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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1-10 来源: 泥巴往事网

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市x*区xx*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xx诉被告田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与田 XX、曹 XX、田 XX、田 XX、冯 XX、田 XX、李 XX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洛民终字第 228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 :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王城大道十八号院。

法定代表人禹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铁锁,该公司法制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李景山,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田 X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曹 XX,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田 X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田 XX,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冯 XX,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田 XX,男。

共同委托代理人袁瑜勃,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李 XX,男。

上诉人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与被上诉人田 XX、 曹 XX、 田 XX、 田 XX、 冯 XX、 田 XX、 李 XX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09)偃缑民初字第 19 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汽车运 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铁锁、李景山,被上诉人田 XX、曹 XX、田 XX、田 XX、冯 XX、田 XX 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瑜勃,被上诉人李 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因遗漏当事人导致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09)偃缑民初字第 19 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 杰 审判员:王惠谦 审判员:高 玲 二 0 一 0 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吴冬萍

原告刘xx、刘x与被告田xx、山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汽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xx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XX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被告重庆XX运输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不再赔偿原告田XX的经济损失.对于其多支付给原...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案例标题】冯xx、黄xx诉杨xx、李xx、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文文号】(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5511号 【审判法院】上海市浦... (以下简称“中保xx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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