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强. 上诉人张洪庆与被上诉人张春贵、马佩文、张玉民、张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审原告马佩文于2008年...
张玉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郑民二终字第 88 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民。委托代理人王宇星,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秀琳,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星。
委托代理人王卫国,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办事处齐礼闫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阎合根,该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志宽,该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 住所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王政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凯,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武锐,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张玉民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 七民一初字第 891 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 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 891 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玉民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5514 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常爱萍 审 判 员 黄智勇 代理审判员 贾建新 二○一○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杨素征
法定代表人 {王5X}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刘6X} ,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 {武7X} ,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张玉民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飞、金建国,西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张全新诉被告张玉民、张玉田、张六、张洪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共住院25天,花医疗费4636.47元.住 {地址:0} .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被告 {张2X} 在其哥 {张0X} 与原告张全新因收割机碰伤树的赔偿问题而争吵时,将张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