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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人民法院 李明,离婚案法院偏向哪一方,长岭县法院电话号,长岭县人民法院:孙秀梅与李明赫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2-04-1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长岭县人民法院:孙秀梅与李明赫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长民初字第 1383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秀梅,女。

被告李明赫,男。

原告孙秀梅与被告李明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07 年 10 月 22 日我与被告同居生活, 2009 年 4 月 13 日补办结婚登记 手续, 婚后未生育子女。

因琐事发生矛盾打仗, 被告不干活, 家庭经济困难, 无法继续生活, 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讼来院,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同居时间、结婚时间、子女状况均属实,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 我们夫妻感情很好。

经审理查明, 2007 年 10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同居生活, 2009 年 4 月 13 日补办结婚 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离婚。被告认 为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但未就自己的主张向本庭提供任何证据,原告 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 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 150 元,由原告负担;剩余 150 元,由本院退还给原 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常立彬 二 OO 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陶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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