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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变原告离婚可以吗,离婚案件被告起诉原告,两原告同时起诉一被告,原告马洪涛诉被告白雪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3-09-01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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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洪涛诉被告白雪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宜北民初字第 48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洪涛,男。

委托代理人姚晖、赵书林,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白雪婷,女。

原告马洪涛诉被告白雪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0 年 1 月 15 日立案受理后,依 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洪涛、 委托代理人赵书林及被告白雪婷到庭参 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 1999 年经人介绍相识,一月后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 生育一子一女,长子马良 2001 年出生,长女马菲菲 2003 年出生。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没有 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更为气愤的是被告对公 婆极不孝顺,并总在背后说父母的不是。我曾多方努力被告不思悔改一如既往,使本无感情 的婚姻彻底无和好的可能, 双方形同路人均生活在极度的痛苦之中, 故依法起诉请求与被告 离婚。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 原告身份证; 2、 1999 年和 2000 年两份结婚证; 3、 宜阳县村卫生所处方笺,证明原告左手无名指损伤;4 盐镇乡河上沟村委证明一份,证明马 洪涛多次要求村委调解。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1、对原告身份证无异议;2、两份结婚证 1999 年 1 月 1 日那是真的,2000 年 3 月 27 日那个结婚证是假的;3、原告手指的伤是我 咬的,我现在很后悔;4、我们就没有经村委调解过,村委出具的证明我不承认。 原告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就第二份证据进行说明,两份结婚证 1999 年 1 月 1 日那是真 的,2000 年 3 月 27 日那份结婚证是为了应付计划生育检查办的假证。

被告辩称,1999 年我俩经人介绍认识,彼此开诚布公倾心相许,答辩人抱着白头到 老的希望, 组建家庭是真诚的并没有草率行为。

2001 年生育一男孩、 2003 年生育一女孩, 我们其乐融融。原告说我对公婆不孝顺我不能接受,我对公婆孝顺是尽心尽力的,但还是有 差距。

对二老一些生活细节关心不够, 考虑不周, 对二老的生活、 身心健康还是竭尽全力的, 我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行为给予劝诫教育,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提供女儿生日全家福照片一张,证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原告质证认为,这张照片不能证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举行生日宴会是为了孩子的健 康成长。

经审理查明, 原、 被告双方 1999 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 2001 年元月生长子马良, 2003 年元月生长女马菲菲。婚后家庭和睦,感情尚可,二人在共同生活中曾为生活琐事发 生过矛盾并引起过吵打。

被告白雪婷在法庭上承认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由于其自己的性格在 遇到矛盾时没能够得到很好的控制, 致使其对感情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据此该表示愿在今后 的生活中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到之处。

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 被告不孝敬公婆为由要求与 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从相识结婚至今已长达十一年之久,并生育一双儿女,具有 一定的感情基础,二人虽因生活琐事产生争吵,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若双方本着对 父母、 对家庭负责的态度, 想到理解, 互谅互让, 孝敬父母。

使其夫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 为此,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孩子营造一个 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马洪涛、被告白雪婷离婚。 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 150 元,由马洪涛承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 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蔡 迎 章 二 0 一 0 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 兴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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