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郑明、左小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12)宁法行执字第1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郑明、左小英在2012年7月14日前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 执行潘勇军、唐春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宁法行执字第 63 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舜陵镇舜帝路。法定代表人万志湘,主任。
被执行人潘勇军,男。
被执行人唐春艳,女。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潘勇军、唐春艳征收社 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12)宁法行执字第 63 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潘勇军、唐春艳在 2012 年 3 月 25 日前履行义务,本案在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家庭困难,家里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 划生育委员会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2)宁法行执字第 63 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蒋 波 杨 增 胜 裴 依 成 二 O 一二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江 为 民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潘勇军、唐春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12)宁法行执字第6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潘勇军、唐春艳在2012年3月25日前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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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严军、彭爱娟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12)宁法行执字第8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严军、彭爱娟在2012年6月9日前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