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顾永林,男。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玉梅诉被告顾永林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闫志臣适用简 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原达成如下协 议; 一、原告王玉梅与被告顾永林离婚。
二、 夫妻的共同财产位于乌兰图嘎镇内 203 国道南建筑面积 147.6 平米的二层楼房归 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财产折价款 5 万元。
三、个人衣物归个人。
案件受理费 300 元,本院减半收取 150 元,由原告承担 150 元,剩余 150 元由本院 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二 00 九年四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都 晓 东 闫 志 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