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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室外消防施工合同,消防施工合同付款方式,消防施工合同

时间:2014-04-0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GF-1999-0201...

润邦华庭二期消防、通风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泉州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润邦华庭二期消防、通风工程 1.2 工程地点:泉州市泉港区第一中学旁 1.3 工程内容:润邦华庭二期消防、通风工程图纸(含消防审查设计修改通知单及修改图纸)和工程量清 单所含内容,具体详承包范围。

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已到位 二、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1 承包范围:

1、工程承包范围、移交工作面、图纸中不明确部分统一按如下范围施工、有经验投标人可以预计的风险 范围及润邦华庭二期消防及通风工程等详见(一)总则的 3.1.1.2 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

2、本次招标范围的消防工程,由于管道的预埋均由总包单位承担,因此中标后的单位应及时进场勘察管 道的疏通情况,于中标后 10 天内书面提出报告,否则进场后管道的不通及错位情况均由中标单位承担; 3、消防设备采用立柜或操作台式(外观、尺寸待我司确认后方可定货采购)由我司后续确定,设备布臵 应尽量占用最小位臵。

4、报警系统图及平面图的设备数量(主要是模块数量)如果不准确,数量应按照系统实际控制、监视要 求及现行消防规范要求计取,若有遗漏不予增补,不进行现场签证,合同价不调整,视为承包人优惠。

5、电梯轿厢、电梯机房、消控中心消防固定对讲电话应能实现三方通话功能,线路的敷设预留至电梯底坑 或电梯机房,电梯内安装及调试由电梯公司负责。

7、消防系统所有预埋管道、金属线槽均不计入报价,但应考虑预埋管道的调整及修复。

8、各投标单位应根据提供的设计图纸、相关设计验收规范及本要求进行报价,在不增加造价的条件下, 若有系统调整或设计优化等建议,另外以书面形式独立提出。

9、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书应将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及消防报警系统单独列项,同时应区分为地下室、 地上部分及泵房部分等三小项。

10、现场施工若有破坏土建墙体(如消防管穿墙体、楼板及通风管道穿墙体等) ,应做好破损墙体的补洞 及装饰粉刷工作。

11、中标单位进场前,应做好管道预埋通畅性及高度合理性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的书面意见。否则一旦 进场,视为对现场条件的默认接受,后期发现的问题一律由中标单位承担。

12、为避免后期纠纷,中标单位应确保在主体施工单位未砌筑风机房门洞时提早将风机吊入机房(包括落 地风机设备基础砼浇筑) ,否则后续签证工作由消防中标单位自行负责。

2.2 承包方式:本工程承包方式为按工程预算书下浮 20%(含税价) ,本工程最终造价按实结算,若有发生设 计变更按工程预算书内单价进行签证,若合同内有没的项目以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为准。

三、合同工期及节点工期 3.1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时间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1、本工程的消防工程项目应根据总包单位及相关发包人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要求组织施工,消防工程的 预埋及安装工作不耽误总包单位及相关发包人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

2、按发包人要求时间内承包人必须负责本项目总体消防系统工程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并取得消防验收合 格证书。

3、本工程竣工日期以消防部门出具正式验收合格报告的日期为准,如需整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应为 施工单位整改后提供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准。

4、施工单位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应赔偿由于误工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按每延期壹日历 天向建设单位支付总造价的万分之五累计处罚。因施工单位的工作滞后而影响其他相关专业的施工进度,每影 响壹日历天向建设单位交付伍仟元作为工期延误违约金。如属于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壹周内(每星期一至 星期日)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累计 8 小时以上,应在 14 个日历天内经过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现场确定签 批方可顺延。

四、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 4.1 本工程应达到以下第 (1) 种质量标准:

(1)合格; (2)优良。

4.2 工程应遵守的标准、规范、规章等:

1、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建设部和本省颁布的所有现行规范和标准,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 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 处理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监理工程师和发 包人的同意后实施。

2、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采用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标准和要求 4.3 其他质量、技术要求:

1、 质量:达到泉州市合格工程标准,并确保承包范围一次性通过消防竣工专项验收。

2、 技术要求:详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5.1 计价方式:按实结算(含税) 。

暂定合同总价金额(大写) :

元(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 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含税) ,此合同价款包括:实施所有工作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机 械进出场费、调试费、所有保证当地消防等部门通过验收要求检测的所有检测费用、材料采保费、运输费、水 电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临时设施费、赶工措施费、达到质量、工期要求所采用的各项措施费、施工管理 费、总包管理费、各项规费、利润、税金、定额调整、政策性价格调整、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挖沟及土方 回填、场地平整以及消防验收时协调当地消防等部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固定总价包干后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 用。

2、固定总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的费用:材料、 设备 (含连接件、 报警设备等) 供应及安装、 调试、 成品保护、 售后服务、维修服务、二次深化设计,资料报验、配合总包内业归档,水电费,保证当地消防等部门检查或验收 要求的检测费,协调消防等相关部门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负责此部分的验收、安全、质量、现场文明施工、环境 卫生等为完成此项工程所需的一切服务。

3、总价包干包含的风险范围但不限于以下的费用:

① 因工程量计算错、漏,导致工程预算造价不准确; ② 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材料(含设备) ,人工,机械费、汇率等价格变化; ③ 因天气、施工现场内外环境、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市场物价的不稳定因素;政府部 门颁发的各项调价因素;气候等自然条件的不利影响(不包括不可抗力因素) ;技术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如资源、 劳动力、交通条件等) ;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 ④ 因承包人的成员、雇员及进入施工现场的内部各方发生的各种事故、异常事件、人身伤害等给承包人造成 的任何支出和损失均为承包人风险,承包人不应以此向发包人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或增加任何费用; ⑤ 与其他承包人因交通组织、交叉施工等原因使承包人增加的支出或造成的损失; ⑥ 因不利于现场施工的技术调整(技术调整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施工组织设计等存在的缺陷造成 合同价款以外的任何支出。

5.2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按月完成确认审核后的工程量 80%付款,如当月完成的实应付进度款不足 10 万元,则在下次进度款达到 10 万元后才予以支付;发包人收到工程量报表后 14 天内核准并支付。

2、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许可证(若有需要相关部门验收的) ,同时填写《工程质量保证书》 、 《工 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发包人支付累计至合同金额(不含设计变更签证等)的 90%工程款; 3、办理工程结算、竣工资料移交、物业移交、培训后,承包人按结算价提供全额有效发票,发包人向承包人 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的 95%。余款 5%作为设备及工程保修款,贰年保修期满并与物业办理移交手续、扣除相应的保 修费用后,剩余部分 30 个日历天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4、每笔付款时必须提供泉州市鲤城区浮桥建安发票,如承包人未提供足额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 程款且不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付至结算价 95%时,应按结算价提供全额的有效发票。 5.3 其他:

1、本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充分理解发包人所提供的资料并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踏勘后,由承包人根据发包 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计算实物工程量、已考虑各种风险,并结合自身实力,在保证工期、质 量、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的最终承诺合同价。

2、 发包人已将临时生活用水、临时用电接驳点情况向承包人充分介绍,承包人自费引至所需位臵及安装水、电 表,临时生活用水和临时用电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同意以发包人介绍及承包人已实际 勘察后的施工场地现状进行施工。

3、承包人已充分熟悉施工现场及完全理解施工图及设计说明要求。施工过程中除非发包人原因引起设计图 纸变更或现场签证发包人给予调整,其余的发包人均不予调整。

4、 合同价款可调整的情形: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六、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6.1 发包人派驻本工程的代表:

姓名 职务 职权:监控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控制与管理效果;协调工程相关事宜;对监理单位、施工 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进行工程计量等。

6.2 监理单位委派本工程的代表:

姓名 职务 职权:按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本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等控制和管理;协助进行工程量计量。具 体详见本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

6.3 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权:负责本工程的质量、进度、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全面管理、协调;并按发包人、承包人及政府相 关部门指令完成各项工作。

6.4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和检查承包人的施工质量、进度及其有关投标承诺,并对不符合规范及合同要求 的行为,发布指令、警告或罚款。

2、 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在履行其职责方面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的乙方施工管理人员,但替换 的人员必须经发包人确认,并在一周内到岗。

3、 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承包人违约情节的轻重程度,在对承包人的应付 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

4、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时签发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和各项签证。

5、向承包人提供测量用控制点。

6、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各一个,承包人须安装计量仪表,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提供完整的消防施工图纸四套。

6.5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承诺对图纸上所有部位材料、规格、尺寸、施工工艺、构造做法等都已明确知道,能按照设计 要求的效果完成所有工作。

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随意改变设计意图和使用材料, 如发现假冒伪劣设备、 材料, 由承包人负责更换和返工,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自负,并向发包人进行相应的违约经济赔偿。

2、 承包人进场 2 天内必须按总工期要求, 精心编制详细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 , 报监理单位、 发包人审批后严格执行。

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 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接受发包人、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与监督。如工程实际进展与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无条 件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的赶工要求(例如增加机械设备及劳动力的投入)并向监理单位、发包人提交赶工及 施工安全的措施(方案) ,经监理单位、发包人批准后执行,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当承包人进度无 法满足总控进度计划要求,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时,有责任接受发包人对其进行的索赔或违约责任的追究。

3、应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否则有责任接受发包人的索赔。无论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是否进行 了检验,均不解除乙方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

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对自身承包及其他施工单位的工程造成损坏,由此产生的一切修复和补救措 施的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承担相应的工期损失责任。

5、根据发包人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试验报告等 原件或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

6、 应将其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或其他缺陷应提前以书面的形式报告 监理单位和发包人。

7、 严格遵守发包人、监理单位有关现场(工地)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程序,配合总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加 强工地现场施工和人员管理,并承担违规而引起的经济处罚和因违规而被责令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

8、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顺延的事件发生,按照本合同规定可以顺延工期的,承包人必须及时办理书 面的工期签证手续,否则发包人可不予认可。

9、承包人自费从临时施工、生活用水、电接驳点引至所需位臵及安装水、电表,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 在合同价款中) 。

10、 为确保施工道路畅通和现场作业面的坚实与平整,承包人必要时道路和现场采取处理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垫钢板、枕木、炉渣、石渣等,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

11、 承包人雇员条款:

(1)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 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 雇员 工资而造 成群体 性示威 、游行等 一切责 任,由 承包人承 担,并 视为承 包人严重 违约。

对发 包 人造成 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 施,防止雇员内部或与 承包人以外的其他人发 生任 何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否则承 担违约责任。

七、变更及签证 7.1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认方式:

1、 如发生与原子项相同的工程,以承包人投标书中已有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进行结算。不计措施项目费 和其他项目费,该费用视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优惠,只计规费和税金。

2 、如发生与原子项相类似的工程项目,以实际使用的主材价格臵换承包人投标书中已有综合单 价中主材价格,主材含量按现场实际用量计算,计算出的综合单价作为此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相应 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不计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该费用视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优惠,只计规费和 税金。如发生不同子目变更,重新调整综合单价,不计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该费用视为承包人 对发包人的优惠,只计规费和税金。

3 、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项目,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发包人批准后按 如下方法计价:承包人投标时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及《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 FJYD-101-2005 ) 、 《福建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 FJYD-201-2005 ) 、 《福建省 安装工程消耗量 定额》 ( FJDY-301 ~ 312-2012 ) 、2003 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和相关文件;企业管理费、 利润按三类工程计取;措施费不再计取,只计取规费和税金。零星用工按 100 元 / 工日计 价,用工量 按实签证,不取费只计税,增加签证金额并入结算总价。

7.2 工程签证价款的确认方式:

1、 签证应按发包人专用表格填写(附件二附表),经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部、 成本部现场工程师会签同意,并经发包人有权人(附件二附表说明)认可后方为有效,且办理时效为15个日历 天内,逾期未办理视为承包人让利。

2、 附件二附表说明权限范围内人员签证不完整,说明签证不增加工程造价或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让 利。

7.3 变更、签证确认的时限要求、程序:

1、时限要求:变更、签证收到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承包人提交增减费用报价单发包人审核确认,否则 视为承包人让利。

2、 确认程序:专用表格填写,经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部、成本部现场工程师会签 同意,并经发包人有权人(发包人有权人另文明确)认可。

八、材料设备供应 8.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清单:暂无。

8.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检验和验收:暂无。

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1、发包人指定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及系列选用范围,见下表:详见招标文件 3.1.1.2.4。

2、质量标准及要求: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执行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所制定的企业技术要求,凡与设计图 纸不符的,以企业技术要求为准。

3、采购及报验程序:

(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部分(包括发包人指定品牌范围的部份),承包人在材料进场前须按要求提 交样品、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及质量保证书,并报请监理及发包人确认(书面记录)、封样(实物),但经 确认后的材料并不解除按合同规定承包人应负的责任。承包人须按确认结果进行采购并确保材料及设备倒货前 24小时通知监理、现场工程部抽样确认,如发现与样品不符合,承包人必须无条件立即清运出场,由此产生的 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

(2)本工程所有合同文件规定之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货物,均需按工程进度要求及时送抵现场,确保 工程进度正常进行。承包方不得以任何材料缺货或材料供货期延缓或串换不及时为理由而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 延要求。

九、安全与文明施工 9.1 安全施工要求:

1、承包人应按国家及省、市劳动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 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与费用。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 事故,财产损失甲方承担,承包人的伤亡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通知发 包人和监理单位,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2、 承包人自行承担自己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 自行提供并承担其施工现场内所有的施工水、 电设施、 设备的维护、维修;施工现场必须满足泉州市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在由承包人管理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 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 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3、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承包人对其承担全部责任。

4、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 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5、 实施爆破作业,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送专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的安全 防护措施,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实施。

9.2 文明施工要求:

1、 做好与工程各方的协调配合工作,并对已建项目做好成品保护,若有损坏、污染成品,应做到及时修 复、更换和清理洗干净。在竣工验收前,应将施工范围内所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理干净(运到指定地点) 。

发包人及工程各方无需为此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费用。

2、 承包人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到工完场清并及时将施 工垃圾清理并及时外运。如承包人不按此要求执行,发包人按 500 元/次的违约金标准,在对承包人的每笔付 款中扣除相应款额。

3、承包人应遵守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的管理规定, 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清理现场:

包括清除建筑场地内的余土、 建筑材料、 垃圾、 生活和生产临时设施 , 并将地坪、给排水管道清冼干净。

十、竣工验收 10.1 竣工验收的组织:

由承包人组织并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 。

10.2 竣工验收的程序:

1、承包人提出消防竣工验收申请书; 2、上报施工验收资料经消防部门审查合格; 3、 承包人组织发包人、设计、监理、消防部门对项目消防工程进行验收; 4、 经验收不合格项目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至合格; 5、 经消防部门复验合格后,由市消防部门下发项目验收合格意见书、消防验收合格证。

10.3 竣工日期的认定原则:

承包人将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竣工档案、内页资料、竣工图纸全部移交给发包人或相关指定部门并与物 业办理完移交及免费培训两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后,次日起确定为竣工日期(以双方的交接记录为依据)。

10.4 竣工资料的提交要求:

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竣工验收合格后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 ,其套 数(至少叁套)和范围均需符合当地城建档案备案管理的规定与要求。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及备案资料, 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结算款。且承包人每延误壹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并赔偿发包人因此 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2、承包人特别确认和保证,即使双方在本工程施工中存有任何争议与分歧,承包方对本项约定的责任仍应继 续履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 十一、工程结算 11.1 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日历天)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发 包人对承包人延迟提交结算资料的处罚措施:承包人每延误壹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

11.2 甲方结算审核时限:收到乙方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后 60 日内(日历天)完成结算审核。

11.3 工程结算价款的确认方式:

工程完工后,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合同价款; 工程变更 (增减) 价款签订的《补充条款协议》 (含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 ;工期、工程质量标准、违约、 赔偿金和索赔等在合同中约定的(奖罚)费用。

11.4 结算超报的处罚:对增减结算部分的金额,如果结算审定金额与报审金额的核减率超过 5%的,按其 超过部分金额的 5%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并直接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11.5 结算款的支付方式: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付至结算价 95%时,应按结算价 提供有效、等额的泉州市鲤城区浮桥建安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承 包人仍需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

11.6 结算资料明细表:具体要求参照附表的内容。

11.7 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发包人均有权直接从各期应付给承包人的 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十二、工程保修 12.1 工程质量保修的内容和范围:详合同第二条款中的 2.1 承包范围。

12.2 工程保修期限: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书确认的竣工日期起 年。

12.3 承包人的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4 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 派人保修的,或因承包人提供的联系电话有误或联系电话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发包人致发包人的保修通知无法发 出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其费用经发包人审核并处以20%的管理费罚款后从承包人保修金中列支;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设计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 政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当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 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委托项目物业管理单位组织验收。

12.4 质量保修金比例:工程结算价款的 5 %。发包人在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直接扣除。

12.5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式:贰年保修期满并与物业办理移交手续、扣除相应的保修费用后,剩余部分一次性 无息支付。

十三、履约保证 13.1 本工程履约保证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

1、履约保证金 万元。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部分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或暂定合同价)的 %。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

3、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金额分别为: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或暂定合同价)的 %,即¥:

元。

履约保函,为合同价(或暂定合同价)的 %,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

13.2 履约保证提交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补足符合上述要求的履约保证。

13.3 履约保证金或 (和) 履约保函的退回: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以获取备案通知书及该通知书核发日为准) 14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

十四、不可抗力 14.1 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包括:

(1)八级以上大风; (2)日降雨、雪量超过150mm; (3)-10℃及其以下气温天气(以当地气象部门数 据为准) ; (4)烈度七级以上的地震; (5)37℃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以当地气象部门数据为准) ; (6)战 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 (7)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 (8)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

(9)以 及县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14.2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臵: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 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 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 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工期、费用的承担原则: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 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十五、合同的中止和终止 15.1 合同中止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中止合同,并签订合同中止协议:

(1)因政府政策原因,导致本工程停缓建; (2)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本工程停缓建; (3)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原因导致的本工程停缓建。

15.2 合同中止的处臵:按双方另行签订的《中止协议》执行。

15.3 合同终止的条件:

(1)如发生 15.1 条所述情形,且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未达成合同中止协 议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a、在本工程完成前,乙方无理停工或未能有序地进行本工程; b、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日完成其工作达 30 日以上; c、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未经发包人最终验收合格并通过政府验收、审查通过的; d、承包人拒绝遵循或忽视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有关拆除不符合合同及规范规定的工程或材料的 书面通知,并使工程受到相当程度的影响。

e、出现其他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F、 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违法行为被查封本工程专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 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G、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工程注册建造师,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 1 个月内不纠正的。

H、承包人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原因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 性事件的。

i 承包人拒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与义务的。

15.3 合同终止的处臵:

(1)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向发包人移交工作,按 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离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 已完工程价款。

(2)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六、违约、索赔和争议 16.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提供完整的消防施工图纸四套, 及时发放有关设计文件及变更, 协助承包人协调与其他专业施工队的关系。

16.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质量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返修至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由此产生的违 约责任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2、工期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应赔偿由于误工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 按每延期壹日历天向建设单位支付总造价的万分之五累计处罚。因施工单位的工作滞后而影响其他相关专业的 施工进度,每影响壹日历天向建设单位交付伍仟元作为工期延误违约金。如属于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壹周 内(每星期一至星期日)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累计 8 小时以上,应在 14 个日历天内经过建设单位及监理 单位现场确定签批方可顺延 。

3、 安全文明施工的违约责任:做好职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讲究文明施工, 服从现场管理; 4、 其他违约责任:

(1)如承包人未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 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2)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解除合同的,属单方违约,违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守约 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20%的违约金(如属发包人违约,发包人还应结算经验 收合格部分的承包人工程款项) 。

(3)损失的计算方法:包括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解除合同,须提前三天通知违约方。

(5)因承包人原因终止合同时,发包人具有决定是否接受或扣押与本工程有关的属于承包人在现场一切 的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的权利。

(6)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转包本工程的现象,发包人有权采用停工、驱逐出场或解除合同的措施,由此 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 20%的违约金。

16.3 争议的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 决:

1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泉港区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七、组成合同的文件、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固定总价补充协议; (3)中标通知书; (4)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补遗、答疑、澄清、修改) ;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工程量清单。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十八、其他 18.1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配备的注册建造师及项目班子主要成员, 承包人在中标后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变更,承包人承诺配备的人员必须到位。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管理班 子人员。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不论任何原因必须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 程款中扣除) ,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不按时进场或进场后发现缺岗或开会(包括图纸会审、工地例会、 工地协调会等,下同)不到位的,每人每天(次)支付 1000 元人民币违约金给发包人,超过三次,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新的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达到资格后审文件 要求的同等及以上条件) ,每更换一次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 万元;项目班子中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不按时进场或进场后发现缺岗、开会不到位的,每人每天(次)支 付 500 元人民币违约金;每更换一次项目班子其余人员,承包人应按每人每次 2000 元人民币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因承包人无法保持稳定而对工程进度或质量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时,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承包人向发 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

18.2 承包人将本工程转包、分包给第三方(含挂靠在承包人名下的第三方)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承包人放弃所有未结工程款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

18.3 若发现材料采购供应存在弄虚作假的, 承包人须自费将上述材料无条件在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搬运出 场(已施工的需拆除) ,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的生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且发 包人按 20000 元/次从合同中扣除违约金。

18.4 承包人必须按时、足额发放所雇员工的工资。在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若因承包 人欠薪引发员工上访、投诉等影响发包人声誉、工作事件,每发生一次,处罚承包人 20,000 元。发包人可从 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并指令承包人纠正欠薪行为。对承包人提出的各种工程变更申请,应严格按 照申报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相应的工程变更,承包人若擅自进行工程变更,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 权责令承包人进行返工及整改,并可对承包人处于 5000 元/项以上的处罚,同时,承包人还应承担返工及整改 的所有费用及工期延误损失。 18.5 承包人必须按南安市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除 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每次不少于 2 万元人民币费用;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 人员伤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每次不少于 5 万元人民币费用,上述费用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处罚, 将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18.6 在施工过程中, 承包人因出现在上一道工序尚未按规定报经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一道 工序施工、将不合格材料当合格材料使用被发现存在明显质量缺陷等情形之一而被工程师发出通知单的,除必 须按规定整改到位之外,发包人还有权从其合同价款中扣除违约金 20000 元人民币/次;在分部分项工程报验 后被发现存在明显质量缺陷而被工程师发出通知单的,必须按规定整改到位,未按期整改时,发包人将从其合 同价款中扣除违约金 5000 元人民币/次; 承包人因违反强制性标准、 施工操作规程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8.7 保修期间,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发出的书面整改通知后 5 日内予以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时,发包人 有权委托第三人代为整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5000 元/次。

十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二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4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泉州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后生效。

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 包 人:

(公章)泉州润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承 包 人:

(公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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