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赵文华 >> 我爱你赵文华,赵文华少将,妇产科学赵文华,原告张欢华、张懿、苗国英、赵文华因与被告张晓伟、被告中国人民

我爱你赵文华,赵文华少将,妇产科学赵文华,原告张欢华、张懿、苗国英、赵文华因与被告张晓伟、被告中国人民

时间:2012-07-0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2014年10月14日... 原告肖军与被告张懿、刘波、黄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732号 原告...

原告张欢华、张懿、苗国英、赵文华因与被告张晓伟、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支公司、被告舞钢市闯 新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张凌液、被告永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舞民初字第 228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欢华,男。

原告张懿,男。

法定代理人张欢华,系原告张懿之父。

原告苗国英,男。

原告赵文华,女。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金泮,舞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苗培英,男,生于 1974 年 7 月 23 日。

被告张晓伟,男。

委托代理人胡歌,女。

委托代理人汪新飒,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支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寺坡湖滨大道。

负责人张德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海峰,该公司纪检员。

被告舞钢市闯新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张凌液,男。

委托代理人孙东升,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长江路中段新华书 店办公楼。

负责人鲁建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鄂,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先润,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欢华、张懿、苗国英、赵文华因与被告张晓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舞钢支公司 (以下简称舞钢人民财险公司) 、 被告舞钢市闯新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张凌液、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以下简称漯河永安财险公司)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 2011 年 2 月 11 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于 2011 年 3 月 2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欢华、张懿、苗国英、赵 文华的委托代理人王金泮、苗培英,被告张晓伟的委托代理人胡歌、汪新飒,被告舞钢人民 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海峰, 被告张凌液的委托代理人孙东升, 被告漯河永安财险公司的 委托代理人刘小鄂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舞钢市闯新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欢华、张懿、苗国英、赵文华诉称:2011 年 1 月 26 日 18 时 40 分许,被告 张凌液驾驶豫 DP2330 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至舞阳县解放路南段,与由东向 西横过道路的苗真真驾驶的自行车相撞后, 倒地的苗真真又被由北向南的被告张晓伟驾驶的 豫 DT5664 号轿车碾轧, 造成苗真真受伤,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

后被告张晓伟驾车逃逸, 苗真真经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 2011 年 1 月 31 日作出舞公交 认字[2011]第 010019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张晓伟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张凌液应 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苗真真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豫 DT5664 号轿车和 DP2330 号摩托车 分别在第二、第五被告处被投保有交强险。四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为:

1 、死亡赔偿金 318605.20 元; 2、 丧葬费 13678.50 元;3、 精神损害抚慰金 60000 元; 4、 医疗费 774 元; 5、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 2960 元。以上五项共计 396017.70 元。被告舞钢人 民财险公司与被告漯河永安财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四原告 110387 元; 对下余部 分,被告张晓伟承担 70%的赔偿责任,被告张凌液承担 25%的赔偿责任。

原告张欢华、张懿、苗国英、赵文华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1、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 2011 年 1 月 31 日所作出的舞公交认字[2011]第 010019 号事故认定书,证明发生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肇事双方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分担。

2、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证明原告所请求的医疗费是合理的。

3、四原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四原告的身份及关系。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证明受害人苗真真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死亡。

5、受害人苗真真生前在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时领取工资的工资表及事 故后家人所打的收条、苗真真与丈夫张欢华的结婚证、张欢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张欢华的购 房协议书、购房见证书及见证费收据、24775 号房屋所有权证、加盖舞钢市公安局寺坡派 出所户口专用章的由舞钢市寺坡街道办事处寺坡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 证明受害人 苗真真生前系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在舞钢购有房屋且居住于城区之内, 应按 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6、 证人×××、 ×××、 ×××到庭所作的证人证言, 证明受害人苗真真生前在舞钢居?⑶ 野锶舜蚬ぁ⒂形榷ㄊ杖搿?7、被告张晓伟的驾驶证、豫 DT5664 号轿车的行驶证、交强险 保单、被告张凌液的驾驶证、豫 DP2330 号摩托车的行驶证、交强险卡各一份,证明两肇 事车辆均被投保有交强险。

被告舞钢人民财险公司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没 有异议。但对工资表有异议,工资表没有领款人的签名,没有领导审批手续;对售房协议及 见证费有异议,见证费票据不正规;对其他证据无异议。不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 赔偿标准由法院酌定。

被告漯河永安财险公司认为不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对其他证据及 赔偿数额无异议。

被告张晓伟同意以上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但辩称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收入来源于 城市;对购房的证据有异议,不能证明其享有房屋所有权;对居住证明有异议,不能证明其 经常居住于城市;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办理丧葬事宜 的人数以十人为限,交通费过高。

被告张凌液认为受害人苗真真生前为舞钢市枣林乡苗洼村三里店 90 号居民,应农村 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对购房协议的见证有异议,证件不合法;受害人在舞阳工作,在 舞钢居住,不符合情理;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 3 万元以下酌定;对其他证据的异议同以上 被告。

被告舞钢市闯新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 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晓伟、被告舞钢人民财险公司、被告张凌液、被告漯河永安财险 公司对原告张欢华、张懿、苗国英、赵文华依据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所认定的事故发生 经过、 形成事故的原因分析及责任划分所作出的事故认定而提起诉讼作为主张权利的证据没 有异议。受害人苗真真受伤后被送往舞阳县人民医院予以救治,经救治无效死亡,救治期间 支付医疗费 774 元。2004 年 2 月 10 日,张欢华购买位于舞钢市寺坡大石门房屋一套;并 与苗真真于 2004 年 11 月 26 日登记结婚,婚后居住于此。苗真真在舞钢生活期间,曾在 朱爱梅的蒸馍店打工; 发生交通事故前几个月, 苗真真在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晓伟、张凌液分别支付原告张欢华丧葬费 5500 元与 4500 元。被告张 晓伟所驾驶的豫 DT5664 号轿车在被告舞钢人民财险公司处被投保有交强险;被告张凌液 所驾驶的豫 DP2330 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被告漯河永安财险公司处被投保有交强险。发 生事故时,该二辆肇事车均在承保期间。2011 年 2 月 11 日,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 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豫 DT5664 号轿车一辆,本院审查后于同日对该车进行了扣押保全。

另查明:河南省 2010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5930.26 元/年。

本院认为:苗真真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张欢华、张懿、苗国英、 赵文华作为苗真真的近亲属, 依法享有请求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 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误工费与交通费的权利。

根据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并结合相关法律法 规之规定,四原告因苗真真死亡所遭受的损失有:1、关于死亡赔偿金的问题,本案受害人 苗真真户籍登记虽为农村居民,但根据现有证据,苗真真与原告张欢华、张懿经常居住于舞 钢市寺坡大石门, 苗真真生前为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在这之前也有较稳定的 收入,其主要消费地也在城市。苗真真的死亡必然会影响其家庭消费水平,其家庭可预期的 未来收入势必也会随之减少, 如果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苗真真的死亡赔偿金, 显然不足 以填补原告方的损失,有失公平。故在确定苗真真的死亡标准时,应客观考虑苗真真生前的 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得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均在城镇的因素,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为宜。据此,苗真真的死亡赔偿金应参照河南省 2010 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15930.26 元/年计算 20 年,共计 318605.20 元。四被告主张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该费 用及对证据效力的异议,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采纳。2、丧葬费 27357 元/年×1/2 年为 13678.50 元。3、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综合被告张晓伟、张凌液、受害人苗真真在 事故中的过错、 损害后果、 本地生活水平, 本院可酌定为 40000 元。

4、 医疗费 774 元。

5、 关于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误工费与交通费问题, 原告主张的证据不够充分, 但考虑到该费 用需实际发生,本院可酌定交通费为 1000 元,误工费 15 元/人天×10 人×2 天为 300 元。

以上五项,共计 374357.70 元。肇事车辆豫 DT5664 号轿车在被告舞钢人民财险公司处被 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豫 DP2330 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被告漯河永安财险公司处也被投 保有交强险,且发生事故时,两肇事车均在承保期间,故被告舞钢人民财险公司与被告漯河 永安财险公司作为承保人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四原告 110387 元。

本案交通 事故中,被告张晓伟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凌液负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苗真真负事故次 要责任,鉴于该事故是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发生的事故,故受害人苗真真应自担 20%民 事赔偿责任,被告张晓伟与被告张凌液共担 80%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被告张晓伟与 被告张凌液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 在保险公司赔偿后的总的民事赔偿责任中本院酌定以被告 张晓伟承担 55%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张凌液承担 25%民事赔偿责任为宜。故被告张晓伟应 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计 84471.04 元; 被告张凌液应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计 38395.93 元。四原告未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该交通事故的发生是被告张晓伟与被告张凌液共 同直接侵权所致,故四原告主张二被告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四原告没 有请求被告舞钢市闯新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 本院不予干涉。对四原告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 、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欢华、 张懿、 苗国英、 赵文华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共计 110387 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欢华、 张懿、 苗国英、 赵文华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共计 110387 元; 三、被告张晓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欢华、张懿、苗国英、赵文华死亡 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共计 84471.04 元(被告张晓伟先 前所支付的 5500 元在此款中予以冲减) ; 四、被告张凌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欢华、张懿、苗国英、赵文华死亡 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计 38395.93 元(被告张凌液先前 所支付的 4500 元在此款中予以冲减) ; 五、驳回原告张欢华、张懿、苗国英、赵文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958 元, 原告张欢华、 张懿、 苗国英、 赵文华共同负担 805 元 (已缴纳) ; 被告张晓伟负担 3492 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张凌液负担 2661 元(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缴纳) 。财产保全申请费 2000 元,由被告张晓伟负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东 升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李 红 伟 徐 宏 伟 二 O 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蕾

委托代理人张先润,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欢华、张懿、苗国英、赵文华因与被告张晓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支公... 2、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证明原告所请求的医疗费是合理的. 3、四原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四原告的身份及关系. 4、居民死...

·原告代东萍、靳浩天、吴培君诉被告吴秀才、周小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 ·原告张欢华、张懿、苗国英、赵文华因与被告张晓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原告张欢华、张懿、苗国英、赵文华因与被告张晓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因与被上诉人全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上诉人何天福、王小燕、陈小...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