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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院强制执行,计划生育 强制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陈XX、颜XX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

时间:2013-07-15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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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陈 XX、 颜 XX 计划生 育行政征收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O11)茶法行执字第 80 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茶陵县城关镇紫微街。

法定代表人吴刘春,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鲜花,该局法规股股长。

被执行人陈志林,XXXXX. 被执行人颜文英,XXXXX. 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陈志林、颜文英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 2011 年 2 月 24 日作出茶(城)计生征字 (2011 年)第 07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陈志林、颜文英于 2008 年 7 月 27 日在茶陵县???郎?荷??说诙?ズ⒆樱?眯形?粑シ ǘ 嗌??优?男灾省I昵肴烁?荨逗?鲜∪ 丝谟爰苹???趵?返谒氖??醯谝豢畹冢 ǘ?┫钪?娑 ǎ?凑漳蟹缴夏甓瘸枪卣蛉司?渴杖?550.00 元计算,决定对被执行人陈志林征收社会抚养费 10650.00 元。按照女方上年度城关镇人均 纯收入 3550.00 元计算,决定对被执行人颜文英征收社会抚养费 10650.00 元,合计征收 社会抚养费 21300.00 元。被执行人陈志林、颜文英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 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履行义务,又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茶(城)计生征字(2011 年)第 07 号征 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该局向本院申请 强制执行的理由正当, 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第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茶(城)计生征字(2011 年)第 07 号征收社会抚养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陈志林、颜文英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 21300.00 元至本院,并加收自欠缴之日起欠缴社会抚养费的每月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 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案件执行费 220.00 元,由被执行人陈志林、颜文英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肖玉坤 龙宝兰 谭良哲 二 ○ 一一 年 五月 七 日 书 记 员 李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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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吴刘春,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冬娇,该局法规股股长. 被执行人xxx,男,xxx. 被执行人xxx,女,xxx. 申请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执行人XXX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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