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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员工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诚信企业评定管理办法,《金诚信集合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时间:2012-10-12 来源: 泥巴往事网

深圳市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计划 联保金管理与风险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联保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深圳市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计划工作方案》,制定本...

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金诚信集合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则 金诚信共同保证金的组建与管理 客户的加入和退出 共同保证金净值的计算及补充 金诚信集合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权利和义务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 )为帮 助淄博高新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担保难,进一步满足中小企业融 资需求,打造中小企业信用环境,本着风险共担、谁出资谁受益的原 则,就办理纯信用担保业务——金诚信业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诚信集合贷款业务(以下简称金诚信业务) , 是指以中小企业信用池为基础, 在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共同保证金和 政府建立风险补助金的前提下, 由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并向 银行缴存保证金,共担风险,共同成长的纯信用担保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池”是指接受本管理办法束缚, 自愿加入、实施金诚信集合贷款业务的优质中小企业群体。

“共同保 证金”是指由“中小企业信用池”中的企业按其在担保公司获得担保 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 用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代偿该 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金诚信集合贷款。

第四条 月 池内中小企业范围: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日止依本办法受保的淄博高新区中小企业。

担保贷款金额限制:

单个池内企业通过金诚信业务办理贷款 第五条 最高不得超过其缴纳共同保证金剩余净值的 10 倍。且任一池内企业 不论其缴纳保证金总额多少, 其通过金诚信业务取得的贷款余额一般 应在 100 万元(含)—1000 万元(含)之间。 第二章 金诚信共同保证金的组建与管理 第六条 企业办理金诚信业务时,需缴纳共同保证金,由担保公司负 责管理;金诚信信用池内所有企业的共同保证金集合,将作为池内企 业的整体反担保措施。

第七条 共同保证金由池内企业向担保公司缴纳, 缴纳比例为担保贷 款额的 10%。对于共同保证金,池内企业不计取利息、不得转让或作 其它处分,且非按本办法规定不得支取。

第八条 共同保证金作为整体反担保措施,仅限于担保公司为池内企 业提供融资担保时所受损失的赔偿。风险承担比例如下: 代偿率 承担 比例 0.5%以内 0.5%-1% 1%-2% 2%-5% 5%以上 承担人 及顺序 担保公司 池内企业 高新区管委会 100% 0 0 50% 40% 10% 30% 40% 30% 30% 60% 10% 100% 0 0 注释:

①代偿率是指担保公司为池内企业向贷款银行支付以及按照本 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即将支付的累计代偿款, 与池内企业累计贷款额 的比率。该比率为滚动计算,直至池内所有企业结清本办法项下所有 贷款之日止。

②承担比例是指按照上表中的代偿率对应的各方应承担的代偿额的 比例。本比例的计算为分段计算,即代偿率≦0.5%的部分,由担保公 司承担;0.5%﹤代偿率≦1%的部分,担保公司承担 50%,池内企业承 担 40%,高新区管委会承担 10%;1%﹤代偿率≦2%的部分,担保公司 承担 30%,池内企业承担 40%,高新区管委会承担 30%;2%﹤代偿率 ≦5%的部分,担保公司承担 30%,池内企业承担 60%,高新区管委会 承担 10%;代偿率﹥5%的部分,由担保公司承担; ③承担人及顺序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承担比例, 当三方处于同一比 例档次时,首先由担保公司承担 50%,其次由池内企业承担 40%,最 后由高新区管委会承担 10%。当发生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担 保公司行使追偿权利并取得违约企业赔偿款, 该款项按照实际承担代 偿责任的顺序及比例依次补偿时, 适用本条所作的关于承担人及顺序 的解释。

第九条 当池内企业的融资出现违约,银行等贷款方要求担保公司承 担代偿责任时, 担保公司有权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应由池内企 业承担的代偿责任减少池内企业的共同担保金净值。代偿率的计算, 为担保公司为池内企业承担的累计代偿额与累计担保责任余额的比 率,下一次代偿率的计算为滚动计算,即以前期累计发生的代偿额为 计算基数。当担保公司每次承担代偿责任时,根据代偿情况按照本办 法规定的顺序及比例计算应由池内企业承担的代偿责任, 并减少池内 企业的共同保证金净值。如按上述方式进行代偿责任分担后,担保公 司行使追偿权利并取得违约企业赔偿款, 则该款项按照实际承担代偿 责任的顺序及比例依次补偿。其中,应由池内企业享有的补偿,增加 共同担保金净值。但按照本办法进行代偿责任分担后,不影响各方按 本办法规定,从责任企业取得赔偿。

第十条 对于担保公司支付的代偿额(包括共同保证金承担和担保公 司承担) ,由担保公司负责向违约企业追偿。当收回部分或全部代偿 款时,实际收回金额根据各方代偿顺序、代偿金额依次进行补偿。关 于代偿顺序的确定,适用本办法第八条注释③所作的解释。

第十一条 每季度由知名律师机构对共同保证金的使用、管理、赔付、 追偿情况进行监督及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 客户的加入和退出 第十二条 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并经担保公司审查认可,提交银行审 批并经公示后,向担保公司缴纳共同保证金,成为金诚信池内成员。

第十三条 当池内企业结清担保公司所担保的全部银行贷款,解除担 保契约时,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可自愿退出;经担保公司同意,监 管共同保证金的律师机构核实, 按照该客户最后一笔担保贷款结清日 所在月度末根据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核算的单个池内企业共同保证金 净值予以退还。如果企业结清日起 10 日内既不退出,又不续保,则 转为保留期,保留期规定为 6 个月,自结清日的次月一号起算;保留 期到期时点,企业须视同续保,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补充缴纳保证金方 可继续保留,否则强制退出,保证金按照上述到期时点的共同保证金 净值核算并予以退还。继续保留期参照保留期的相关规定管理。保留 期内仍享有融资权利,随时可进行续贷,并消除保留期身份。 第十四条 当池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形时,担保公司有权利强制该企业 退出:

①该企业出现贷款逾期或其他违约情况。

②担保公司或贷款银行发现,该企业申请贷款时存在提供虚假信息, 采取欺诈、 隐瞒实际经营状况, 导致担保公司和银行产生重大误解的。

③该企业与担保公司、贷款银行考察人员串谋,骗取信任的。

④该企业不配合,甚至阻挠担保公司、银行进行贷后检查的。

⑤该企业提出续保申请,经担保公司或银行了解,其经营状况和财务 状况等不符合贷款或受保条件的。

⑥经担保公司或银行核实,池内在保企业经营、信用、财务等信息恶 化,即将导致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的情形。

当池内企业发生上述①②③情形时,担保公司强制其退出,并且 罚没该企业缴纳的共同保证金。当池内企业发生上述④⑤⑥情形时, 担保公司强制其退出, 在该企业结清担保公司所担保的银行贷款的前 提下, 按照该客户最后一笔担保贷款结清日所在月度末根据本办法第 四章规定核算的单个池内企业共同保证金净值退还其缴纳的共同保 证金。 第四章 共同保证金的净值计算及补充 第十五条 共同保证金作为整体反担保措施,为本办法约束的所有担 保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六条 共同保证金净值=(共同保证金总额—代偿金额+收回金 额) 单个池内企业缴纳共同保证金净值=共同保证金净值÷共同保 证金总额×单个池内企业实际缴纳的共同保证金 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当池内企业申请退出并退还共同保 证金时,若存在共同保证金承担代偿责任但尚未收回追偿款,或者有 确凿证据表明即将由共同保证金承担代偿责任时, 共同保证金净值按 下列公式计算:

(共同保证金总额—代偿金额+收回金额—即将代偿金 额) 。

当池内企业退出后, 以池内企业与担保公司办妥退出手续的日期 为截止日,其对截止日后的收回追偿款不再享有追索权,该利益由存 续池内企业享受。

上述公式中,含义如下:

①“共同保证金总额”是指池内全部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六 条、第七条之规定,根据担保贷款额的 10%向担保公司缴纳的共同保 证金总额及根据本办法规定而发生共同保证金的增加; ②“代偿金额”是指池内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 根据规定比例实际承担的代偿损失; ③“收回金额”是指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 担保公司经过追偿程序,实际收回金额根据各方代偿顺序、代偿比例 补偿池内企业的部分; ④“即将代偿金额”的确定参照“代偿金额”的确定程序; ⑤“单个池内企业实际缴纳的共同保证金”是指单个池内企业按 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根据担保贷款额的 10%向担 保公司缴纳的共同保证金和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之规定补充 缴纳的共同保证金。

上述“即将代偿金额”的确定必须有确凿证据,包括以下方面:

①担保公司虽未支付代偿款, 但银行等金融机构已向担保公司发 出代偿通知; ②银行等金融机构虽未发出代偿通知, 但违约企业已存在违约事 实,担保公司按照约定应该承担代偿责任; ③其他有确凿证据表明,担保公司即将承担代偿责任的情况; 第十七条 当池内企业续保时,基于原有共同保证金的存量,一般不 需要再追加共同保证金,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由于共同保证金发生代偿, 导致共同保证金余额与共同保证金 总额不符,续保企业须按照(担保贷款额的 10%—该续保企业单个池 内企业缴纳共同保证金净值)的差额予以补充,否则不予续保。

②企业补充缴纳共同保证金后,在担保公司行使追偿权利,收回 代偿款时,按照(共同保证金净值—担保贷款额的 10%)的差额增加 共同保证金净值。 第五章 集合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 担保贷款业务流程:

1、担保贷款申请。中小企业首先向担保公司提出贷款申请(或 由银行等推荐) ,向担保公司和银行提供有关材料。

2、担保公司审查认证。担保公司接到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申请后, 实地考察论证,确定其担保贷款额度。

3、银行审批。担保公司协助企业或者由企业向银行机构提交贷 款资料, 担保公司协助银行对申请企业的考察, 由银行作出审批决定。

4、担保贷款公示。担保公司将受保项目情况向其他池内企业及 有关部门公示,对于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有隐瞒、欺诈行为的予以否 决。

5、签订担保贷款契约。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受保项目,担保公司 与池内企业签订担保贷款和反担保契约 (指本协议第十九条第二款规 定的反担保) ,收取手续费和共同担保金,向银行出具担保合同。

6、落实贷款条件及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金诚信业务担保条件:

1、池内企业申请贷款时必须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 2、池内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 、大股东向担保公司提 供连带责任反担保; 3、单个池内企业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 1000 万元。

4、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管理制度》的其它规定。 第六章 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条 担保公司的权利:

1、依本办法规定对池内企业缴纳的共同保证金行使管理权。

2、独立审查企业资料,独立审批担保贷款的权利。 3、根据池内企业实际经营状况、风险程度,确定融资担保额度 的权利。

4、按照规定标准及比例向池内企业收取担保费及共同保证金。

5、向违约企业及反担保人追偿损失的权利。

6、向银行机构、政府相关部门、池内企业等通报违约企业不良 信息的权利。

7、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协助追偿代偿款及严厉打击违约企业的权 利。

8、本管理办法规定及担保业务合同书约定的担保公司享有的其 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担保公司的义务:

1、根据本办法规定,按时向池内企业提供担保贷款。

2、对池内企业的财务状况、所提供的资料及其他信息负有保守 秘密的义务,未经该企业许可,不得对贷款银行和池内企业以外的第 三方泄露企业信息。

3、尽职调查,恪守职业道德,降低贷款风险。

4、利用担保公司的银行资源优势,为池内企业积极筹划最佳融 资方案,降低融资成本。

5、为池内企业提供融资咨询等增值服务,协调资金,保障池内 企业资金链安全。

6、 按照本办法规定, 向池内企业提供共同保证金运营情况的 《法 律意见书》 (包括受保项目、池内企业总体情况、赔付情况、收回情 况、诉讼进展情况等) 。

7、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担保业务合同约定担保公司应承担的其他 义务。

第二十二条 池内企业的权利:

1、优先获得担保公司提供的各项担保贷款及其他融资服务。

2、可自愿参加担保公司组织的各项融资、管理等培训活动。

3、了解金诚信业务担保项目风险状况、池内企业经营状况的权 利。

4、对共同保证金有监督权,定期获取共同保证金赔偿和其他变 动情况的信息。

5、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担保业务合同约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池内企业的义务:

1、缴纳共同保证金,并在共同保证金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减损时 予以补足。

2、维护担保公司和池内企业信誉,对知悉的相关信息保密。

3、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业务。

4、按时归还贷款,诚实守信。

5、对于池内企业出现的风险状况或影响贷款安全的事项,及时 向担保公司通报,帮助担保公司采取措施,杜绝和降低风险。

6、帮助担保公司向不良贷款企业追偿,提供追偿信息,减少损 失。

7、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及担保业务合同约定,池内企业应承担 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融信担保公司制定,解释权归融信担保公司。 由于本《管理办法》涉及商业秘密,特此约定本《管理办法》由融信 担保公司保管。

第二十五条 担保公司依照本办法为单个池内企业提供担保贷款是 指,以池内企业或企业法人为债务人、以银行为债权人、以担保公司 为连带责任担保人的中小企业贷款、个人经营贷款、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等融资品种的担保业务。

第二十六条 池内企业办理多笔融资品种时,视同同一类贷款项目, 所缴纳的多笔共同保证金管理按本办法关于共同保证金的相应规定 执行。 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盖章) 受保人承诺:本企业/本人已对本管理办法各项条款作全面、准 确的理解, 担保公司已经应池内企业的要求对每个条款做了详尽的解 释和说明,本企业/本人对本办法各条款的理解与担保公司一致,保 证遵守规定及严格执行! 受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 合同编号:

(201 )淄融信 字第 号 担保业务合同书 (金诚信) 借 款 人:

反担保人: 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合同书 合同编号:

(20 )淄融信 字第 号 甲方(借款人) :

乙方(保证人) :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甲方同意根据《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诚信集合贷款业 务管理办法》 (以下称《管理办法》 ) ,参加并成为金诚信业务池内企 业。甲方确认已对本《管理办法》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 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每个条款做了相应的解释和说明,对《管理办 法》各条款的含义认识与乙方一致。

根据甲方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与 款银行)签订的 银行(下称贷 号《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见 号 《保证合同》 ) , 甲方向乙方支付担保费。

甲、 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根据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甲方向贷款银 行借用本金人民币 (大写) 写 款期限自 年 )元整;贷款利率为月息 月 日起,至 年 月 (小 ‰,利随本清;贷 日止。 第二条 担保费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乙方按贷款本金 支付担保费(大写) 元。

第三条 本合同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限为 年,担保 (小写 %(费率) ) 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担保; (二)有权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 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 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二) 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担保费和承担其它应当支付的 款项。

(三)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生产经营 状况资料和公司资产情况资料, 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 挪用。

(五)在《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承担的债务 未全部清偿前, 甲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应当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乙 方,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 清偿及反担保事宜,甲方才能付诸实施: 1、甲方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2、甲方实行合并、兼并、分立;

3、甲方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对外投 资、重大资产或股权变动等事项;

4、甲方解散、转产、歇业;

5、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提前 15 日通知乙方,对于单笔担保金额超过甲方上一年度净资产总额 10%,或累计担保已逾甲方上一年度净资产总额 50%,必须征得乙方 书面同意。 6 甲方转让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权利、 义务;

7、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六)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事项发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 乙方:

1、甲方改变经营场所、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 改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 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2、与甲方或甲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 赔事件;

3、甲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出现或即将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 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甲方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5、其他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七)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效的反担保,乙方同意不提供的除 外。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利随时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和资产状 况,要求甲方提供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贷款银行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

(三)依据本合同约定收取担保费。

第七条 保证金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时, 甲方应向乙方交纳贷款额 的保证金,但可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可扣减 % 元不予缴纳。 第八条 反担保提供: 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并签订本合同之前, 甲方仅须向乙方提供 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其它实际控制人提供的保证反担保。

甲方提供上述反担保时,应当由担保人与乙方签订相应担保合 同,并作为本合同的从属合同。

如甲方提供了保证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且为自然人的,乙方有权 要求甲方或反担保人向指定保险公司为反担保人投人身保险, 保险费 由甲方或反担保人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 还款义务。若甲方违约导致贷款银行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乙方 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清偿乙方履行担保责任所垫付 的款项,承担贷款担保总额的 20%的违约金,并自乙方垫付之日起 向乙方承担乙方垫付资金的资金占用费 (比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 利率的 4 倍执行) 。

2、如甲方提供虚假材料、编造虚假理由申请贷款的,则向乙方 支付所担保贷款总额 20%的违约金。乙方经贷款银行同意,有权要求 甲方立即向贷款人结清贷款本息, 或由乙方一次性代甲方垫付所欠贷 款银行的全部债务,然后由乙方向甲方追偿,并承担乙方垫付金额的 资金占用费(比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4 倍执行) 。

3、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七)项之条款约定,或反担保存 在或出现影响乙方权益的瑕疵,甲应当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反担保, 否则按本第 2 项规定处理。

4、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二) (四) (五) (六)项之条款 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第 2 项规定承担责任。

5、如因甲方有上列 1.2.3.4 项之违约行为,乙方为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 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由甲方承 担。

6、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而单方中止、解除 本合同,乙方不退还已交纳的担保费。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而单方中止、解除本合同,应退还甲 方已交纳的担保费。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管理办法》作为本合同不可分离的部分。 甲方:

(公章) 乙方: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 住所地: 住所地: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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