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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原告汪晓平,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变更,原告所在方人民法院,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庄亚丽诉被告李随心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2-11-16 来源: 泥巴往事网

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双方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双方曾就离婚事宜协商过多次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小孩于海魏随原告生...

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庄亚丽诉被告李随心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扶民初字第 2096 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庄亚丽,女。

被告李随心,男。

本院于 2009 年 9 月 4 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庄亚丽诉被告李随心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审判员何景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于 1998 年 12 月份经 人介绍订婚,于 2007 年 11 月 23 日后补结婚证书,婚生男孩李振一现年 9 岁,夫妻共同 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发生口角,导致感情不和,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予以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庄亚丽与被告李随心离婚; 二、婚生男孩 xxx 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 三、2009 年承包田收益归被告所有; 四、自 2010 年开始,原告的承包田由原告经营。

案件受理费 150 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何景才 二 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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