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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3-08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原告王井全与被告胥克志、王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长喜...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韩立志与被 告徐立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前民初字第 1750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韩立志,男。

委托代理人王秀芹,吉林北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立清,男。

委托代理人刘凤录,前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韩立志与被告徐立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房辉独任审 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立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秀芹,被告徐立清及其委托代理人 刘凤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立志诉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我分得土地 1.25 垧,与被告徐立清承包地相 邻,多年来我一直耕种,自 2006 年,被徐立清抢种 15 米长,68 垄,为此事,我多次找村 政府告知被告返还土地,被告不但不听,2007 年还强行将我耕种的花生毁掉 15 米,2008 年,我种植的花生被其抢收,2009 年,我耕种的花生又被其毁掉,并将我打伤,为维护我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侵占我的土地 68 垄,并赔偿 2007-2009 年的经济损失 3 000 元。

被告徐立清辩称,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我一直经营这块地,2007 年,原告发现自己 的承包地少了,就认为我耕种了他的地,事实上,被告的地没有少。村民委员会没有权利确 定土地使用权,本案不是侵权案件,而是确权案件,法院不应该直接受理,应驳回原告的诉 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韩立志分得责任田 1.25 垧,与被告徐立清的责 任田纵向相邻。2006 年以来,原、被告因相邻的土地发生纠纷,被告损毁、抢种原告的责 任田垄长为 15 米的土地 68 垄。该事实有海勃日戈镇三义井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证人 王振生的证实为凭。三义井村民委员会证实,徐立清按原应分地多出长 15 米左右,是韩立 志家的责任田。此证能够证明被告侵占了原告的土地。

本院认为, 被告徐立清抢占原告韩立志承包的垄长为 15 米的土地 68 垄, 有村民委员 会的证实及证人证言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土地属三义井村民委员会所有,该集 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有权确认其归属。原告韩立志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3 000 元,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 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立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侵占原告韩立志土地 68 垄(15 米长) 。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被告徐立清承担,剩余 25 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韩 立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二 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田 宁 房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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