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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被告的答辩状,离婚案被告缺席怎么判,离婚案被告女方代理词,陈魁诉被告李会明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2-09-04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李会明诉被告陈湘屏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永冷民初字第 792 ...

陈魁诉被告李会明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博民初字第 350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魁,男。

委托代理人王前进,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会明,女。

原告陈魁诉被告李会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 由审判员黄四庆独任审判,于 2010 年 7 月 2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 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认为,原、被告于 2004 年 11 月 26 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 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2008 年 3 月份被告与原告发生打架后回娘家居住至今,夫 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博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 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及结婚时间。2、南西尚村委会证明,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

3、出庭证人陈 XX 庭证言,基本内容为:原、被告感情不好,经常吵架 ,大约 08 年 3 月 底与原告吵架后原告就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多次去叫也没叫回。4、出庭证人张 XX 当庭 证言,基本内容为: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 2008 年春天二人吵架后被告回娘家住至今 未归,原告多次去叫也不回来。

被告未到庭,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

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 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 2004 年 11 月 26 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差异经常发生吵打,2008 年 3 月被告与原告发生打架后回 娘家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打,夫妻感情不和长时间分居,导致夫妻 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魁与被告李会明离婚。

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 150 元,专递费 60 元。合计 210 元,由原、被告各负 担 10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四庆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继红

被告李会明,女,1983年4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诉被告李会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四庆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9日公开...

原告陈魁,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前进,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会明,女,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陈魁诉被告李会明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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