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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养殖场管理制度,动物养殖场规章制度,动物养殖场用药制度,动物养殖场制度

时间:2013-05-09 来源: 泥巴往事网

00养殖场动物消毒管理...

一、动物养殖场免疫制度 1. 遵守《动物防疫法》 ,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原则, 防止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

2. 按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同意布臵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 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禽流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 疫工作,免疫密度必须达到 100%。经强制免疫的畜禽加施畜 禽标识。

3. 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场内制 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他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 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4. 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

5. 强制免疫病种疫苗必须在县动物疫病控制中心或当地乡镇畜 牧兽医站领取。自行采购的需向县兽药饲料监查所备案。

6. 购进非强制免疫病种疫苗时必须确认疫苗销售商的经营资格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疫苗的批 准文号、有效期等。

7. 疫苗应按标签说明妥善保存,在有效期内使用,做好注射器 械和注射部位的消毒, 原则上一畜一颗针头, 防止交叉感染。

8. 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其疫苗及疫苗 包袋物。

9. 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 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二、动物养殖场用药制度 1. 畜禽养殖场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兽药安 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2. 畜禽养殖场应坚持尽量少用药的原则,确需用药,必须有兽 医决定,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3. 兽医使用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兽药规范》 、 《兽药质量标准》 、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 标准》 、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及 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标准、法规中禁用的药物。所用首要标 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4. 用药必须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 等,不擅自改变给药、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5. 用药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鸡出 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6. 树立科学合理用药观念,不乱用药,注意配伍禁忌。

7. 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 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 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 等。

8. 建立进货台帐记录,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合格。

9.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三、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1. 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表示编码应当载入养殖档案。

2. 畜禽养殖场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 标识。

3. 新出生的畜禽,在出生后 30 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 天内离开 饲养基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4. 免疫耳标首次佩戴在动物左耳,从县境外调入的饲养动物需 再次实施强制免疫的,免疫耳标佩戴在右耳,同时重新建立 免疫档案。

5. 对种用和乳用动物,应每头(只)建立单独的免疫档案,调 运时注明调出和调入地,已经佩戴耳标且在免疫有效期内的, 不必重新配带耳标。

6.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免疫耳标和耳标钳需严格消毒。

7. 不得收购、出售无免疫耳标的动物,动物凭免疫耳标和动物 检疫合格证明上市出售。

8. 不准从非法渠道获取或使用非法免疫耳标。

9.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 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10. 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四、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 1. 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 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 养殖场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 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 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 的、 对象选择储备, 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 圈舍每天清扫 1—2 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 物、粪便、剩余饲料及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 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 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 定期进行消毒灭缘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 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 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 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 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 进行消毒。

7. 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 进行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 养殖场实现“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 理利用, 尿物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 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五、动物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1. 养殖场凡有死亡病畜禽,必须经过兽医检验,经检验后,必 须对病死鸡及其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2. 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严格执行“四 不准,一必须” ,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 转运、必须无害化处理” 。

3. 养殖场需根据规模在场内下风口处修建无害化处理场所,无 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采取高温、深埋和销毁。

4. 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外,还应根据畜牧兽医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畜禽进 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对污染的饲料、 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 应一并作无害化处理。

5. 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准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 治疗。

6. 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 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 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7. 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对圈舍、用具、道路进行消毒,防止 病源传播。

8. 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 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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