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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业务保安制度,煤矿业务保安责任制,煤矿业务保安体系,煤矿业务保安管理制度

时间:2013-08-0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安全会 议制度. 一、会议时间 ... 管理工作任务,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4、检查上次安全例会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壹 ○ 梅斯布拉克煤矿 业 务 保 安 制 度 目 一、巷道贯通业务保安制度 录 二、初(末)次放顶业务保安制度 三、过地质构造业务保安制度 四、采煤面安装(拆除) 业务保安制度 五、矿井防治水业务保安制度 六、防灭火业务保安制度 七、防井下煤仓溃决业务保安制度 八、大型设备检修业务保安制度 九、矿井停电检修业务保安制度 十、三大监控系统报警信息处理业务保安制度 巷道贯通业务保安制度 在煤层中掘进巷道与其他巷道相贯通时,为防止冒顶、瓦斯、煤 尘和放炮等事故的发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贯通前 1.一般掘进巷道同其他巷道在贯通相距 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 道相距 50m 前,生产技术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通知生产单位和 及安通队。

2.生产技术部和安通部必须分别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措施和通风系 统调整方案。

3.在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中,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的贯通, 上部平巷工作面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 5m。

二、贯通时 1. 必须派干部(包括安通部)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

2. 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 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还必须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和工作面 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是否超限,发现脱节或超限必须立即处理。

3. 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生产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 查工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只 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 1%以下时, 方可进行掘 进工作和装药放炮。

4. 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都必须设置栅栏和专人警戒。

5. 坚持一炮三检制度。每次放炮后,放炮工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 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班、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只有等 双方工作面检查完毕认为无异常情况,人员撤出警戒区域后,才允许 进行掘进工作面的下一次放炮工作。

6. 间距小于 20m 的平行道,其中一个进行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 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7. 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进行贯通工作,还应按处理破碎顶板防止 冒顶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三、贯通后 安通部立即组织人员进行风流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风 速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初(末)次放顶业务保安制度 1、总则 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第一”的方针,切实抓好回采工作 面初(末)次放顶管理、方针顶板事故的发生,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 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煤炭行业顶板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结合集 团下属各公司顶板管理的不同特点,制定本规定。

2、组织领导 2.1 抓好初(末)次放顶管理,严防顶板事故的发生,是确保矿安 全生产的关键之一,矿领导要把顶板管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矿 每年要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专业会议,每季要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分析会, 总结交流顶板管理的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有关初(末)次放顶管理的 技术问题。

2.2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的初(末)次放顶管理岗位责任制。

1)矿长对初(末)次放顶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配备生 产和采掘区队的干部,落实岗位责任制,审查年度顶板管理计划,每 年召开一次初(末)次放顶管理专业会议,对重大顶板事故组织追查 和处理。

2)生产副总对初(末)次放顶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 织成立回采工作面的初次放顶和收尾领导小组。及时解决初次放顶和 收尾期间存在的顶板管理问题。组织每月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 验收。

3)矿总工程师对初(末)次放顶管理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主持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及专项《全技术措施》的会审。直接负责初 (末)次放顶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初(末)次放顶管理 工作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 领导矿压监测工作, 每季度召开一次初 (末) 次放顶管理分析会,检查初(末)次放顶管理计划和有关规定的执行 贯彻落实情况,做出改善初(末)次放顶管理的决定。

4)业务科室要做好本职工作,搞好业务保安。生产技术部要加强采 煤工作面的地质工作,摸清构造变化,及时进行地质预报,防止地质 构造变化引起顶板事故。生产技术科负责初(末)次放顶管理和矿压 监测工作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编制初(末)次放顶的安全技术措施。

认真审核《作业规程》和补充安全技术措施。采煤工作面和巷道布置 要有利于顶板管理。安监科负责对采煤工作面初(末)次放顶管理进 行监督,检查工作面有无规程措施和是否落实兑现。安通部和生产技 术部及时组织初(末)次放顶事故的追查和处理 3、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与贯彻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是采煤工作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技术文件, 是施工依据,具有法规性质,是领导安全生产和科学管理的依据,是 贯彻落实初(末)次放顶管理工作的具体保证。

1)每一采煤工作面都有必要依据矿规定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管 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编制作业规程,作业规程、补充措施要具有针 对性、严密性。现场条件变化时,要及时修改、补充有关技术安全 措施。

2)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要严格遵照矿《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管理规 程》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3)对已批准即将实施的作业规程和措施,队领导要负责组织全队干 部职工学习、考试。对缺勤和考试不合格人员要进行补课、补考。中 途调进人员首先要进行规程和补充措施的学习和考核,做到人人要掌 握,未经贯彻和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从事井下工作。采煤作业规程每 月必须重复学习、贯彻一次。

4)作业规程和补充措施的贯彻考核情况(贯彻实际、人员组织负责 人、考试结果)必须有详细的记录,以备检查。

5)严禁无规程作业和沿用套用老规程。

6)工作面遇地质条件变化、过老空或顶板悬顶面积过大等特殊情况 要补充加强初(末)次放顶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

7)队长必须严格按规程和补充措施组织指挥生产。工程技术人员和 安检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4、特殊顶板管理 4.1 加强矿压观测工作。通过矿压观测,制定相应的顶板管理措施, 防止重大顶板事故的发生。加强采煤工作面的两口(即上、下出口) 、 两线(煤壁线、放顶线)等部位的顶板管理,加强矿压观测及冒顶、 片帮事故的分析和防治工作。

4.2 对破碎顶板,要加强煤帮管理和梁前顶板维护,采取及时支护、 带压移架、减少空顶时间。单位工作面对顶板空顶处要采取提前挂梁、 背严实等有效措施,防止冒顶事故的发生。

5、初次放顶 1)加强初次放顶工作,在初次放顶期间,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2)回采工作面初放要成立以生产副总为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的 初放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矿生产技术部长、调度主任、安通部部长 组成。及时检查检测支架(支柱)受力情况,凡初撑力达不到要求的 要及时补液,确保初支撑符合规定要求。

6、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管理:

1)上下出口往外二十米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8 米,超前支 护必须用较接近顶梁、双楔梁或“一梁不少于三柱“的 II 梁加强支护, 其数量、规格以及顶梁距上下帮的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两 道前排数、超前距离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煤矿安 全规程》 。超前单位液压支柱的处支撑力不少于 50KN。

2)工作面两端都应采用双梁或“一梁不少于三柱“的 II 梁架设出口 抬棚,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抬棚数量、规格、棚间距、抬棚距工作面 煤帮的距离、操作方法、单体支护密度和质量要求,单体液压支柱初 撑力不少于 50KN。

3)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放顶线要与工作面放顶线齐,不得滞后。工 作上下出口放顶线滞后工作面切顶线时,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相应的安全措施。

4)有条件的工作面要采用端头液压支架。

7、工作面收尾 7.1 工作收尾前,生产技术部必须在工作面上、下顺槽标出设计停采 线位置,采煤队依设计停采线将工作面调直,经矿验收合格后方能收 尾。严禁将工作面采过停采线或不到停采线,任意增减煤柱尺寸。

7.2 采煤工作面收尾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铺网、联网、 上钢丝绳、加强支护、顶板管理、质量要求等、综采工作面的安装和 拆除,还必须编制安装和回撤作业规程。

8、采煤工作面顶板监测与管理 8.1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 《采掘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矿 要制定符合生产实际的采掘工作面顶板监测与管理方法。

8.2 为了强化采煤工作面顶板监测与管理工作,生产技术要配置专职 人员与监测设备,负责采煤工作面顶板监测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 检查与考核,负责监测数据的处理与分析;要对采煤工作面顶板监测 和重点区域进行分析和预报,提出处理建议。现场顶板监测人员由矿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监测人员要进行培训,责任到人,进行考核。

8.3 强化采煤工作面的初(末)次放顶的日常管理工作,工作面要重 点加强初次放顶期间、过断层的地质构造带、工作面收尾等生产环节 的顶板管理;加强对破碎顶板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建立初撑力保证体 系。

8.4 加强监测仪器、仪表的采购、使用、维护与管理,确保监测结果 准确可靠。 过地质构造业务保安制度 1 、采煤机在地质构造段采煤时,必须严格控制采煤速度,缓慢 通过。

2、地质构造带与工作面正常割煤带必须保持循环进度一致,确保 工作面推移成一条直线。

3、过地质构造期间,要加强设备管理,严禁超负荷运转。工作面 严禁出现滴、漏、跑、冒、串液等现象,支架必须接顶严密,出现倒 架、叠架及明显错差现象必须及时处理。乳化液泵应连续运转,以防 止停泵支架自降,且泵站压力必须达到 30Mpa ,支架初撑力达到 24Mpa。

4、回采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编制补充施工措施:

(1)工作面因受地质构造影响不能继续推进,需撤出另掘开切眼。

(2)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遇断层、过老空(包括与开采煤层 间距不大于 3 米的上部或下部老空)、过巷道、过局部冒落区及托伪顶 回采时。

(3)工作面通过构造应力区或其它原因形成的集中应力区时。

(4)工作面后部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距离、顶板仍不陷落时。

(5)煤层倾角局部或全面加大,超过 15°时(补充单体支柱、综采支 架的防倒措施)。

(6)工作面因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影响,工作面改变推进方向时。

(7)工作面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8)工作面发现有瓦斯涌出异常征兆时。 5、如采掘工作面突然出现地质构造时,跟班队长要将情况及时向 矿调度室汇报,经有关技术人员现场测定,制定出实施方案后进行作 业。但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有采掘队长及以上管理干部和安监人员 亲自在现场跟班指挥,技术人员必须及时补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时 间不得超过一个班,并立即上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6、各种掘进巷道必须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采用不同的支护参数, 连续采煤机施工的巷道推广使用一次性紧固锚杆。顺槽联巷要采用小 断面,简化支护参数,对顺槽联巷尽可能不做抹角或只做一个抹角, 且使抹角最小。对特殊地质条件或大断面机电硐室应积极采用钢带锚 索、锚索锚网或拱形巷道锚喷支护技术。

7、掘进过断层、构造、应力集中区、冒落带、破碎带等特殊地段 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执行。在掘进 施工过程中,必须由带班矿长组织安监、生产技术部门人员和掘进队 长到现场指挥。

8、在断裂带附近作业时,要尽量减少爆破。确需爆破时,炮眼布 置要合理,装药量要适当。断裂带较破碎时,必须沿断裂带走向留不 小于 5 米的保安煤柱。出现透水预兆时,要立即撤离人员,待查明断 裂带与积水区域的情况后,方可作业。

8. 初采初放前,准备足够的单体液压支柱及背板、荆笆、圆木、 金属网、л 型长钢梁等临时支护用品,并在指定地点码放整齐。

9. 综采工作面在回采前,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并经矿总工程师 组织会审鉴发的作业规程和初采初放安全技术措施,情况发生变化时, 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和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参与施工人员学习 鉴字、考试合格后,在生产中严格贯彻执行。

10. 工作面投产后,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三大规程”,推行正规 循环作业。严格执行矿上制定的各项煤质管理制度,控制水份,规范 采煤工艺、减少矸石含量、减少灰份,合理应用深孔松动爆破和工作 面打眼放炮松动顶煤,加大对顶煤及底板三角煤的回收力度,提高回 采率,保证回采率在 80%以上。队上成立煤质、回采率、工程质量管理 领导小组,加强管理。

11. 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实行工程质量 验收制度,提高工作面工程质量。

12. 每一回采工作面,必须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 评级办法》检查验收,达行业级标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要求支架 排成一条直线、接顶严实、初撑力符合规定、偏差不超过±50mm、中 心距不超过±100mm、支架顶梁与顶底板平行支设、其最大仰俯角不大 于 7° ,相邻支架不能有明显错差(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度的 2/3)支 架不挤不咬、架间空隙不超过 20mm。

13. 消灭不合格品、优良品率 100%,加强工作面支护、安全出口 和端头支护,加强安全管理、顶板管理、机电设备管理、“一通三防” 管理,杜绝井下电器失爆,做到文明生产,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14. 加强作业面人员培训,要求顶底板煤壁齐直,不得出现割顶、 破底、留伞檐现象。

15. 提高支架工操作水平,移架要做到快、够、正、匀、直、紧、 净、严。即:“快”—移架要及时迅速,做到少降快拉;“够”—移架 步距够;“正”—操作正确无误,支架要定向前移,不上下歪斜,不前 倾后仰;“匀”—平衡操作,支架间距保持均匀;“直”—推溜移架要 确保三直两平;“紧”—及时移架,紧跟采煤机,支架顶梁紧贴顶板, 保证初撑力;“净”—架前架内浮煤碎矸清理干净;“严”—架间空隙 要挡严。

16. 两道的设备、材料运到指定地点,码放整齐,并有标志牌, 保证两道及上、下出口通风、行人畅通,超前抬棚打成一条直线,单 体液压支柱初撑力符合规定,工作面达到“三直一平两畅通”的要求。

17. 电缆、支架管路要悬挂整齐,其标准率 100%。

18. 保证各设备上的煤尘清扫干净,做到文明生产,开关台台上 架、牌板悬挂齐全。

19. 加强支架维护检修制度, 做到五检:

班随检、 日小检、 周 (旬) 中检、月大检、季(年)总检,遵守维护规程,及时排除故障,保证 设备完好和正常工作。

20. 实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跟班队长、班 长、质量验收员对当班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做好班评估记录、填 写好设备运行日志和交接班记录。

21. 严格按《国有重点煤矿综采工作面质量标准化管理条例》执 行,达行业级标准。

22. 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现场交接班制 度、班前会制度、生产汇报制、安全质量管理、设备使用管理、事故 分析等制度。 23. 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图、牌、板,有每月检查记录,资料保持 原始性、真实性,不得有虚假。

24. 专业技术人员、安检人员随时对工作面的情况进行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督促综采队进行处理,共同搞好安全生产。

25. 加强对工作面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核算,认真分析各项经济 指标的完成情况,降低生产成本。

26.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严格按回撤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组 织回撤,并及封闭灌浆,严防自燃发火。 矿井防治水业务保安制度 一、 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1、 水害预报的年预报、月预报,由生产技术部技术员负责人编 制,生产技术部部长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公司。

2、 水害预测预报必须既有文字,又有图纸的正规水文地质预报。

3、 预报的内容应包括预报的地点、范围、预测灾害情况、对生 产的影响,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4、 预报结果应保证矿井正常安全生产,无因误、错报造成水害 事故。

5、 必要时,应做出临时性预报,并且必须有文字和图纸。

6、 水害预测预报月报表,每月5日以前由矿生产技术部作出,矿 总工程师审查后,由矿生产技术部报送矿长、副矿长、矿总工程 师、地质防治水副总工、各部部长,收到人签收。

7、 重要水害预报,由矿总工程师审查后,上报百花村公司主管 领导,收到人签收。

二、探放水管理制度 (一)探水线的规定 1、井下各类积水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按《煤矿安全规程》和 《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规定标出积水线和探水线位置,井下探放水 必须从探水线开始,探水前进。

2、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资料的可 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破坏的情况等因素确定。 3、对本矿井开采的老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准确, 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为:在煤层中不得少于 30m,在岩层中不得少于20m。

4、对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 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

5、对有台帐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 小于60m;对没有台帐资料可查的老窑,可根据已了解到的小窑开采最 低水平,作为预测的可疑区,必要时可先进行钻探控制可疑区,由可 疑区向外推100m,作为探水线。

6、 对已知断层的探水线, 由断层所留设的防水煤柱至少向外推20m 作为探水线。

7、石门将揭露含水层时,探水线至含水层的水平最小距离不得小 于20m,垂直距离应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其最 小距离。

(二) 、探放水设计要求 1 、说明探放水地区的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水压,并确定探水线。

2 、介绍探放水地区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

3 、说明探放水巷道的位置、断面规格、支护形式、水沟及巷道 坡度等情况 。

4 、确定探水钻孔的超前距离。

5 、确定探水钻孔的孔数;各个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孔径; 6、水量较大时,钻孔要在钻进10m 之前,按上灵活可靠的抗压能 力在1MPa 以上的水闸门,防止出水后水量难以控制。

7、孔口套管必须用水泥注奖固孔,而且必须进行耐压试验。耐压 试验不小于4MPa,稳定时间大于30分钟。

8、提供积水区平面图、探水钻孔布置图、探放水钻孔结构图、通 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

(三) 、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1、探水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1 ) 、探水前对排水设备进行彻底检查,探水过程中要有专人维 护、保证正常排水。

(2) 、探水前对水沟、沉淀池进行彻底清理,保持水流畅通。

(3 ) 、要有专人对钻场附近的顶板进行检查维护,避免发生冒顶 事故。

(4) 、探水钻场后方必须有安全躲避峒室。

(5) 、保证钻场的正常通风,并制定专项检查措施。

(6) 、钻场附近要安装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

(7) 、明确水害避灾路线,并认真贯彻至施工人员。

2、钻机运输、安装的安全措施 (1 ) 、运输、安装钻机人员,要互相配合好,防止钻机翻倒伤人 和挤伤手脚事故发生。

(2 ) 、钻场在稳钻前,应清净浮煤。钻场巷道支护要符合质量要 求,禁止有空帮、空顶现象。钻机要稳牢、稳平,底座垫上底木梁, 钻机稳固在底木梁上,四角要打好两根压杠两根戗杠,并用铁丝联在 一起。将钻机稳定牢固后,方准开钻。

(3)钻具应统一放在钻场内,禁止在巷道内乱放。

3、钻机操作的安全措施。

(1) 、钻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学习作业规程并持证上岗。

(2 ) 、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的方位、角度、深度施工,严禁私自 变更钻孔参数。

(3 ) 、钻孔施工期间,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钻孔、钻 场瓦斯,若瓦斯达到1 %,应立即通知停钻撤人。

(4 ) 、操作钻机人员,要由班组长或有经验的工人担任,另一人 跟前监护。钻机操作按扭,应设在距司机工作处不超过0.5m 的地方, 确保能及时停送电。

(5)每班开钻前,钻机要先试正、反转。钻机开始运转后,任何 人不准触摸钻杆及机器旋转部位,防止钻机绞人。

(6 ) 、操作钻机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在钻进中,掌握好钻进速 度,压力要适当,注意孔内水循环,禁止干钻,避免损坏钻机和发生 卡钻事故。

(7)打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现场交清孔内情 况和钻机运转情况。

(8 ) 、钻孔透水后,要详细观测和记录水情变化。起钻时,工作 人员禁止站在钻杆的正后方向。钻杆全部起出后,立即关闭阀门,并 向调度室汇报透水情况。

(9)打钻出水后,若水量水压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现象,必须 立即停止钻进,但不拔出钻杆。威胁到巷道内人员安全时,要通知巷 道内所有人员和受威胁的其他人员,一并撤出,并迅速向调度室汇报。

三、探放水工程设计审批制度 (一)探放水工程设计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探放水工程的施 工目的; 2、探放水工程的施工地点; 3、探放水地点的水文地质概况; 4、探放水各钻孔的技术参数和要求; 5、附图等。

(二)探放水工程设计必须经过以下程序审批后方可施工:

1、探放水工程设计由生产技术部编制,生产副总审核,矿总工程 师审批。

2、地面大型的探放水工程,由矿长或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大土 河矿业公司备案。

3、井下大型的探放水工程设计,由生产技术部审批,并报公司管 理部门备案。

4、探放水工程设计,未经过合理的审批程序,不得施工。

四、采掘工程“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管理制度 1、 巷道掘进之前, 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的手段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2、在受水害威胁的地区,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 放水原则。

3、遇到以下情况时必须采用物探、钻探或探巷等方法查清工作面 构造及水文地质情况。

(1)井巷开拓延深之前; (2)巷道掘进之前; (3)工作面回采之前; ( 4)沿断层防水煤柱边缘布置工作面之前或在煤柱附近开切眼 时; (5)遇到老窑、老空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 柱、封闭不良钻孔等含水区域时。

4、在探放水之前,必须先编制探放水工程设计; 5、探放水工程设计由生产技术部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未经矿 总工程师审批的设计,不准施工。 防灭火业务保安制度 1.井下和井口房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如果必 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 全技术措施并由矿长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电焊作业地 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严禁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 氧焊等明火作业。

2. 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面消防水池 和井下消防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

3. 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 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 发火的措施。报废已建立的防灭火系统时,必须报大土河矿业公司、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5.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时,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

在开采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凡一次不能采全高 必须沿顶开采,不能留顶煤。

6、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展 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火区动态和采空区自然发火动向。

每周的报表要由矿安通部报送通风副总工签字审核,每月要有一份火 情分析报告。

7、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 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8、生产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对采空区进 行永久性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百 花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9、在火区下或邻近火区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1个月必须将编 制好的《火区下或邻近火区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百花村公司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10、对废弃的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 防止自身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11、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 区位置关系图。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先向上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机构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已 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 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 员必须全部撤出。 大型设备检修业务保安制度 一、设备的管理是负责设备的选型、使用、检修、报废全过程的 管理,必须建设大型设备技术档案。

二、应建立健全设备,电气、防爆、小型气、电缆、配件专业管 理,管好领取发放、检查、监督和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三、机电设备、电缆要实行挂牌板管理,设备应实行动态管理, 检查人员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井下所有的移动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 设备和配件实行更换制度,主要设备的使用情况及其技术测定、试验 应按有关规定提出设备状况及动态分析报告。

四、设备使用维护管理,所有设备的使用和操作实行负责制,司 机要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方能进行操作。设备的维护实 行岗位负责制、巡回检查制、现场交接班制等制度。主要设备进行包 机修制,小型移动设备必须明确兼职司机或兼职操作人员。

五、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使用的防爆设 备,要螺丝齐全紧固,防爆面清洁光滑无锈,未接线的电缆喇叭、挡 板不失爆。电缆要悬挂好,严禁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所有设备 传动外露部份,防护装置及护罩必须齐全。

六、坚持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设备制度,推行设备 状态监测,事故诊断,适时检修。

七、加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检查和维修,做好电气设备、电缆、 接线盒接地保护,煤电钻必须使用专用煤电钻电缆。 矿井停电检修业务保安制度 1、井上下电气设备不得带电检修或搬迁(包括电缆和电线)。

2、非专业和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3、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带绝缘手套,穿电工 绝缘胶鞋,或站在绝缘台上。

4、停送高压电前应认真填写停电工作票,得到科长或值班人员批准 签发后,方准进行停电操作。

5、停送电前后,应通知用户,严禁约时送电。

6、检修电气设备或线路前,应停电、验电、放电( 井下有可能积聚瓦 斯的地方必须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在 0.5%以下时方准放电, 控制设备内部有放电装置可不在此限)、打短路接地线。在有可能返送 电的地方, 都应打短路接地线。

停电后开关手把一律闭锁, 并悬挂 “有 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牌,然后才准工作。

7、一趟线路上有两处以上人员工作时,各挂各的停电牌,谁最后取 走,由谁联系送电。

8、停送电要专人联系,专人操作,谁要求停电谁负责联系、送电或 谁停电谁送电,地面配电房停电后,应给检修人员送电牌,检修结束 后,要仔细校对,送电牌与停电牌相符后,方准送电操作。

9、送电前,应先拆除短路接地线。并向该项检修工作的负责人联系 后,确认安全时,方可送电。

10、进行停送电操作的配电工、维护工,必须执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 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11、发生电气事故时,配电工有权先停电,后汇报,并填写记录。

12、电话联系停电时,要求者先讲清楚,操作者重复一遍给要求者, 确认无误后方准进行操作(停或送)。

13、高压送电先送隔离开关,后送油开关。停电先停油开关,后停隔 离开关。不准带负荷停隔离开关。

14、低压大电流开关,送电先送总开关,停电先停分开关,后停总开 关。

15、电器工作必须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16、凡发生跳闸必须联系好,查明原因,方准送电。

17、高峰负荷期间不准启动 200KW以上的电动机, 如特殊情况需请 示电力调度室批准后,方准进行。

18、启动 200KW以上电动机必须经公司调度室批准。 三大监控系统报警信息处理业务保安制度 瓦斯监控系统业务保安制度 1、监控室值班人员由声光报警接收某一地点瓦斯浓度 超限报警 后,必须首先用电话汇报通风科(或瓦斯队) ,其次汇报调度室,最后 汇报县煤炭局监控中心。汇报内容必须详细说明报警地点、该地点瓦 斯浓度,如果报警地点是掘进则必须汇报局扇开停传感器显示情况。

2、通风科接到汇报后,立即用电话联系井下该区域瓦斯员和区域 安全巡检员,详细了解该区域通风状态及瓦斯浓度且根据监控室汇报 瓦斯的浓度采取相应措施,即停止生产,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由瓦 斯员现场执行,并通知该区域瓦斯员和安全巡检员到达报警地点。

3、安通部做出上述相应措施后,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进一步明 确落实措施执行情况,坚决执行落实该措施。

4、调度室接到监控室的汇报后必须通知安通部部长到办公室着手 处理瓦斯超限的问题,同时通知安检员到达现场进行该地区的安全监 督。

5、安通部根据瓦斯员汇报及监控曲线与该地区通风风量等,制定 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果是瓦斯员直接可以处理,由该区域瓦斯员口头 执行措施,立即着手处理;如果是难以处理的,由安通部立即下井依 照方案进行处理。

6、瓦斯超限问题处理完毕后,由处理问题的瓦斯员或安通部技术 员汇报监控室和安通部部长或救护队长,汇报内容包括该区域瓦斯浓 度,瓦斯超限的原因,瓦斯超限处理的措施。 7、监控值班人员在瓦斯超限期间,密切注视瓦斯浓度变化规律。

瓦期浓度下降至《安全规程》之下后,汇报安通部部长。

8、安通部部长接到监控室和井下处理人员汇报后,确定其瓦斯浓 度不超限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下令恢复生产,开始正常作业,该区 域瓦斯员,安全巡检员,安检员同时恢复正常检查。

9、由于传感器或分站故障至使瓦斯报警,采取停止生产、切断电 源,撤出人员后,瓦斯员,安检员电话执行安通部部长口头措施,现 场监督瓦斯浓度和不安全隐患,现场由安全巡检员处理,如果处理不 了,必须于 24 小时内更换该区域监控设施。

10、不论何种瓦斯报警情况,监控值班人员汇报县煤炭局,汇报 内容必须说明瓦斯超限原因和所采取的措施。

11、在瓦斯报警期间所有涉及单位,必须做好汇报和被汇报的各 种记录和采取措施,以备检查。 人员定位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 一、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出现故障或断线,造成信号采集,显示及 信息反馈中断,不能及时传输数据信息,人员随身携带的识别卡不能 在地面基站显示为异常情况。

1、井下识别分站出现无法识别定位卡、数据中断、出现无法读取 识别卡、超时、欠时等系统异常报警,立即向调度室、值班领导及上 级监控中心汇报,由调度室组织人员对异常分站进行抢修,并将异常 原因记录在案,及时汇报处理结果。

2、 识别卡异常, 当系统无故显示定位卡超时、 欠时等异常报警时, 立即通知持该卡人员升井检查故障原因。识别卡电源损坏、机械损伤 出现故障或该识别卡不能正常显示,立即通知持该卡人员升井检查故 障原因,原识别卡进行维修或更换。

二、发生异常时立即上报县中心、矿调度,同时必须对故障及时 检查分析,并填写《系统维修记录表》 ,对故障积极组织抢修,在 48 小时内不能修复正常的要及时请求上级技术帮助,同时及时上报公司 中心站。

三、一般故障时,要及时向矿调度报告,并安排专人进行抢修, 直接恢复正常。识别卡出现故障立即按规定进行更换。

四、出现异常情况时,人员不得随意离岗,必须与调度和上级中 心站保持通讯联系,以求最快处理完善,系统恢复正常。 人员识别卡领取管理制度 一、识别卡的申请 人员识别卡申请领取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四级培训中心 72 小时的培训,培训合格、有记录、有档案。

2、出具由培训中心颁发的上岗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填写人员定位识别卡领取申请表。

4、科队出具证明,由分管领导签字,人员定位系统主管领导审核。

二、由人员定位系统值班人员按申请表批示意见,对待发放卡进行信 息登录,登录时必须认真核对科队、工种、工号、姓名等重要信息。

确定发卡信息无误后,即可按指定人员进行发放。

三、识别卡的更换、挂失、解挂失和注销 1、在卡的使用过程由于卡的电量或其它因素等需要更换时,必须认真 填写人员识别卡补办申请,待逐级审核同意后,连原卡一起交给人员 定位系统管理员方可办理。

2、 当卡需要暂停使用, 可提出申请由系统操作人员对识别卡进行挂失, 暂停使用。待重新使用时,可在挂失的列表中“解挂失” 。

3、人员识别卡丢失后,可提出申请,由系统管理员首先对该识别卡进 行挂失,挂失后一个月进行注销,如丢失后找出可恢复使用。确认该 卡无法再次使用,可选定卡号,进行永久删除。

四、人员识别卡的报废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废:

1、识别卡出现故障不能正常显示人员动态情况或信号传输不准无法进 行修复的。

2、系统升级后识别卡不能使用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3、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及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 80%以上的。

4、失爆不能修复的。

5、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6、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 7、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 人员定位系统责任追究制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有关规定,为预防我矿 安全生产事故,保证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特制定以下制度:

1、系统值机人员未必履行岗位义务,导致入井人员超规定未及时 制止汇报的,罚款 200 元。

2、系统值机人员未坚守工作岗位,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或处 理不及时的,罚款 500 元。

3、 人员定位系统出现故障后登记不及时, 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4、系统维护人员未尽到巡检义务,未及时发现、排除隐患,导致 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 元。

5、系统维护人员在接到值机人员系统发生故障通知,未及时排除 隐患,系统 2 小时以上不能正常运行的,每次罚款 300 元。

6、系统维护人员未对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以及其它因素导致 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每次罚款 200 元。

7、 调度室在接到人员定位系统汇报超员时, 未及时通知处理的的, 导致上级部门处理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 8、井下设备出现失爆,对设备管理人罚款 500 元。

9、 其他人员故意破坏系统设备、 传输线路的, 每发现一次罚款 500 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产量监控业务保安制度 产量监测数据上报管理制度 一、产量监控系统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 2 人,工作人员应 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持证上岗。

二、产量监控系统应 24 小时不间断运转,系统联网正常,产量数据的 统计、汇总和分析要实时上传。

三、产量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应确保产量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连接线 路的完好和供电正常,系统出现故障,立即向单位负责人进行汇 报,并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 录在案。

四、产量日报应有矿领导或值班领导的签字,及时上报公司。

五、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在 1 小时内向机电部报告,并将故 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

六、公司因停产、改造、检修等原因超过 2 天以上(含 2 天) ,应立即 以书面形式上报百花村。 煤矿产量监控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 一、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或断线,造成信号采集,显示,运输及反 馈中断,不能及时传输产量数据信息或数据误差超过有关规定为异常 情况。

二、发生异常时立即上报矿调度及机电部,同时必须对故障及时检查 分析,并填写《故障检修记录表》 ,对故障积极组织抢修,在 48 小时 内不能修复正常的要及时请求上级技术帮助,同时及时上报公司。

三、特殊情况时可及时上报百花村调度中心。

四、一般故障时,要及时向矿调度报告,并安排专人进行抢修,直接 恢复正常。

五、出现异常情况时,人员不得随意离岗,必须与调度和上级中心站 保持通讯联系,以求最快处理完善,系统恢复正常。 煤矿产量监控系统(含设备、线路) 定期检查、检验、测试制度 一、常规安全检查 1、正常生产过程中,每班必须至少对现场设备进行巡检二次,清楚网 络控制箱上的灰尘,检查设备计量端有无异常现象,是否有堆积着过 多的杂质,称重传感器及标志牌等设备有无遭到人为破坏或自然损坏。

2、每周检查三次(或二天一次)通讯线路有无破损;悬挂点是否脱落; 接口处和设备连接处是否松动;动力电缆是否与通讯线路有并行段, 并行段的间距是否符合标准。机房通风、照明、卫生是否良好,机房 接地及防雷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3、 每月对通讯线路进行衰减测试 (双向电阻是否增大、 电压是否减弱) , 需要更换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换。

4、每月需对设备计量端进行平衡调度,并作出详细记录的调试记录; 如两次调试的记录误差过大,应当缩短秤平衡调式的时间间隔。

5、必须在设备运行不超过 30 天内,对设备的各连接处及摩擦处进行 补填润滑油及对秤体上的浮煤和杂质进行清理。

6、出现疑难故障应及时通知才、生产厂家积极协调处理。

二、网络检测系统的调试、测试 1、为确保产量监控系统数据与实际产量相符,需对系统定期检查和调 试,具体要求如下: 2、网络检测系统的调校必须严格按照设备使用的规定进行了调校,调 试人员应取得相关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3、 产量网络监测系统的间隔植必须半个月标定一次, 如进行实物标定, 实特的重量不得小于 5 吨,在间隔植标定准确后,必须再通过实物确 认一次过能写入数据采集器。

4、间隔值的换算必须按照国家对皮带秤的规定执行;即:实际承重值 /标准重物值*原由间隔值=当前间隔值。

三、检查和检验人员要作好相关记录,记录应写明查出问题,检验前 后的技术指标和说明,同时应有检查检验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签字。

每次检查除按相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罚外,对检查检验发现日、 问题必须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指定专人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并 把该记录作为安全管理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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