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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良与冯亚丽的关系,冯亚丽儿子,海亮集团董事长冯亚丽,冯亚丽与缑光星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3-10-19 来源: 泥巴往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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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亚丽与缑光星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天秦藉民初字第 172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亚丽,女。

委托代理人:高元存,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民进市委工作站主任。

被告:缑光星,男。

原告冯亚丽与被告缑光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1 年 10 月 27 日立案受理,依法 由代理审判员徐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冯亚丽及委托代理人高元存、 被 告缑光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亚丽诉称:我们常因家务琐事相互打骂,被告还阻挠我做服装生意。现分居已 二年,要求离婚、抚养孩子,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 200 元。

被告缑光星辩称:我没有阻挠原告做生意,我们也没有严重矛盾,且分居时间仅有一 年多,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 年 3 月 4 日领证结婚,2005 年 7 月 25 日生长女缑 XX,2009 年 6 月 1 日生次女缑 XX。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务琐事发生 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于 2010 年 3 月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秦州区牡丹镇缑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出 具的关于双方分居时间的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好,虽有时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 全破裂,双方分居时间不长,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子女尚年幼,需要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亚丽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0 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50 元,由原告冯亚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徐 强 二 O 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志强

委托代理人:高元存,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民进市委工作站主任.被告:缑光星,男,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原告冯亚丽与被告缑光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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