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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直第一人民医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民事判决书范文,单小好诉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3-11-05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单小好诉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原告单小好,男,46岁。委托代理人马聚胜,...

单小好诉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 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中民一初字第 2560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单小好,男。

委托代理人马聚胜,男,回族,1947 年 7 月 11 日生。

委托代理人肖国伟,男,汉族,1984 年 10 月 20 日生。

被告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曹晓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魏美钢,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新河,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单小好与被告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小好的委托代理人马聚胜、肖国伟,被告河南省 直第三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赵新河、魏美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小好诉称,2008 年 11 月 15 日,原告因腰椎间盘突出症,步行到被告处门诊 就医,经被告检查确诊入住该院骨二科病房 214 室。2008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10 时,被告 为原告实施微创手术,术后造成原告会阴处感觉消失,大小便失禁,双下肢不能站立行走, 经被告骨科会诊诊断为:马尾神经损害。被告微创手术失败后,将原告转入骨一科 140 病 室。2008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7 时 35 分,被告为原告实施第二次手术,术后原告腰 5 椎体 上缘、L4、L5 间隙、椎弓板、棘突等腰脊椎创面严重感染,慢性炎症伴灶性炎性肉芽组织 形成,高热 38°C—39.4°C 持续两个月之久,原告腰椎创面长期不愈合,进一步加重了对原 告身体的损害,造成原告下肢截瘫,大小便失禁,精神抑郁,意识障碍等。2009 年 1 月 14 日,被告不得不为原告实施第三次手术,术后原告腰椎创面感染虽然得到控制,逐渐愈合, 但已经造成原告伤残。2009 年 3 月 2 日,被告出资 2000 元以“结核性脑脊髓膜炎,腰椎 间盘突出”将原告转至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推卸责任。综上,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三次 手术不但没有治愈原告腰椎间盘突出症, 并且因其手术过错和医源感染造成原告马尾神经严 重损伤,下肢截瘫,大小便失禁等严重损害后果,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原告受到 的人身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20000 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1220 元、营养费 1220 元、护理费 89080 元、误工费 3587.94 元、交通 食宿费 1125 元、 残疾赔偿金 80172 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 5000 元、 精神抚慰金 80000 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 21308 元、后续治疗费 60000 元、病历复印费 176 元,共计 362888.94 元。

被告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辩称,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不存在任何医疗过错,与原 告目前的身体状况没有任何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入院记录显示:2008 年 11 月 15 日,原告以腰疼及左下肢麻痛 1 个月,加重伴活动受限半月为主诉,入被告处就诊治疗,经被告初步诊断,原告的病情为:

1、L4—5 椎间盘脱出、中央型、偏左侧;2、L5—S1 椎间盘突出,中央型;3、左侧胫腓 骨下段骨折术后。被告手术记录显示:2008 年 11 月 15 日,被告为原告行 L4—5、L5—S1 介入术。被告出院记录诊疗经过显示:术后第三日发现原告大小便失禁,经会诊后诊断为马 尾神经损害。被告手术记录显示:2008 年 11 月 18 日,被告为原告行 L4—5 椎间盘突出 后路椎板开窗髓核摘除术。被告出院记录诊疗经过显示:2008 年 11 月 23 日,原告出现发 热伴头痛,精神异常,逐渐出现意识障碍,双下肢截瘫症状,经会诊行脑积液检查考虑结核 性脑膜炎可能性大。被告手术记录显示:2009 年 1 月 4 日,被告为原告行皮肤切口不愈合 清创探查缝合术。2009 年 3 月 2 日,原告从被告处出院。被告出院诊断显示:1、主要诊 断,腰椎间盘突出症治愈;2、其他诊断,结核性脑脊膜炎好转。2009 年 3 月 2 日,原告 从被告处转入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住院证显示原告的病情为:1、结核性脑 脊髓膜炎;2、腰椎间盘突出。2009 年 3 月 18 日,原告从该院出院。2009 年 7 月 29 日, 原告入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证明书显示原告的病情为:急性睾丸、附睾 炎。2009 年 8 月 8 日,原告从该院出院。

诉讼中,原告对被告对其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是否与原告 伤残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是否构成伤残及是否需要后续治疗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本院委托河 南医府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出具豫医府苑司鉴所[2009]临鉴字第 083 号 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认为:被鉴定人单小好双下肢痉挛性不全瘫等损害后果,是由结 核性脑脊髓膜炎造成的,与手术无直接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

(一)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 院对被鉴定人单小好的诊疗行为无过错, 其诊疗行为与单小好目前的损害后果无直接因果关 系; (二)单小好目前情况构成三级伤残; (三)单小好需要康复治疗、药物治疗,由于费用 随病情变化,目前难以确定。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 5000 元。

诉讼中,原告认为被告两次手术前均未对原告进行医疗器械和生化检验,在 200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没有判断出原告患有结核性脑脊髓膜炎,而以原告腰椎间盘突出症错误 实施手术治疗,不但没有治愈原告的疾病,反而导致原告病情加重,造成原告三级伤残的严 重后果,被告的医疗行为明显属于误诊误治,存在严重过错,其医疗行为与原告的伤残后果 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所以河南医府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不全面、 不真实、 不客观、不科学,不应该被采信。

诉讼中,被告认为原告入被告处住院治疗时,原告隐瞒了自己的病史,否认有肝炎和 结核病的病史。原告在其医院住院治疗时,其已经诊断出原告患有结核性脑脊膜炎,并且对 此进行了治疗,河南医府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结论真实可信。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被告处的住院病历,原告在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 证,原告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出院证及诊断证明、豫医府苑司鉴所[2009]临鉴 字第 083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其的诊断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了 其目前三级伤残的损害后果, 遂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目前伤残 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应以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 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确定。诉讼中,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申请了对被告对其 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是否与其伤残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经本院委托河南医府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后, 该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 定意见为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无过错, 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无直接因果 关系,原告虽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不予认可,但这只是原告的单方陈述,其并未提交 足够充分的证据推翻、否定该鉴定意见,且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在原告提出鉴定申请后,由 法院委托的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河南医府苑法医临床司法 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高于原告本人的陈述, 因此本院对河南医府苑法医临 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 故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 错,当然原告对其自身目前的损害后果也没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 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选择到被告处就诊治 疗,也是出于对被告的信赖与信任,考虑到原告的病情比较严重,已经构成三级伤残,故本 院认为应由被告适当分担民事责任,由被告补偿原告 20000 元为宜。综上所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 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单小好补偿款 20000 元; 二、驳回原告单小好的其他及过高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753 元, 鉴定费 5000 元, 共计 11753 元, 原告单小好负担 10000 元, 被告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负担 175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史 艺 娜 张 昭 科 楚 惠 玲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 蕾

原告单小好与被告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选择到被告处就诊治疗,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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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府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结论真实可信.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被告处的住院病历,原告在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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