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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三中全会决定解读,十八三中全会要点解读,十八三中全会解读课件,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

时间:2012-05-2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一些出版单位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将尽快推出一批学习解读全会精神图书和法律类图书. 人民出版社总编室主任陈鹏鸣...

更多资料尽在我的主页 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 十八届四中全会于 10 月 20 至 23 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主题为“依法治国”。

如何使党纪与国法、 行政规定与法律条文之间“无缝对接”,将是四中全会探讨的议题之一。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 会到四中全会,从全面深化改革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当代中国奋发向前的决心坚定不移, 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方略愈加清晰。

全面深化改革是必须打好的攻坚战,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 必须解决的大课题,它们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长远发展,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广 大人民幸福安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什么?就意味着法治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彰显, 法治必须且必行。

虽然我国古代关于法的思想相当丰富, 早在 2000 多年前就有“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 国弱”的说法,但在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法仅仅是王法、治始终是人治,没有也不可能有法 治,特别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历朝历代,法都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和他们需要的社会 秩序,人民往往为法所役、惧法畏讼。直到晚清搞所谓立宪,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仍然 规定“皇帝权力神圣不可侵犯”。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 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也正因为如此,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对法制重视不够, 我国法制很不完备。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大力加强法治建设。我们制订完善大量法 律,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了国家和社会生活有法可依;积极推动法律实施, 稳步推进司法改革,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合法权益;广泛进行法制教育,持续开展普 法工作, 提高了全民族法律素养。

在这个过程中, 我们党总结新鲜经验、 借鉴人类文明成果, 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 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 本方式。如今,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法就是规范和秩序,法治代表文明和进步;实现社会主义 现代化,创造美好幸福生活,必须依靠法治。从轻法到重法、从惧法到信法,这种变化实为 不易。

然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可否认,同立法取得巨大成就 相比,我们在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现实生活中,不懂法、不尊法,以 身试法、知法犯法;搞变通、打折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随大溜、存侥幸,视法律为儿戏, 藐视、践踏法律等现象和行为皆有之。这不仅影响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而且损害 公平正义和人民利益。事实证明,社会越是发展越需要法治,法治不能仅仅停留在观念上, 必须落实到行动中。这就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里的“全 面”,就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社会生活各方面、各环节,就是一视同仁、一以贯之,决不 允许有法外之地和不受法律约束之人。

必须看到,实行法治不会轻而易举,达成法治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艰苦努力、长期 努力。关键在于从现在做起,真抓实干,以知促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全面深化改革,内在地包含打破一切不符合、不利于法治的思 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内在地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 更多资料尽在我的主页 推动发展、 化解矛盾、 维护稳定。

同全面深化改革一样,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有壮士断腕、 刮骨疗毒的决心和勇气, 必须有踏石留印、 抓铁有痕的作风和韧劲。

归根到底是要厉行法治, 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树立法治的权威、形成法治的风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法治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出 了许多新思想,采取了许多新举措,取得了法治建设新成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反映了我 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 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趋势, 必将为我国法治建设 注入新的强大动力,也必将使社会主义中国行稳致远、走向繁荣昌盛,让中华民族实现伟大 复兴、 永远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届四中全会于 10 月 20 至 23 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主题为“依 法治国”。如何使党纪与国法、行政规定与法律条文之间“无缝对接”,将是四中全会探讨的 议题之一。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从全面深化改革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当代 中国奋发向前的决心坚定不移, 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方略愈加清晰。

全面深化改革是必须打好 的攻坚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必须解决的大课题,它们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长远发展, 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广大人民幸福安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什么?就意味着 法治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彰显,法治必须且必行。

虽然我国古代关于法的思想相当丰富,早在 2000 多年前就有“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 者弱则国弱”的说法,但在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法仅仅是王法、治始终是人治,没有也不可 能有法治,特别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历朝历代,法都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和他们需要 的社会秩序,人民往往为法所役、惧法畏讼。直到晚清搞所谓立宪, 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 仍然规定“皇帝权力神圣不可侵犯”。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 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也正因为如此,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对法制重视 不够,我国法制很不完备。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大力加强法治建设。我们制订完善大量法 律,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了国家和社会生活有法可依;积极推动法律实施, 稳步推进司法改革,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合法权益;广泛进行法制教育,持续开展普 法工作, 提高了全民族法律素养。

在这个过程中, 我们党总结新鲜经验、 借鉴人类文明成果, 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 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 本方式。如今,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法就是规范和秩序,法治代表文明和进步;实现社会主义 现代化,创造美好幸福生活,必须依靠法治。从轻法到重法、从惧法到信法,这种变化实为 不易。

然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可否认,同立法取得巨大成就 相比,我们在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现实生活中,不懂法、不尊法,以 身试法、知法犯法;搞变通、打折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随大溜、存侥幸,视法律为儿戏, 藐视、践踏法律等现象和行为皆有之。这不仅影响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而且损害 公平正义和人民利益。事实证明,社会越是发展越需要法治,法治不能仅仅停留在观念上, 必须落实到行动中。这就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里的“全 更多资料尽在我的主页 面”,就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社会生活各方面、各环节,就是一视同仁、一以贯之,决不 允许有法外之地和不受法律约束之人。

必须看到,实行法治不会轻而易举,达成法治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艰苦努力、长期 努力。关键在于从现在做起,真抓实干,以知促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全面深化改革,内在地包含打破一切不符合、不利于法治的思 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内在地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 推动发展、 化解矛盾、 维护稳定。

同全面深化改革一样,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有壮士断腕、 刮骨疗毒的决心和勇气, 必须有踏石留印、 抓铁有痕的作风和韧劲。

归根到底是要厉行法治, 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树立法治的权威、形成法治的风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法治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出 了许多新思想,采取了许多新举措,取得了法治建设新成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反映了我 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 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趋势, 必将为我国法治建设 注入新的强大动力,也必将使社会主义中国行稳致远、走向繁荣昌盛,让中华民族实现伟大 复兴、永远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二) 10 月 20 日, 备受瞩目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幕, 依法治国再一次提上了中央的议事日程, 依法治国主题令人期待。

近年来,人们的眼光总是被那些典型的案件所吸引,总是批评那些典型案件的违法之 处。殊不知,在这个社会里,不仅仅违法案件是坑人的,还有许多看似合法的案件也是违反 公序良俗并损害公民正当利益的。例如这些年来,许多地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 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为由收回了许多 公民、法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进行商业开发。如果原土地使用权人不服而诉讼,则无胜诉 之可能,其原因是有法律作为该行政侵权行为的支撑。当然,该法条第(一)项“公共利益需 要使用土地”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由也创造了同一法律条款内部的矛盾。至于不同法 律之间的矛盾则是举不胜举。

从上面这个十分典型的法律内容矛盾的例子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要真正依法治国, 就无法回避立法缺乏科学性的问题。

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过程缺乏民主, 对公民权利 的保护不到位,从而导致立法的前瞻性与现实性统一的不理想。要解决科学立法的问题,必 须解决立法公正性、公开性、效率性、群众性、统一性五个问题。

立法的公正性 更多资料尽在我的主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绝大多数法律的制定都有行政立法痕迹。其中多半法律是由行政 主管部门先行起草,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查,然后由国务院报立法机关审定成为法律。而行政 法规层面,部门立法的比例更高。

行政机关立法有着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在效率优先的指导思想的背景下,行政机关立 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相比,所具有的执行性、补充性、技术性、灵活性、应急性、具体性、先 行试验性和效率性等特点被夸大,造成了中国法律体系内外冲突的局面。

行政主管部门起草立法项目有其合理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要规范的领域有着相对 丰富的管理经验,对于现实存在的急需立法规范的事项较为熟悉,对存在的问题较为清楚。

因此,起草的内容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立法效率较高,然而,法律的公正性是法律的生 命, 中国的许多法律充分表现出明显的部门利益, 立法成为一些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 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通过立法,将本部门的利益加以固定,为将来的法规、规章维护本部 门的权力与利益留下窗口,从而导致立法质量不高,难以实现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立法过程 中,行政主管部门把关注的重点放在涉及部门权力、利益的“核心”条款、“干货”条款上,而 对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的总体研究把握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其结果不仅 解决不了立法原本想解决的问题,甚至会造成负面的规范引导,损害法律的权威,影响社会 的公平正义。

除了参与立法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之外,立法中偏袒某些利益 集团的利益也是不争的客观现实。

这里有利益集团施加影响的原因, 也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起草法律草案时听取、考虑相关利益方的意见不全面的原因。显然,在制约机制尚未健全和 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 行政机关立法对于法律的科学性有着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要增强立 法的公正性就需要法律草案的起草机构更加超脱,更加中立,更加专业,没有部门利益。为 此,必须尽快改变立法由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起草的局面。目前的情况下,可以釆用由人大专 门机构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办法来起草法律草案。

立法的公开性 《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 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然而,如何实现却没有法定的具体程序,最见效的方法其实是拓 宽公众参与渠道,增强立法透明度。

作为法律,只有公开才有效力,其制定同样不存在必须保密的理由,必须增强立法的 公开性。改变这个现状的关键是立法从起草时就公开,坚决拋弃立法神秘化的传统观念,建 立和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

在拟定立法计划、制定立法项目的阶段,就应广泛、深入地征求公众意见。在起草过 程中,要注重通过中介组织、人民团体、社区等多种渠道倾听基层民众尤其是弱势群 ti 的 意见,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合法权益在制度建设中得到充分保障。在草案的修 更多资料尽在我的主页 改中, 要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并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草案定稿后要及 时公开,听取社会的意见和建议。这方面,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做得很不 错,但是其他法律就没有如物权法那样及时公开征求意见。

立法的效率性 立法是件严肃的事情,需要仔细思量、推敲。但是,法律又有一定的时效性,要讲究 效率。有学者评论认为“目前我国立法效率较低,存在立法浪费、立法越权、立法谋私、立 法寻租和立法低质五大现象”,而我的认识是当前立法效率性问题中最大的问题是立法效益 问题。

立法效益即立法实施后所产生的符合立法目的的有益效果, 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立法的经济效益是指立法实施后对经济发展产生的有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节约交易成本, 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则, 保证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一致, 减少经济环境的不确定 性, 增加经济活动结果的可预见性。

立法的社会效益指立法实施后所产生的对社会的有益效 果即社会的有机协调状态,如法治秩序的进步、社会稳定性增加、人们的安全感增强、社会 生活秩序好转、 道德水平提高等。

立法效益越大, 单位成本的产出就越大, 立法效率就越高; 相反,立法效益越小,单位成本的产出就越小,立法效率也就越低。因此,可以说立法效益 和立法效率成直接正相关。

现实中由于某种原因,起草过程中博弈的时间越来越长。大多数立法项目特别是涉及 多部门的立法项目,各部门为维护和争取本部门的利益,不断展开博弈,使立法周期延长, 协调难度加大,在影响立法公正的同时严重影响立法效率。一些急需立法解决的社会问题, 法律却迟迟不出台。例如,为了防止土地财政引起的暴力征地与拆迁的问题,物权法作了原 则性的规定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部门法的相关规定却依旧不改,导致社会 矛盾加剧,这显然是一种渎职行为。

立法的群众性 当前立法透明度还不够,公众参与渠道比较有限,公众参与程度比较低,作为资源分 配优势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强势利益代表方在参与立法和意见表达方面占据优势, 对立法的 影响更强, 导致相对弱势利益方意见容易受到压制, 使受到影响的各方利益在立法过程中没 有得到充分反映。一些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受到部门利益的影响,行政机关借法扩权,与民争 利,为本部门的行政行为寻求合法外衣。在行政立法中,有的部门为本部门的管理便利,随 意为本部门设权,不断增设审批权、许可权、处罚权、收费权等,增设公民的义务,却对规 范本部门行政行为的内容重视不够, 甚至刻意规避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忽视对被管理 人应享有权利和利益的保护。

这个问题上除了立法机关需要认真履行义务外, 还要充分发挥政协等(包括律师)社会团 体在立法过程中的决策咨询作用和公共舆论的监督作用。应当尽可能地利用社会团体的优 更多资料尽在我的主页 势,在立法中听取他们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各界要求,更好地体现公众利益。全国律协 和律师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其次要借助舆论监督,限制部门利益膨胀和立法权滥用的同时, 调动社会关心并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立法的统一性 当前中国的上位与下位法之间,同级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相互冲突。最典型的 是“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之间的冲突。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及省会市、 较大的市都有规章制定权, 这种分散立法导致法条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 时常出现。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甚至于规章与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同,使管理对象无所适从。

首先,一切立法都必须加强立法规划的权威性。立法必须坚持从公共利益出发。规划 立法项目选题时,要杜绝部门利益。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 法治政府意识,注重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公共利益和部门利益、权力 与责任、服务与管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其次,要确保立法机关的权威性。要更多地运用好全国人大机关的立法资源,结合人 大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立法主体作用。不仅仅是法律,还有法规的制定,人大都 应及早介入,尽量减少行政立法数量,有效地杜绝条块分散立法带来的立法冲突,较好地克 服行政立法带来的部门化倾向和行政权力膨胀等弊端。

依法治国当然需要执法机关认真执法,但若是法律本身有瑕疵,有法必依就成了个问 题。而科学立法,不仅可能使社会有法可依,而且还可能保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以, 科学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与保证。

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一)十八届四中全会于10月20至23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主题为“依法治国”.如何使党纪与国法、行政规定与法律条文之间“无缝对接”,将...

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心得 体会 十八届四中全会于10月20至23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主题为“依法治国”.如何使党纪与国法、行政规定与法律条文之间“无缝对接”,将是四中...

如何使党纪与国法、行政规定与法律条文之间“无缝对接”,将是四中全会探讨的议题之一.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从全面深化改革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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