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严军、彭爱娟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12)宁法行执字第8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严军、彭爱娟在2012年6月9日前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 执行曾康宁、赵竹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宁法行执字第 157 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舜陵镇舜帝路。法定代表人万志湘,主任。
被执行人曾康宁,男。
被执行人赵竹英,女。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曾康宁、赵竹英征收社 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 2011 年 8 月 8 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11)宁法行执字第 157 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曾康宁、赵竹英在 2011 年 8 月 18 日前履行义务,本案 在执行过程中, 被执行人主动与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 确定被执行人 应缴纳社会抚养费 9650 元,现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参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行执字第 157 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蒋 波 杨 增 胜 裴 依 成 二 O 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江 为 民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曾康宁、赵竹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11)宁法行执字第15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曾康宁、赵竹英在2011年8月18日前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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