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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1-13 来源: 泥巴往事网

石法行初字第56号行政裁定 上诉人城南社区二组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秀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 上诉人城南社区二组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城南社区二组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09)秀行初字第 7 号行政裁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渝四中法行终字第 51 号 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中坨村九组(简称中坨村九组) 。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福,重庆市黔江区政法委员会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简称酉阳县政府) 。

法定代表人周伟,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民恒,酉阳县国土房管局职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酉 阳县国土房管局) 。

法定代表人李应贵,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帅,酉阳县国土房管局职工。

上诉人城南社区二组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秀行初字第 7 号 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原告提 起行政诉讼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而原告城南社区二组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的请求不明确、具体,当一审法院询问其诉讼请求时,原告代理人明确表示诉的是酉阳县 政府酉府发[1998]154 号文件, 而该文件系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 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开源 审 判 员 冉景红 审 判 员 周 平 二ОΟ 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苏锦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酉阳县国土房管局). 法定代表人李应贵,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帅,酉阳县国土房管局职工. 上诉人城南社区二组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秀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

一审第三人杨昌成,男,1967年3月17日生,农民,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溶溪镇罗家村二台坡组. 上诉人秀山县劳社局、符佐君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兴源矿业公司诉秀山县劳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作出的(2008)秀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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