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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网,赵正军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复议一案

时间:2013-04-08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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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军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复议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二七行初字第 78 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赵正军,男。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北路 16 号。

法定代表人赵中祥,局长。

原告赵正军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 院审理期间,原告于 2009 年 11 月 8 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正军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 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正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余额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李冬霞 吴小华 李淑珍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 O?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晶莹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岳希忠,局长. 委... 委托代理人刘文远,郑州市行政复议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

上诉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赵正军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撤销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行初字第... 被告于2012年2月1日将该处理结果告知书以邮寄方式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于2012年2月7日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岳希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仝风雷,郑州?????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秀芳,郑州市行政复议中心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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