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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渤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公司,穆松杰等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周口市骏通

时间:2012-09-0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商水支公司,地址:商... 住新蔡县古吕镇西郊村委吴庄东组. 原审被告周口市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新蔡...

穆松杰等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周 口市骏通汽车运输公司、薛中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 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叶民三初字第 130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穆松杰,男。

原告王亚培,男。

原告袁文霞,女。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杰,男,**年**月**日出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炳祥,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胡胜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海波,男。

委托代理人何彩玲,女。

被告周口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周口市周项路(东环路) 。

被告薛中成,男。

委托代理人孙春生,漯河市郾城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穆松杰、王亚培、袁文霞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周 口市骏通汽车运输公司、薛中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 2011 年 6 月 14 日 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风险告 知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1 年 9 月 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穆松杰、王亚培、袁文霞的委托代理人朱杰、李炳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周口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海波、何彩玲,被告 薛中成的委托代理人孙春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周口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经本院合法 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 年 5 月 26 日 23 时,孟新湖驾驶薛中成所有的豫 D-F7081 号重型 普通货车沿国道 10331 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 448 公里+800 米处时,与相向行驶由王亚培 驾驶的穆松杰所有的豫 D-F3273 号别克牌轿车相撞,造成王亚培、袁文霞受伤,车辆损坏 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叶县交警部门认定,孟新湖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亚培、袁文霞无责 任。现要求被告赔偿三原告车辆损失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 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二次手术费、交通费共计 130000 元。开庭时诉讼请求变更 为 138093.8 元。

被告薛中成辩称, 1、 原告诉请数额过高。

2、 被告薛中成已向原告垫付 19000 元。

3、 肇事车辆在财险周口支公司投有交强险, 其赔偿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 告。

被告财险周口支公司辩称,我公司愿意在原车主和实际车主提供有效的驾驶证、行车 证,在国家法律法规限额内合理赔付原告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 。

被告周口市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 年 5 月 26 日 23 时,孟新湖驾驶薛中成所有的豫 D-F7081 号重型普通货车沿国道 10331 公路由西向东 行驶至 448 公里+800 米处时, 与相向行驶由王亚培驾驶的穆松杰所有的豫 D-F3273 号别 克牌轿车相撞,造成王亚培、袁文霞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叶县交警部门认 定,孟新湖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亚培、袁文霞无责任。该事故发生后,原告王亚培、袁文 霞被送往叶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王亚培住院 18 天,花医疗费 11099.3 元,被诊断为:1. 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2.头面部软组织挫擦伤。

袁文霞住院 14 天, 花医疗费 1882.29 元,被诊断为:1.脑震荡;2.头皮血肿;3.鼻梁部软组织挫伤。原告穆松杰的豫 D-F3273 号别克牌轿车经鉴定车损为 87222 元, 花维修费 3800 元, 花鉴定费 3000 元, 施救费 2000 元。

另查明,被告薛中成已支付原告现金 19000 元。

本院认为,孟新湖驾驶被告薛中成所有的豫 D-F7081 号重型普通货车与相向行驶王 亚培驾驶的穆松杰所有的豫 D-F3273 号别克牌轿车相撞,造成王亚培、袁文霞受伤,车辆 损坏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 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无责任, 并无不妥, 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 费、 交通费的理由成立, 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原告穆松杰的具体损失有:

车损 87222 +3800 元;价格认证费 3000 元;施救费 2000 元,交通费以 300 元为宜,共计 96322 元。原告王亚培的具体损失有:医疗费 11099 元;误工费 1674 元(2800÷30×18 天) ; 护理费 1105.38 元(61.41 元×18 天×1 人) ;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720 元(40 元×18 天) ; 交通费以 300 元为宜, 共计 28749.76 元。

原告袁文霞的具体损失有:

医疗费 1882.29 元;误工费 1352.4 元(2900÷30×14 天) ;护理费 859.74 元(61.4 元×14) ;住院伙食补 助费、营养费 560 元(40×14 天) ;交通费以 200 元为宜,共计 4854.43 元。以上三原告 共计 129926.19 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亚培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 交通费共计 28749.76 元。

(含被告薛中成已支付的 19000 元) 二、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袁文霞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4854.43 元。

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穆松杰车损 2000 元。

四、被告薛中成赔偿原告穆松杰施救费、车损、交通费等共计 94322 元。被告周口 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 5 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 2900 元,由被告薛中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朝春 审 判 员 谢为斐 审 判 员 王敬彬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万跃红

委托代理人何彩玲,女,1984年2月11日出生. 被告周口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周口市周项路(东环路). 被告薛中成,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春生,... 原告穆松杰、王亚培、袁文霞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周口市骏通汽车运输公司、薛中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

摘要: 王亚培、袁文霞、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胡胜利、宋海波、何彩玲、周口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薛中成、孙春生、财险... 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854.43元、 穆松杰等与 {公司2} 周口中心支公司、周口市骏通汽车运输公司、 {薛7X}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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