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西城区工商注册办照 >> 石景山区工商注册办照,工商办照,北京昌平工商验资办照,工商办照咨询77问

石景山区工商注册办照,工商办照,北京昌平工商验资办照,工商办照咨询77问

时间:2014-02-0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工商办照咨询115问 前言:《公司法》修改后,公司登记“门槛”降低,市民投资热情高涨.新《公司法》实施第一天起,就有不少市民咨询公司登记事宜.市工商局窗口急企业所...

工商登记问答 前 言 :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 起 , 新 修 订 的 《 公 司 法 》 正 式 实 施 【关于公司设立】 1.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需 要 什 么 条 件 ? 答: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股 东 符 合 法 定 人 数 ; (二 )有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全 体 股 东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 (三 )股 东 共 同 制 定 公 司 章 程 ; (四 )有 公 司 名 称 , 建 立 符 合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要 求 的 组 织 机 构 ; (五 )有 公 司 住 所 。

2.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条 件 ? 答: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发 起 人 符 合 法 定 人 数 ; (二 )有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全 体 发 起 人 认 购 的 股 本 总 额 或 者 募 集 的 实 收 股 本 总 额 ; (三 )股 份 发 行 、 筹 办 事 项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四 )发 起 人 制 订 公 司 章 程 , 采 用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经 创 立 大 会 通 过 ; (五 )有 公 司 名 称 , 建 立 符 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要 求 的 组 织 机 构 ; (六 )有 公 司 住 所 。

【关于企业名称】 3. 企 业 名 称 要 冠 以 “成 都 ”或 “成 都 市 ”行 政 区 划 的 , 到 哪 里 去 办 理 核 名 ? 答 :企 业 名 称 查 询 已 全 市 联 网 ,实 现 了 网 上 远 程 核 准 。既 可 到 草 市 街 2 号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5 楼 市 工商局窗口直接办理,也可到区(市)县工商局窗口申请办理。

4. 企 业 名 称 要 冠 以 “运 城 ”或 “山 西 省 ”行 政 区 划 的 , 如 何 办 理 核 名 ? 答 :登 记 机 关 是 区( 市 )县 工 商 局 的 ,由 区( 市 )县 工 商 局 上 报 省 工 商 局 核 准 ;登 记 机 关 是 市 工 商 局 的 ,经 市 工商局上报省工商局核准。

5. 申 请 企 业 名 称 在 哪 种 情 况 下 不 能 预 先 ( 或 变 更 ) 核 准 ? 答 :① 与 已 预 先 核 准 登 记 的 企 业 名 称 相 同 或 其 它 企 业 变 更 名 称 未 满 一 年 的 原 名 称 相 同 不 予 核 准 ;② 与 注 销 登 记 或 者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未 满 3 年 的 企 业 名 称 相 同 不 予 核 准 ;③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后 ,无 特 殊 原 因 在 1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名 称变更。

6. 申 请 企 业 名 称 核 准 的 程 序 是 怎 样 的 ? 答:①填写申请表 ;②微机进行查重;③名称核准。 7. 申 请 企 业 名 称 核 准 须 提 交 哪 些 手 续 ? 答:①申请表②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③微机查重名的证明。

8. 经 核 准 后 的 企 业 名 称 有 效 期 为 多 久 ? 答: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六个月,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9.能 否 用 预 先 核 准 的 企 业 名 称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答:不能。

10.企 业 名 称 预 先 ( 或 变 更 ) 核 准 超 过 有 效 期 怎 么 办 ? 答 :企 业 预 先( 或 变 更 )核 准 的 名 称 超 过 6 个 月 有 效 期 即 自 动 作 废 ;如 该 名 称 未 被 他 人 申 请 核 准 ,可 带 上 名 称 预先(或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重新申请办理。

11.企 业 名 称 核 准 登 记 两 个 月 后 , 可 以 申 请 企 业 名 称 变 更 吗 ? 答 :

根 据 《 企 业 名 称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 第 22 条 之 规 定 , 企 业 名 称 经 核 准 登 记 注 册 后 , 无 特 殊 原 因 在 一 年 内 不 得 申请变更。

12.企 业 名 称 中 含 有 “公 司 ”二 字 的 企 业 , 一 定 是 按 照 《 公 司 法 》 登 记 的 公 司 吗 ? 答 :不 一 定 。企 业 名 称 中 含 有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或 “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或 “ 股 份 公 司 ” 字 样 的 ,属 于 按《 公 司法》登记的公司,此外应为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公司企业。

13.分 公 司 名 称 需 要 预 先 核 准 ? 答 :

不 需 要 。

根 据 《 企 业 名 称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 第 14 条 规 定 , 不 能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分 支 机 构 , 其 企 业 名 称 应 当 冠 以 其 从 属 企 业 的 名 称 , 缀 以 “分 公 司 ”、 “分 厂 ”、 “分 店 ”等 字 样 , 并 标 明 该 分 支 机 构 的 行 业 和 所 在 地 行 政 区划名称或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14.符 合 什 么 条 件 的 企 业 , 其 名 称 可 以 不 含 行 政 区 划 ? 答 :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企 业 名 称 可 以 不 含 行 政 区 划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登 记 注 册 的 ; 注 册 资 本 不 于 5000 万 人 民 币 的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15.企 业 名 称 中 不 使 用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类 别 用 语 表 述 企 业 所 从 事 行 业 的 , 应 当 符 合 哪 些 条 件 ? 答 :应 当 符 合 如 下 条 件 :① 企 业 经 济 活 动 性 质 分 别 属 于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5 个 以 上 大 类 ;②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1 亿 元 以 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③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同。

16.自 然 人 的 姓 名 可 否 用 于 公 司 字 号 ? 答:可以。该自然人必须是公司的投资人。 【关于注册资本】 1、 注 册 资 本 实 缴 登 记 制 改 为 认 缴 登 记 制 如 何 理 解 ? 答 :根 据 新 修 订《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实 缴 有 另 行 规 定 的 以 外 , 取 消 了 关 于 公 司 股 东 (发 起 人 )应 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缴 足 出 资 ,投 资 公 司 在 五 年 内 缴 足 出 资 的 规 定 ;取 消 了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应 一 次 足 额 缴 纳 出 资 的 规 定 。转 而 采 取 公 司 股 东 (发 起 人 )自 主 约 定 认 缴 出 资 额 、出 资 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条 件 ? 答 :根 据 新 修 订《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除 对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有 另 行 规 定 的 以 外 ,取 消 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分 别 应 达 3 万 元 、10 万 元 、500 万 元 的 限 制 ;不 再 限 制 公 司 设 立 时 股 东 (发 起 人 )的 首 次 出 资 比 例 以 及 货 币 出 资 比 例 。

3、 公 司 登 记 是 否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答 :根 据 新 修 订《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认 缴 出 资 额 、公 司 实 收 资 本 不 再 作 为 登 记 事 项 。公 司 登 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4.公 司 注 册 资 本 有 无 特 殊 规 定 ? 答 :

新 修 订《 公 司 法 》 取 消 了 公 司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的 规 定 , 但 第 26 条 规 定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实 缴 、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第 80 条 规 定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实 缴 、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5.公 司 股 东 的 出 资 方 式 有 哪 些 ? 答 :

股 东 的 出 资 方 式 应 当 符 合 《 公 司 法 》 第 27 条 、 《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第 14 条 的 规 定 , 可 以 用 货 币 出 资 , 也 可 以 用 实 物 、知 识 产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等 可 以 用 货 币 估 价 并 可 以 依 法 转 让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作 价 出 资 ,但 是 股 东 不 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6.公 司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 修 改 章 程 , 合 并 、 分 立 、 解 散 ,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 是 否 一 定 经 股 东 会 作 出 决 议 ? 对 以 上事项作出决议时,表决程序应该是怎样的? 答 :

① 不 一 定 要 经 股 东 会 决 议 。

根 据 《 公 司 法 》第 38 条 11 款 , 股 东 以 书 面 形 式 一 致 表 示 同 意 的 ,可 以 不 召 开 股 东 会 会 议 ,直 接 作 出 决 定 ,并 由 全 体 股 东 在 决 定 文 件 上 签 名 。② 股 东 会 对 以 上 事 项 作 出 决 议 ,必 须 经 代 表 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关于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 1.发 起 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否 须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部 门 和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 答:①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无须国务院授权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②发起人人数应当在 2 人以上 200 人 以 下 。

2.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由 哪 一 级 工 商 局 登 记 ? 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8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3.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应 该 遵 循 什 么 样 的 法 定 程 序 ? 答 :《 公 司 法 》 第 1 0 2 条 规 定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 应 当 将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审 议 的 事 项 于 会 议 召 开 二 十 日 前 通 知 各 股 东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应 当 于 会 议 召 开 十 五 日 前 通 知 各 股 东 ;发 行 无 记 名 股 票 的 ,应 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一 个 自 然 人 最 多 能 投 资 设 立 几 个 公 司 ? 该 一 人 公 司 能 否 对 外 投 资 设 立 一 人 公 司 ? 答 :根 据《 公 司 法 》第 58 条 “一 个 自 然 人 只 能 投 资 设 立 一 个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该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不 能 投 资 设 立 新 的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之 规 定 , 一 个 自 然 人 只 能 投 资 设 立 一 个 一 人 公 司 , 该 一 人 公 司 不 能 再 投 资 设 立 新 的一人责任公司。

5.新 修 订 《 公 司 法 》 实 施 后 , 公 司 章 程 中 哪 些 内 容 可 由 公 司 自 订 ? 答:凡《公司法》中明确指出可由公司章程自订的内容,均可由公司自订,但须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6.一 人 公 司 股 东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是 否 只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 答 :

不 一 定 。

《 公 司 法 》 第 63 条 规 定 ,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不 能 证 明 公 司 财 产 独 立 于 股 东 自 己 财 产 的 ,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股 东 的 身 份 证 明 指 的 是 什 么 ? 答:股东的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法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8.连 锁 经 营 企 业 设 立 的 条 件 ? 答 :应 由 总 部 、配 送 中 心 和 若 干 门 店 组 成 ;统 一 采 购 配 送 商 品 ,购 销 分 离 ,统 一 质 量 标 准 ,实 行 规 范 化 经 营 管 理 ;总 部 应 具 备 企 业 法 人 条 件 ,配 送 中 心 可 以 是 总 部 内 设 机 构 ,单 独 设 立 的 配 送 中 心 应 由 总 部 控 股 ;企 业 登 记 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企 业 哪 些 事 项 发 生 变 动 应 当 到 登 记 机 关 备 案 ? 答 :公 司 章 程 、董 事 、监 事 、经 理 、清 算 组 成 员 及 负 责 人 、设 立 分 公 司 情 况 ,非 公 司 企 业 主 管 单 位( 出 资 人 )、 章程发生变动应当备案。

【关于股东、股权】 10.全 额 拨 款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可 作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吗 ? 答:事业单位法人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11.自 然 人 出 资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变 更 股 东 , 需 要 带 上 新 老 股 东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吗 ? 答:只需带上新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不需带原股东的身份证原件。

12.出 资 转 让 协 议 需 要 表 述 的 核 心 问 题 是 什 么 ? 答 :出 资 转 让 协 议 必 须 表 述 清 楚 甲 方 ×××自 愿 将 其 所 持 有 ×××公 司 的 多 少 出 资 转 让 给 乙 方 ×××,此 出 资 未 作 任 何 的 抵 押 、 质 押 , 乙 ×××自 愿 购 买 此 出 资 , 并 按 照 《 公 司 法 》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 权 、 利 等 。

13.人 民 法 院 宣 告 公 司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会 决 议 无 效 或 撤 销 的 , 依 据 人 民 法 院 的 撤 销 决 定 或 者 是 判 决 无效的证明,登记机关能否直接撤销登记? 答 :

不 能 , 必 须 由 申 请 人 ( 公 司 ) 主 动 提 出 公 司 撤 销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

因 为 《 公 司 法 》 第 22 条 规 定 “根 据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决 议 已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的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该 决 议 无 效 或 者 撤 销 该 决 议 后 ,公 司 应 当 向 公 司 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14.自 然 人 股 东 死 亡 后 , 其 股 东 资 格 由 谁 继 承 ? 答 :

《 公 司 法 》 第 75 条 规 定 , 自 然 人 股 东 死 亡 后 , 其 合 法 继 承 人 可 以 继 承 股 东 资 格 ; 但 是 , 公 司 章 程 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关于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必 须 是 股 东 之 一 吗 ? 答:没有明确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东以外的人担任。

16.哪 些 人 可 以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职 务 ? 答 :

根 据 《 公 司 法 》 第 13 条 之 规 定 :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依 照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 由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或 者 经 理 担 任 , 并 依 法 登 记 。

”。

17.公 司 设 立 时 提 交 的 章 程 由 全 体 股 东 签 字 、 盖 章 , 具 体 应 怎 样 操 作 ? 答 :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包 括 一 人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由 全 体 股 东 签 署( 自 然 人 签 字 ,法 人 盖 公 章 );设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 章程由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盖章;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全体董事签字。

18.公 司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时 提 交 的 章 程 或 章 程 修 正 案 由 谁 签 字 ? 答: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19.公 司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书 上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是 原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还 是 拟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答:可以是原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是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20.公 司 的 董 事 、 监 事 、 经 理 在 任 职 上 有 什 么 特 别 的 限 制 ? 答 :公 司 的 董 事 、经 理 不 得 在 与 所 任 职 公 司 没 有 投 资 关 系 的 同 行 业 的 其 他 公 司 兼 任 董 事 、经 理 职 务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任 职 资 格 ,且 不 得 是 国 家 公 务 员 ;董 事 、经 理 不 得 兼 任 公 司 监 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该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其 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等等。

【关于经营范围及前置审批】 21.企 业 申 请 的 经 营 范 围 中 有 哪 些 情 形 的 ,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不 予 登 记 ? 答 :

《 企 业 经 营 范 围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 第 13 条 规 定 , 企 业 申 请 的 经 营 范 围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不 予 登 记 :①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禁 止 企 业 经 营 的 ;② 属 于 许 可 经 营 项 目 ,不 能 提 交 审 批 机 关 的 批 准 文 件 、 证 件 的 ;③ 注 册 资 本 未 达 到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从 事 该 项 目 经 营 的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数 额 的 ;④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国 务 院 规 定 特 定 行 业 的 企 业 只 能 从 事 经 过 批 准 的 项 目 而 企 业 申 请 其 他 项 目 的 ;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规 定 的其他情形的。

22.公 司 变 更 经 营 范 围 需 注 意 哪 些 问 题 ? 答 :须 注 意 如 下 问 题 :① 增 加 的 经 营 项 目 是 否 是 许 可 项 目 ,如 果 是 许 可 项 目 ,应 先 到 相 关 部 门 办 理 前 置 审 批 手 续 ;② 新 增 行 业 对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是 否 由 最 低 限 额 规 定 ,如 有 相 关 规 定 且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额 低 于 该 行 业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的 ,应 同 时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使 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③ 新 增 项 目 是 否 为 公 司 主 营 项 目 ,如 果 是 主 营 项 目 则 应 调 整 为 经 营 范 围 的 第 一 项 ;④ 注 意 公 司 名 称 所 体 现 的 行 业 特 征 是 否 与 主 营 项 目 一 致 ,如 果 不 一 致 ,则 应 同 时 变更公司名称。

23.分 支 机 构 的 经 营 范 围 能 否 超 出 公 司 的 经 营 项 目 ? 答:不能。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24.公 司 的 分 公 司 需 开 展 某 经 营 项 目 , 而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却 无 此 项 目 , 该 如 何 办 理 分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登 记 ? 答 :首 先 ,分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不 得 超 出 所 属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如 果 分 公 司 申 请 登 记 的 是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应 在 公 司 申 请 变 更 经 营 范 围 后 ,再 办 理 分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如 果 是 许 可 项 目 ,应 先 办 理 分 公 司 行 政 许 可 手 续 ,公 司 凭 分 公司许可证申请增加该项目(限分公司经营)后,分公司才能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5.企 业 申 请 改 制 , 其 相 关 行 业 许 可 证 在 改 制 时 是 否 仍 然 适 用 ? 答:企业申请改制,自身的许可证只要仍然在有效期内,在申请改制时就仍然适用。企业在改制工作完成后, 应凭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更名手续。

26.广 告 公 司 需 要 办 理 广 告 经 营 许 可 证 吗 ? 答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在 审 查 企 业 登 记 申 请 资 料 时 ,一 并 审 查 申 请 人 从 事 广 告 经 营 的 资 格 和 条 件 ,直 接 在 企 业 经 营 范 围 中 核 准 广 告 项 目 ,不 再 专 门 核 发 广 告 经 营 许 可 证 。事 业 单 位 兼 营 广 告 业 务 ,才 须 办 理 广 告 经 营 许 可 证 。

27.开 办 职 业 介 绍 所 是 否 须 办 理 前 置 许 可 手 续 ? 答:开办职业介绍所,应先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8.企 业 申 请 增 加 印 刷 项 目 须 办 理 哪 些 前 置 审 批 手 续 ? 答:须先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

29.企 业 申 请 经 营 范 围 增 加 煤 炭 经 营 项 目 , 是 否 需 要 办 理 前 置 审 批 手 续 ? 答:煤炭经营无需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

30.企 业 申 请 经 营 范 围 增 加 销 售 消 防 器 材 项 目 , 是 否 须 办 理 前 置 审 批 ? 答:否。企业应先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再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1.企 业 申 请 经 营 范 围 增 加 进 出 口 项 目 , 是 否 须 办 理 前 置 审 批 ? 答:否。企业应先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再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40.企 业 申 请 经 营 范 围 增 加 粮 食 收 购 项 目 , 有 何 前 置 审 批 ? 答:须取得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41.企 业 申 请 经 营 范 围 增 加 车 辆 维 修 项 目 , 有 何 前 置 审 批 ? 答:须取得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批准。 42.企 业 申 请 经 营 范 围 增 加 安 防 工 程 设 计 、 施 工 项 目 , 是 否 须 办 理 前 置 审 批 ? 答:否。企业应先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再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43.设 立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 其 审 批 手 续 是 前 置 审 批 还 是 备 案 ? 答 :是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企 业 应 当 先 向 县 级 以 上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设 立 登 记 或 变 更 登 记 ,然 后 凭 已 登 记 “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项 目 的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 向 登 记 机 关 所 在 地 的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44.设 立 旅 行 社 有 何 前 置 审 批 ? 答:设立旅行社,应先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3.旅 行 社 设 立 门 市 部 , 开 展 “咨 询 , 招 徕 ”经 营 业 务 , 是 否 须 办 理 前 置 审 批 ? 答 :

无 需 前 置 审 批 , 但 应 在 办 理 完 工 商 注 册 手 续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报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44.企 业 申 请 经 营 范 围 增 加 洗 车 场 服 务 项 目 , 是 否 须 办 理 前 置 审 批 手 续 ? 答:无须前置审批。

【关于住所】 1.企 业 登 记 时 的 场 地 使 用 证 明 一 般 指 什 么 ? 答 :企 业 登 记 时 的 场 地 使 用 证 明 一 般 是 指 ,自 有 房 产 提 交 房 屋 产 权 证 复 印 件 ;租 赁 房 屋 提 交 租 赁 协 议 复 印 件 以 及 出 租 方 的 房 屋 产 权 证 复 印 件 。有 关 房 屋 未 取 得 房 屋 产 权 证 的 ,属 城 镇 房 屋 的 ,提 交 房 地 产 管 理 部 门 的 证 明 或 者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购 房 合 同 及 房 屋 销 售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属 非 城 镇 房 屋 的 ,提 交 当 地 政 府 规 定 的 相 关 证 明 。出 租 方 为 宾 馆 、饭 店 的 ,提 交 宾 馆 、饭 店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使 用 军 队 房 产 作 为 住 所 的 ,提 交《 军 队 房 地 产 租 赁 许 可证》复印件。

将 住 宅 改 变 为 经 营 性 用 房 的 ,属 城 镇 房 屋 的 ,根 据《 成 都 市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业 主 、使 用 人 应 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 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的, 除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管 理 规 约 外 ,应 当 经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业 主 同 意 ;并 依 法 经 规 划 、国 土 、卫 生 、环 保 、消 防 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2.公 司 变 更 住 所 , 应 当 在 何 时 向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提 出 登 记 申 请 ? 答 :

《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第 29 条 规 定 , 公 司 变 更 住 所 应 当 于 迁 入 新 住 所 前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

【关于公司解散、合并、分立】 3.股 东 在 哪 种 情 况 下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解 散 公 司 ? 答 :

新 《 公 司 法 》 第 182 条 规 定 , 公 司 经 营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 继 续 存 续 会 使 股 东 利 益 受 到 更 大 损 失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不 能 解 决 的 ,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东 表 决 权 10%以 上 股 东 , 可 以 申 请 法 院 解 散 公 司 。

4.公 司 被 吊 销 、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破 产 后 , 是 否 还 须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 答 :应 当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因 为 吊 销 、撤 销 和 裁 定 破 产 仅 是 公 司 终 止 的 原 因 ,公 司 解 散 终 止 其 法 人 的 主 体 地 位 仍 应申请注销登记。 5.《 公 司 法 》 对 公 司 清 算 组 成 员 有 何 规 定 ? 答 :《 公 司 法 》 183 条 规 定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清 算 组 由 股 东 组 成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清 算 组 由 董 事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

6.公 司 解 散 清 算 时 , 其 财 产 是 否 能 直 接 分 配 给 股 东 ? 答 :不 能 ,其 财 产 应 当 在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职 工 工 资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和 法 定 补 偿 金 、缴 纳 所 欠 税 款 、清 偿 公 司 债 务之后,才能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7 .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减 资 、注 销 应 自 股 东 会 作 出 决 议 之 日 起 ,多 少 日 内 在 报 上 公 告 ? 多 少 日 之 后 才 能 申 请 登 记 ? 答:办理合并、分立、减资的公司应于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合并、分立、 减资登记;办理注销的公司应于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注销登记。

8.公 司 能 无 限 期 停 业 吗 ? 答 :公 司 成 立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6 个 月 未 开 业 的 或 开 业 后 自 行 歇 业 连 续 6 个 月 以 上 的 ,由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吊 销 营 业执照。

【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1.非 公 司 企 业 申 请 注 册 资 金 变 更 登 记 , 是 否 必 须 提 交 验 资 证 明 ? 答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提 交《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变 动 登 记 表 》;非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提 交 验 资 证 明 ;主 管 部 门( 出 资 人 ) 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2.非 公 司 企 业 法 人 申 请 营 业 单 位 设 立 , 是 否 提 交 验 资 证 明 ? 答: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提交《资金数额证明》即可。

【关于收费标准】 企业名称预先查重名需要收费吗? 答: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名称不收费。

【其他】 企业要使用营业执照复印件,还需要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吗? 答 :

根 据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文 件 ( 工 商 企 字 [2003]第 14 号 ) 取 消 执 照 复 印 件 加 盖 原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公 章 的 审 批 。企 业 需 要 向 有 关 企 业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或 有 关 部 门 提 交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的 ,由 企 业 自 行 复 印 营 业 执 照 并 注 明 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

颜色: 工商办照咨询77问 您的位置: 成都工商门户网站 >> 办事指南 >> 工商办照咨询77问 工商办照咨询77问

近期,就有不少市民咨询公司登记事宜,民间投资热情高涨.市工商局窗口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针对新、旧法规不同之处,新编辑出《工商办照咨询77问》供广大投资人参考...

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编辑出《工商办照咨询115问》供广大投资人参考.由于编者... 煤炭经营性企业的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 77.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增加生产销售消防器材...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