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518号阳光壹佰新城2-20(E2)栋3015号房屋(面积64.14 平方米),现依法向你送达(2010)岳执字第00552-2号执行裁 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湖南]长...
(2010)永中执字第 6-2 号执 行 裁 定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永中执字第 6-2 号 执 行 裁 定 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永中执字第 6-2 号 申请执行人谢康林。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永州市芝山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黄小恒,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谢康林与永州市零陵区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永州市芝山区保安服务 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关系纠纷(2009)永中法民三终字第 11 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依据发生 法律效力的(2009)永中法民三终字第 11 号民事判决,已将该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全部 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 下:
本院(2009)永中法民三终字第 11 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审 审 判 长 田 光 耀 判 员 龙 建 辉 判 员 陈 连 明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伍 有 社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 )东二法朗执恢字第 16-2 号 申请执行人:江立秋,男,汉族, 1960 年7月出生,广东省阳西县人. 委托代理人:万向阳,系广东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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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宁夏高院依法 作出(2011)宁高执裁字第13-1号裁定、(2011)宁高执裁字第13-2号裁定,裁 定划拨被执行人广夏... 2009年3月6日,山东省滨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滨中执字第42-4号”《执行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