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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干挂石材施工方案,干挂石材工程施工合同,外墙干挂石材合同范本,外墙干挂石材工程施工合同

时间:2012-01-2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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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2014-10-22 外墙干挂石材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 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西宁 工程内容:

室外干挂石材施工 二、工程承包形式 1、包工 2、包质量 3、包工期 4、包安全 5、包施工措施费 6、包辅材、 工具 7、包主材运输及装卸 8、施工水电费 9、包垃圾清运费 10、包现场材料、 设备保管 10、包专项及消防验收.11.包施工方案及图纸设计.12.包工包料及吊 栏.13.包整理资料 选择项:

全部 三、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为 60 天, (自 2014 年 10 月 22 日到 2015 年 3 月 30 日) ; 因非乙方原因的停水、停电、自然灾害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则工期 顺延。 第 1 页 共 17 页 四、质量技术标准 工程质量要求:

按照设计施工图要求标准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等 现行相关专业规范、标准的规定,质量等级合格以上;确保一次性通过有关 标准验收。若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重新施工、返 工、整改或重新请人整改的所有费用(材料费、人工费) ,并承担由此引起的 一切直接或间接的后果。

五、合同价款、支付条件和支付进度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为 390 元/㎡(大写:叁百玖拾元每平方 米) 。外墙干挂面积预估为 4500 平方米,工程价款预计为 1755000 元(大 写:壹佰柒拾伍万伍仟元整) ,最终工程价款根据实际施工面积、变更及甲方 签证据实核计、结算。

如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增加、减少、变更工程设计 和工程量而导致工程造价变更的,双方可以对该工程总造价进行相应变更, 否则工程总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此总造价将直接作为工程决算款 项金额的依据。

2.合同价款包括所有设计费.主材运输/装卸费、机械费、人工费、辅材费、损 耗、设备材料保管费、检测费、验收费用、管理费、利润、安全措施费、垃 圾清理费.第三者的工伤保险及施工等一切费用。

3.每次合同价款的支付条件如下:

(1) 承包人已经按合同约定正确履行合同义务; 第 2 页 共 17 页 (2) 承包人没有合同中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者承包人有违约行为但已按发包人 的要求予以改正; 承包人不能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价款,直至以上 支付条件得到全部满足。

4.合同价款支付的安排和进度如下:

第一次付款:完成总工程量的 50 第二次付款:完成总工程量的 80 %,支付至工程总价的 30 %,支付至工程总价的 50 %; %; %; 第三次付款:完成总工程量的 100 %,支付至工程总价的 75 第四次付款:工程全部竣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经发 包方相关人员确认合格的完整规范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 二十日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决算总价的余款(质保金除外) ; 工程决算总价款的 5 %做为工程质保金,由发包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预留 贰 年,预留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发包人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清工 程质保金。

(工程质保金不计息)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设计 图纸和施工图纸 4.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函件或例会纪要文件视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

七、图纸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一式 1 份。承包人 应对发包人提交的图纸和其它资料履行保密义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 第 3 页 共 17 页 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保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 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及有 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八、现场指令和授权代表 发包人的指令、通知由其授权代表 郭俊 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授 权代表,承包人委派授权代表 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 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 人对发包人的指令应予执行。发包人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 人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令不合理, 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修改 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 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立 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 执行。

发包人对工程完工后的总工程量的确认、工程价款变更通知的确认和竣工验 收合格的确认,应有发包人授权代表的签字及发包人盖有公司公章。

九、双方责任和义务 1.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以下工作 (1) 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协助乙方搭设脚手架、施工所需水、电线等.乙方自行按排工人宿舍(其余 费用乙方自理)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乙方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第 4 页 共 17 页 (4) 对承包人派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 (5) 应依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时间内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项。

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 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 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2) 向发包人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同时对, 并负责安全保卫; (4)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 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因承 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担; (5)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 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6) 按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上地下、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 作; (7)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约 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 施工中需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的报建和验收等手续; (9) 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承包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 损失。

十、暂停施工 第 5 页 共 17 页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 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 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 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一、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以发包人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 进度款, 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并引起施工量的重大变化;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10 小时; (6) 不可抗力; (7) 双方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1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 告,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要求工期顺延的权利。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一天内 予以书面确认。

十二、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又不能 在发包人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 和解除合同,承包人除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第 6 页 共 17 页 20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还应 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检查和返工 (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 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 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 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对重新施工的工程项目仍未达到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免减未施工 的工程量及解除合同的权利。

(3) 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但检查检验确认工程不合格 时,虽然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 影响正常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

十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 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 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在验收 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发 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重新检验:无论发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 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 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 第 7 页 共 17 页 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四、安全规范施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和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 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发包人、承包人和第三人 等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文明施工,不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不得损坏建筑物结构及附属设备, 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3.由于承包人的任何不文明、不规范施工行为造成的城管、建设、环保等政府 部门的任何经济、 4.行政处罚,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一切 责任。

5.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用电教育后方可上岗,并遵守有关安全生产 工作条例, 禁止脚手架上抛扔物品。

乙方生产人员所造成的他人或本人工伤事故, 一切经济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6.为保证整体工程的顺利进行,承包人在施工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部门关于 人员及机械材料出入场的相关规定。

十五、工程量的确认 1.承包人于每月二十五日后三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 到报告后七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 ,并在计量前二十 四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 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第 8 页 共 17 页 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 计量。

3.发包人计量后,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共同对计量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否则对发 包人不具有约束力。

十六、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发包方根据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并按构成合同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的 款额,经发包方相关代表签字后 7 天,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 款) 。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 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但发包人不承担因此而增加的任何费 用。

十七、材料供应 1.承包方提供干挂石材 承包方负责采购本工程所需的干挂石材, 由承包方安排运输到施工现场卸车及 保管存放,如承包方在装卸、运输过程中或施工时造成石材发生损坏或丢失的 由承包方负责。

2.承包方提供除干挂石材的材料和设备 (1 ) 承包人负责采购施工所需的材料和设备时,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 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 料设备到货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验证。施工用的钢型材、夹件、 钢板等必须为热镀锌的,挂件和螺栓必须为标准的不锈钢材质。

(2 )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 第 9 页 共 17 页 的要求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 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 )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 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 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 ,由承包人承担发生费用,由此 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 )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 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十八、工程变更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可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变更通 知。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按本合同的第十一条 的约定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 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 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 第 10 页 共 17 页 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限不予顺 延。

对于任何变更、增加项目,承包人须于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 完成施工,不得以任何等待工程变更文件或签证确认为由延迟施工。

十九、确定变更价款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2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认为 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2 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报告时或者发包人 未以书面形式进行价款变更确认,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决算合同价款,在工程决算后按合同约 定支付。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二十、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 日期和份数,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竣工图。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5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 予认可或提出修改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 用和招待费用。 第 11 页 共 17 页 3.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应共同作出竣工验收合格书面确认 书。

二十一、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十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 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价款及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 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十天内进行核实,给予 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 结算价款。

(1)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二十天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十天,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 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 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 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二十二、工程转包或分包 1.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书,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转包或分 包。

2.承包人违反以上约定的,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含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 价款,以数额高或已能确定者为准,选择权归属于发包人)两倍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二十三、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第 12 页 共 17 页 造成的爆炸、 火灾以及约定的十级以上的大风、 达 80 毫米以上的日降雨、 雪、 洪水、五级以上地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 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应 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 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预计清理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48 小时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后 2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 任。

二十四、保险 1.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 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二十五、违约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承包人应按每迟延一日, 第 13 页 共 17 页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计算;延迟超过 10 天的(包括 分项工程),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在两天内清理承包人出场, 要求承包人支 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支付合同总造价 10 %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承包人应赔偿 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二十六、索赔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 据。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 责任的其它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 人的其它经济损失,承包人应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两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 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五天内给予答复, 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每两天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 在索赔事件终了后两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规定相同。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 第 14 页 共 17 页 损失,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二十七、合同解除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生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分别转包给他人,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人的进场施工人员拒不听从发包人现场有关管理人员的合理指挥,经发 包人多次口头或书面通知整改仍不听从指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一切经济损失。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 通知前七天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 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 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 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 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8.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十八、争议 第 15 页 共 17 页 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 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 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 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保持施工连续, 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4)双方或任何一方按合同约定解除了本合同。

二十九、双方特别作出以下确认 1.双方已经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含双方权利 义务的限制等)的法律含义,对其中不明确的条款,均已经从对方得到了合 理的解释。

2.双方确认,本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基 础上达成的共识,双方对本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均无任何异议。

3.以上确认为不可撤销的确认, 不因任何事由可撤销, 也不因任何事由而反悔。

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 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协议书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16 页 共 17 页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签字) :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17 页 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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