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艳春、黄小林计划 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一案_2009)零行执字第 16-2 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汤安权. 被执行人王艳春,男. 被执行人黄小林,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艳春、黄小 林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一案中, ...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 人吴某某、杨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零行执字第 38 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
被执行人杨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吴某某、杨某某计划生育 行政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已于 2012 年 5 月 2 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 的零水计生征字[2009 年]第 94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 被执行人吴某某、杨某某于 2008 年 9 月 17 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 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之规 定, 对二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15,148 元。
二被执行人接到该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 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行政征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对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 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零水计生征字[2009 年]第 94 号征收社 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新 军 审 审 判 判 员 员 柏 松 蒋 汉 民 二 O 一二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眭 琳 琳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永州市...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汤安权. 被执... 被执行人蒋玉娥,女.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唐 穸...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卫生局,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法定代表人盘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卫生局对被执行人郑某某医疗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于2012年5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零卫医罚[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