证,即于 2009 年 5 月 25 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李 NN 的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

(三)关于原郾城 县人民政府给李 MM 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认为首先原郾城县人 民政府在接受李 MM 土地登记申请书后,在地籍调查表中土地使用者为李廷军和最后颁发 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为李廷军外, 其它有关表格等材料中均显示为李廷军, 市政 府虽然提交了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说明该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人为李 MM,但市政 府的该行为不符合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的相关 规定, 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 原郾城县人民政府在为李 MM 颁发土地使用证的相关材料中, 李 MM 的南至有李 BB 和本村集体土地,即原郾城县人民政府为李 MM 制作和颁发土地使 用权证四至不明。第三,原郾城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发证机关没有批准意 见,不符合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法院无法 采信。第四,原郾城县人民政府在为李 MM 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之前,应当依法对证上所 载宗地的登记情况予以公示而未公示,违反法定的颁证程度,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具 体到本案,法院应当审理的是原郾城县人民政府在为李 MM 颁证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是 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并非审理李 NN 和李 MM 之间的宅基地纠纷。而原郾城县人民政 府在为李 MM 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过程中,出现姓名不符,四至不明,发证机关无批准意 见,颁发使用证之前不公示等其它方面的实体和程序性失误,因此原郾城县人民政府为李 MM 颁发的郾集用(2003)字第 10036 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五十三条、 《土地登记规划》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 条第 (二) 项之规定, 判决:

撤销漯河市人民政府为李 MM (李廷军) 颁发的郾集用 (2003) 字第 100365 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漯河市人民政府负担。

上诉人李 MM 的主要上诉理由是:1、李 NN 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不具备原告诉讼主 体资格。①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李 NN 并未在争议土地上建房。当时该宅基地是一 个荒沟,上面没有建任何房屋。其在 2002 年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因不在家居住,李 NN 就私自在该处宅基地上建两间很小的房屋。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在先,李 NN 建小房屋在 后,从李 NN 建房的时候起李 NN 就侵犯了其权利。一审判决认定其申请和领取土地使用 权证时,李 NN 在争议土地上就建有房屋两间,认定事实错误。②一审判决以“李 NN 在 争议的宅基地上建有房屋”为由,认定李 NN 系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认定事实错误。该处 宅基地,其办有土地使用权证;而李 NN 建房既没有经过规划,也没有经过划分、丈量, 更没有村、乡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李 NN 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房,侵犯了上诉人的 合法权利,是侵权行为。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李 NN 于 1978 年回到村里后,一直 居住在其堂兄李 AA 的宅基地上。

上诉人的土地使用证办理之后, 李 NN 在属于其所有的宅 基地上建两间小房屋。当时,其找过村、乡领导处理此事,但没有结果。一审判决在没有任 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李 NN 将李 AA 宅基地西的坑垫起一部分,于 2001 年建北屋两间, 认定事实错误。

3、 被上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

①其土地使用权证是 2002 年申请, 2003 年颁发的,距今已过去 6 年,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②原郾城县人民政府给上诉人 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不仅经过了公示,而且将登记档案公开,供全国人民查询。其办理土地 使用权证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告知李 NN。一审判决以上诉人 申请和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明, 没有告知李 NN 为由, 认定李 NN 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4、漯河市人民政府给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 为合法。因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 NN 的起诉。

被上诉人李 NN 的主要答辩理由是:1、李 NN 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2、李 NN 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其是从 2009 年 5 月才知道原郾城县人民政府为李 MM 颁发有宅基地使用权证的。

3、 原郾城县人民政府为李 MM 颁发郾集用 (2003) 字第 100365 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并且 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维持一 审判决。

一审被告市政府的主要答辩理由是:原郾城县人民政府为李 MM 颁发集体土地使用 权证的行为与被上诉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应予以驳回李 NN 的起诉。请求二审法 院依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处理。

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庭审中李 NN 提供其宅基地使 用证,该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使用者为李 NN 之子李 LL,证号为郾集用(2003)字第 100813 号。

本院认为,二审庭审中李 NN 提供其宅基地使用权证一份,该宅基地使用权证载明的 四至为东:路;西沟;南:李 GG;北:李 PP。李 MM 所持宅基地使用权证四至为东:路; 西:沟;南:本村集体土地;北:李 KK。经过本院现场勘验,本案所争议的宅基地为与李 NN 现所盖房屋相邻的一块空地。

该块空地北临李 KK, 而李 KK 的房屋有内、 外两个围墙, 而李 MM 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北临李 KK, 到底以李 KK 家的外围墙算起还是从内围墙算起, 无法查清这个问题, 而这个北面的起始点至关重要, 正是由于这个北起始点处于不确定状态, 导致李 MM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北起始点根本无法确定。

而且现场勘验的情况是李 MM 家宅 基地和李 NN 家所盖房屋为南北邻居,而从两个宅基地证所载明的南北邻居来看,根本看 不出是两块相邻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宅基地证所载明的情况与实际勘察的情况明显不符, 这 说明原郾城县人民政府在为李 MM 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时,地籍调查不清楚。因此原郾 城县人民政府在为李 MM 颁证时地籍调查不清,违反了颁证的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原郾城县人民政府为李 MM 颁发的郾 集用(2003)字第 100365 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应予以撤销。一审判决结论正确,上诉人上 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诉讼费 50 元,由漯河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冲 审 判 员 李胜利 代理审判员 任 黎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翟朝飞

一审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祁XX,市长. 上诉人李MM因李NN诉原郾城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郾集用(2003)字第10036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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