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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第一被告串通,一审后原告不服上诉,原告撤诉对被告的不利,原告胡化举诉被告范县公安局不服治安处罚一案

时间:2013-05-0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委托代理人王小斌,B单位陆陆派出所指导员. 第三人仲某2. 原告胡化举不服被告B单... 决字【2011】0083号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于2011年7月26日向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原告胡化举诉被告范县公安局不服治安处罚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范行初字第 00007 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胡化举,男。

委托代理人张纯星,男。

被告范县公安局,住所地范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斌,男。

委托代理人付冰,范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小斌,范县公安局陆陆派出所指导员。

第三人仲崇龙,男。

原告胡化举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作出范公(陆)决字【2011】 0083 号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于 2011 年 7 月 26 日向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范县人 民法院于 2011 年 7 月 26 日受理本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1 年 7 月 28 日本院向被告送 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其合议庭成员及举证须知,同日,向第三人 送达了参加诉讼通知、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亚员。2011 年 8 月 10 日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化举及委托代理人张纯星, 被告范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付冰、 王小斌,第三人仲崇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范县公安局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作出范公(陆)决字【2011】0083 号行政处 罚决定认定,2011 年 2 月 18 日下午,仲崇龙与胡化举因口角引发双方家人参与的多人打 架事件。胡化军等人参与了打架,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胡化举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人民币二百元的罚款。该决定 直接向胡化举送达,现未履行。被告范县公安局于 2011 年 08 月 05 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 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据共十四份,1、受案登记表,2、行政处罚告知 笔录,3、公告照片,4 处罚决定书,5 延期审批表,6、处罚审批表,7、2011 年 02 月 21 日胡化军询问笔录,8、2011 年 02 月 21 日王喜英询问笔录,9、2011 年 02 月 22 日胡 化举询问笔录,10、2011 年 02 月 22 日仲崇龙询问笔录,11、2011 年 02 月 25 日仲崇 军询问笔录,12、2011 年 03 月 01 日胡化才询问笔录,13、2011 年 03 月 04 日胡保同 询问笔录,14、2011 年 03 月 04 日胡化?H 询问笔录。法律依据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胡化举诉称,范县陆集派出所认定我殴打他人不是事实,事实是仲崇龙等人对我 进行殴打,我是本案无辜的受害人。2011 年 2 月 18 日下午,我们村有一家正办丧事,我 儿子胡同鹤(11 岁)从地上拾了一盒烟,这时仲崇龙不问青红皂白上前踢了孩子两脚并破 口大骂。

我实在看不下去了, 就过去和他理论了几句, 后被其他人劝开, 仲崇龙就先回家了。

谁知当我和村里其他的人从地里回家经过仲崇龙的门口时, 早已准备的仲崇龙带着一帮人围 住我和哥哥胡化军一阵乱打。

我父亲胡洪民听说我们被打, 过来和仲崇龙的父亲仲伟明讲理, 刚说了两句话,就被仲伟明用木棍打伤。同时,仲崇龙的妻子王玉香也把我母亲刘秀芝当场 打晕。从矛盾开始一直到打架结束,我和哥哥根本没还手。仲崇龙伙同他人在我们没有任何 防备的情况下殴打我和我家人,我的父母均被打伤,我父亲头上、脸上和眼上多处受伤,经 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我母亲从乡医院转到范县中医院治疗。我们向陆集派出所报案后,在我 们的再三催促下,派出所在一个月后作出了范公(陆)决字【2011】第 0083 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他们那方没有一个人受伤,派出所说我涉嫌殴打他人,给予我行政拘留五日,罚款 二百元的处罚,范县公安局滥用职权作出不公平的处罚决定,其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范县公安局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擅自作出不公平的处罚决 定。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之贵院。望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原告未提交证据。

被告范县公安局辩称, 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2011 年 2 月 18 日(农历正月十六)下午,原告与第三人仲崇龙等一起帮该村的一户发丧的人家 埋坟。后者给了帮忙的烟多了一盒,就随手放在旁边。原告的儿子胡同鹤去叫原告的时候, 顺手把烟自己装了起来。

当别人问起烟哪里去了?第三人随口说了一句烟是原告让其儿子拿 得,原告回应“不像你似得恁孬”。二人就相互推打了几下,被人拉开了。在先后回村走过 村东的大堤,原告及家人与第三人的家人先后赶到,进一步激化冲突,引发了两家多人参与 的打斗。当时,有笔录证实,原告的哥哥先赶到现场,与第三人说了几句话就相互动手打架 (胡化军询问笔录可以证实,正卷第 3 页) 。后来第三人的父亲仲伟明、兄弟仲崇军也赶到 现场, 原告的父亲胡洪民也赶到现场, 双方家中的妇女也先后来到。

原告的父亲胡洪民受伤。

原告的母亲刘秀芝是其骂人的时候自己晕倒了(正卷第 41 页等材料可以证实) ,并不是如 被告所说的被当场打晕。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人证言、 违法行为人供述认定原告参与殴打他人 的事实成立,应依法给予处罚。

原告称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滥用职权” ,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 他人, 所以, 应当给予原告行政处罚。

依照第六条、 第九条之规定, 被告本着化解社会矛盾, 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对案件当事人双方多次进行调解,后因原告一方提出 的要求过高,另一方不能答复,未能达成治安调解协议,被告依照有关规定最终对该案所有 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

被告在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后, 可以认定原告参与了打 架,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原告 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 对违法行为人未告知办案机关而外出, 逃避法律文书送达,被告对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进行公告告知,后对原告给予范公(陆)决字 【2011】0083 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予其成年家属,同时依法告知 其权利义务。该案办案过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 对原告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充分, 适用法规准确, 量裁适当。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请予以驳回。

第三人仲崇龙述称,没有什么答辩的,同意公安机关的处理。第三人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本案事实,且如实记载办案经过,本 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1 年 2 月 18 日(农历正月十六)下午,原告与第三人等一起为该 村的一户帮忙,因事发生口角,二人相互推打了几下,被人拉开了。在先后回村走过村东的 大堤, 原告及家人与第三人的家人先后赶到, 进一步激化冲突, 引发了两家多人参与的打架。

原告报案后,被告赶到现场调查处理。经调查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胡化举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人民 币的罚款。原告依法向濮阳市公安局提出复议,濮阳市公安局维持了被告的处理决定;原告 不服,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范公(陆)决字【2011】0083 号行政处 罚决定。

另查明,被告以公告方式向原告告知行政处罚内容,卷内告知笔录无告知时间,公告 告知照片上显示的时间为 2010 年 06 月 03 日,且无其他证据证实公告告知的具体时间。

2011 年 09 月 20 日范县公安局执法监督委员会以程序违法为由, 作出范公执纠通字 (2011) 第 1 号纠正违法通知书,依法撤销了对胡化举、胡化军、王喜英、王玉香的公安行政处罚 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范县公安局执法监督委员会依法对被告范县公安局作出的范公(陆)决字 【2011】0083 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体现了范县公安局自我纠正错误的勇气,表明了 行政机关对工作负责的态度。原告胡化举诉请撤销的范公(陆)决字【2011】0083 号行政 处罚决定已有范县公安局执法监督委员会撤销, 本院依法告知原告应当撤回起诉, 但原告表 示不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范县公安局 2011 年 3 月 29 日作出范公(陆)决字【2011】0083 号 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二、驳回原告胡化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范县公安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张 金 坤 吴 丽 霞 马 文 慧 二 O 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姬桂荣

原告胡化举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范公(陆)决字【2011】0083号... 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原告胡化军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范公(陆)决字【2011】0082号... 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胡化举诉范县公安局治安处罚案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范行初字第... 身份证号410926197605104832,住 {地址:2} . 原告胡化举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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