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中医专科专病建设 >> 中医院专科专病建设,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中医院专科专病建设,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3-02-1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庆阳市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重点中医药...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二级及以上等级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医疗机构....

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基层医疗机构创新能力建设, 促进 基层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决定在全市范围创建一批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嘉兴市基层医 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建设注重知 识、技术、手段与方法,有创新、有特色,大力促进本专科(专 病)适宜技术在基层的推广应用,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在城乡基本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力争成为满足城乡基本医疗卫 生服务需要、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和创新 平台。

第三条 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的申报、评 审、管理和考核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遵循 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特色专科(专 病)的组织评审和指导,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 特色专科(专病)建设的实施和管理,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单 位负责特色专科(专病)日常业务建设。

第四条 根据 “自愿申报、 专家评审、 择优选择、 兼顾布局” 的原则,每年评审一次。特色专科(专病)由市基层医疗机构特 色专科(专病)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特色专科 (专病) 的申报单位限定为各县 (市、 区) 基层医疗机构,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第六条 嘉兴市 基层医疗机构申报特色专科(专病)应具备 以下基本条件: 1 1.特色专科(专病)设置三年以上。

2. 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具有较强的支撑能力,综合 发展水平处于县(市、区)内领先。

3.特色专科(专病)已初步形成特色比较明显、优势比较 突出、基础比较扎实,整体水平在本地区同类专科(专病)中处 于前列。

4.特色专科(专病)诊疗人次明显高于本单位及当地平均 水平。

5.特色专科(专病)具有较强的区域辐射力,在周边地区 形成一定的影响力,区域外患者占有一定的比例。

6.特色专科(专病)带头人具有较高的思想素养和业务素 质,在群众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形成专科(专病) 梯队结构。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评审 第七条 各特色专科(专病)申报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 关要求, 结合本单位业务建设和发展规划确定拟申报的特色专科 (专病) 。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填写“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 (专病)申报书”一式 3 份,经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卫生局。

第九条 市卫生局聘请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 会,对提出申请的特色专科(专病)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必要 时请申报单位答辩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市卫生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 综合评定后 命名“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 ” 。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成立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 (专 病)指导小组,对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建设给予技术 指导。各县(市、区)卫生局对其建设情况实行全程管理,每年 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

1.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指标、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2 2.专科(专病)建设促进业务发展和新技术和适宜技术的 开展情况,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情况。

3.在辖区内技术示范、辐射作用的情况。

4.专科(专病)带头人、后备专科(专病)带头人和技术 骨干培养情况。

5.在建设过程中取得的科研项目、科技奖励、学术论文情 况。

6.当地政府部门、所在单位支持专科(专病)发展的政策 支撑与实施情况。

7.专科(专病)进一步发展的规划和措施。

第十二条 特色专科(专病)建立滚动管理机制。每三年 为一个周期,对被评为“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 ” 后,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估,成绩优秀的可继续保留;对管理不 善, 达不到专科 (专病) 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的先予以警告; 三年内仍未能达到专科(专病)规划建设目标者,撤销其“嘉兴 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 ”称号。

第十三条 各县 (市、 区) 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特色专科 (专 病)建设作为推动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升基层医疗 机构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特色专科(专 病)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学科的管理与支持,在人员、设备、工作 环境等方面优先保障专科(专病)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奖励经费 第十四条 被嘉兴市卫生局授予 “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 专科(专病) ” ,每个专科(专病)一次性奖励不低于 3 万元,专 科(专病)带头人给予一定奖励。奖励经费各县(市)由县(市) 财政安排,市本级由市、区财政按各 50%比例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在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领域取得显著成效 的特色专科(专病) ,市卫生局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卫生局负责解 释。 3

晋卫中[2011]12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管)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山西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和《山西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检查标 准》...

《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建设管理办法》,2014年再评选一批基层特色专病专科,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推进乡镇卫... 和《嘉兴市医学重点学科申报评审办法(试行)》,进一步健全医学重点学科动态管理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部各类科研项目、科教...

出台《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继续实施村卫生室“填平补齐”建设项目. ◆继... (专 2013年嘉兴市启动开展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 病)建设.市政府下发完善基层...

 
  • 泥巴往事网(www.nbwtv.com) © 201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