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消防器材库管理制度 第十三节、井下电气焊管理制度 第二章 通风区“一通三... 第十一节、测报仪使用管理制度 新三矿属高瓦斯矿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新三矿关于对灭火器材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灭火器材的管理,做好预防和扑救灭火的准备工 作,做到精益化、标准化管理,使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的备战 状态,及时扑灭火灾,保证职工生命及国家财产的安全,经 矿消防委员会研究,把消防器材列入月度考核当中,特制定 管理规定:1、全矿各单位,要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对矿所配备 的器材,要明确专人负责,建卡造册登记,做到底数清,情 况明,对于单位没有明确专人负责的,对单位扣 0.2 分。
2、各单位要经常召开会议,教育职工,保护好消防器 材,提高对器材配备认识的重要性,保护好本岗位、本部位 所配器材。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如没有召开,对单位主 要领导扣 3 分。
3、全矿各班组,生产头和公共场所或无人看守的硐室, 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 要明确专人负责, 做为一项交班内容。
认真交接,写在卡上,如没有交接,罚班长 5 分 ,对于无 人看守的硐室和其它场所所配备的器材,如有损坏,由主管 地区区长或队长负责,除按价赔偿外,对主管区长扣 3 分, 对单位扣 1 分。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埋压,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不准损坏消防器材的铅封和说明书及其它部件。保证器材完 整有效。如有损坏除按价赔偿外,按矿综合治理文件规定罚 1 责任者 100-200 元。对单位扣 2 分。
5、对于单位损坏的器材,找不出责任人,对主要领导 处于 5 分。
6、各单位要保持器材存放整齐、干净,明确专人负责, 勤检查,勤打扫卫生,使器材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如有一 处不合格,对主管负责人扣 3 分。
7、对于单位扑救灭火所用器材,写出理由说明,和所 用数量的报告, 报请矿消防委员会批准后, 保卫科给予更换, 否则,一律不换。
8、各单位对于需要增加的消防器材,由单位写出申请 理由、数量和配备地点,报矿消防委员会批准后,保卫科给 予配备。
9、保卫科对各单位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要造册 登记,要加强对各单位监督和督促整改工作,对于单位和个 人违犯本规定报矿消防委员会批准后,月底保卫科给企管部 提供扣分依据。
10、对于举报损坏、挪用、偷盗消防器材者,经保卫科 查实后,矿上给予重奖和保密。
11、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8 年 3 月 15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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