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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春平与被告凤凰县民族中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凤民初字第 136 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龙春平,女。委托代理人冯锋,凤凰县明辨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凤凰县民族中医院(凤凰县萍春中医院) 。
法定代表人隆吉河,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根堂,男,53 岁,凤凰县民族中医院副院长,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 住本县沱江镇民俗园。
委托代理人田胜勇,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 2009 年 4 月 1 日立案受理原告龙春平与被告凤凰县民族中医院劳动争议纠纷 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路有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 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春平诉称:
自 1994 年进入被告凤凰县民族中医院从事医务护理工作, 至 2007 年 12 月底被告一直没有与原告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被告也没有依法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 加班工资和福利待遇严重低于正式职工。
2008 年 1 月 1 日被告仍不同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 合同,反而被告强行违法解除原告的工作岗位,双方发生劳动争议。2008 年 1 月 1 日原告 向凤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凤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原告不服, 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给予裁判。
被告诉称:原告提出的支付 2008 年 1 月克扣的差额和效益工资已过诉讼失效。只能 按合同工的同工同酬对待, 不存在支付原告的双倍工资及再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和各种福利待 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龙春平同被告凤凰县民族中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二、 原告龙春平的劳动报酬, 被告凤凰县民族中医院实行按同岗位同工龄计发放工资。
原告龙春平应从应交养老保险金的计算量数中扣除 24%交纳自己的养老保险金,被告凤凰 县民族中医院仅为原告龙春平交纳 4%的养老金,若遇政策调整按比列增减。
(所交养老保 险金按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全省水平最低标准执行) 。原告龙春平其他待遇与正式职工同等 享受。
三、2009 年 5 月份以前原告龙春平的养老保险金由被告凤凰县民族中医院交纳。
四、由被告凤凰县民族中医院补偿给原告龙春平 2008 年 1 月至 12 月份双倍工资 12000 元(签订合同之日支付) 。
五、原告龙春平的工资从 2009 年 5 月份计算。
六、其他诉讼请求,原告龙春平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路 有 富 二 00 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永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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